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3002542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9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3616 8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作業要點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1.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除於營業處所議價成交者外,均由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向本中心辦理給付結算作業。其有價證券之收付作業本中心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2. 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統由總公司彙總後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1. 證券商對委託人參加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或鉅額、零股交易系統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收付均應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但法令或本中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證券商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款項結算,應依其經營業務種類分別於其往來銀行開立活期存款之「結算專戶」。
  2. 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經紀商)依前項規定開立之結算專戶,除作為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款項收付或轉撥外,該結算專戶款項不得流用,但法令或本中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經紀商已委託二家或二家以上金融機構代理收付客戶款項者,僅限以一家金融機構辦理對本中心結算專戶結算款項之轉撥。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能作為過渡性質,每日應將客戶結算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或轉撥至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款項劃撥帳戶,不得留有餘額。經紀商之每一客戶僅限在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立買賣有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1. 有關給付結算所須之報表除由本中心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列印外,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分別列印之。
  1. 等價成交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零股交易系統及鉅額交易系統採成交日次二營業日給付結算者,依款券對付方式及下列規定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1. (一)證券商對其在本中心市場所為之買賣,對於本中心負有履行給付結算之義務;本中心對於採取多邊餘額給付結算方式之買賣,負有對待給付之給付結算義務。
    2. (二)本中心對於採取多邊餘額給付結算方式之買賣,按有價證券、價款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給付結算。
    3. (三)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就其應付有價證券或價款,有先為履行之義務,本中心於其履行前,得留置其應收價款及有價證券。
    4. (四)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與本中心間,關於有價證券買賣應收付價款、有價證券之給付結算時限如下:
      1. 1.應付本中心之有價證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2.應付本中心之價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3. 3.應收本中心之有價證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
      4. 4.應收本中心之價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
    5. (五)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應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6. (六)經紀商於成交後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五條規定,向客戶收取買進應付價款或賣出之有價證券。
    7. (七)經紀商向本中心申報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本中心訂定之「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依其約定通知委託人或其保管機構。
    8. (八)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證券經紀商應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五條規定,向客戶收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9. (九)證券商無法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時,本中心得暫停其櫃檯買賣業務及函報主管機關,並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處理給付結算作業。本中心並得依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程序處理之。其對應買進之有價證券應撥入本中心集中保管帳戶,其對應賣出之價金應撥入本中心銀行專戶,再由本中心處理。
    10. (十)證券金融事業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由本中心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 證券自營商使用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其給付結算作業另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規定辦理。
  1.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成交者,於成交後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六條規定與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轉讓登記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但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應於該公債發行日下午三時前,依上開規定完成款券交付,並將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交由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簽章;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應於公債發行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完成款券交付。議價成交如為債券附條件買賣者,除買賣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外,其券之給付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代替交付。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除以交付實體債券方式辦理給付結算,以及買賣斷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外,客戶或他方自營商如已簽訂同意書且收付款項留有紀錄者,其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前送交客戶或他方自營商之指定地址或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免辦理簽章,但須留存送交或電子郵件寄送紀錄。議價買賣之標的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者,其券之給付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前揭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者,應經客戶之書面同意,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料寄送之正確及安全。
  1. 上櫃證券鉅額買賣採成交日給付結算者,應於成交當日辦理給付結算。
  1. 本作業要點經本中心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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