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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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 台端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台端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興櫃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興櫃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一)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二)興櫃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或成交金額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三)興櫃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台端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興櫃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四、興櫃股票簡稱前10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6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本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屬性部分無「*」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興櫃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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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櫃檯中心興櫃股票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____解說,對交易上述興櫃股票之各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已收到風險預告書無誤,特此聲明。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名)
日 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電 話:
傳 真:

(本風險預告書乙式兩份,一份由委託人存執;另一份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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