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附約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10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10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債字 第40830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0月8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八字第091015303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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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及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經營之櫃檯買賣債券附條件買賣業務,就其
附條件買賣取得之中央登錄公債,再行賣斷予他人之業務需要,簽訂本契
約書 (以下簡稱本附約) 。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附約與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及個別契約之條款,就甲乙雙方
約定事項,構成唯一合法有效之證據;總契約及個別契約與本附
約規定不符之處,以本附約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依本附約所為買賣之標的,須為中央登錄公債。
第三條 為交易標的之債券於賣還日前,其所有權屬於買方,且買方得就
賣方給付之債券,再行賣斷予他人。
第四條 甲乙雙方依本附約所為之附條件買賣,其約定買回賣回之期間,
不得超過一個月。
賣方於前項約定期間內,不得要求提前終止契約,但雙方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為交易標的債券之給付,須以中央登錄債券系統辦理轉讓登記。
第六條 本附約之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確認並簽章後,不生效力。

訂約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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