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10100574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 點(第3條、第4條、第7條); 並自公告 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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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依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為其奉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申
請在櫃檯買賣,依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茲將
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公司依契約初次申請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詳如附件所載。
    發行公司嗣後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櫃
檯中心同意後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報)書、有價證券轉換
申報書、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增減
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及櫃檯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有價證券櫃檯
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發行公司及櫃檯中心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公司於本契約簽訂後,應依櫃檯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上櫃
費費率標準」所列有價證券櫃檯買賣收費標準,於初次櫃檯買賣
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櫃檯中心繳付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費用。
    前項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應作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日後如有
修正,依修正後之費率辦理。

第四條 櫃檯中心依據有關法令、櫃檯中心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認為
有必要者,得對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式、停止
或終止其櫃檯買賣。

第五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紛爭,發行公司與櫃檯中心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公司及櫃
檯中心存執。

第七條 本契約於發行公司及櫃檯中心雙方用印後生效。


立約人:
法定代理人:
地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定代理人:董事長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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