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7002470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5條條文,自107年9月10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 11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上櫃公司,或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數投資證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發行人,於換發股票、認股權憑證、公司債票、受益證券或指數投資證券時,應依有關法令、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暨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1. 上櫃公司換發股票或發行人申請換發上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檢具上櫃股票或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內容變更申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換股(債)作業計畫書、新股票或新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中心為上櫃股票或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內容變更之申請。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於經濟部變更登記完成後,補送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2. (二)上櫃公司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或發行人於停止變更債權人名冊記載日前,應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停止過戶期間之規定,且遵期將相關書件函送本中心,並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1. 前條換股(債)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下列事項:
    1. (一)舊股票或舊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而有延長停止過戶期間之必要,或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其停止過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十日,最短不得少於五日。但減資後因資本額變動致變更登記作業擴及其他經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委辦之登記機關者,其停止過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十五日。
    2. (二)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或新舊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股票或舊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股(債)停止過戶日起算之前第二個營業日。
    3. (三)新股票(或權利證書)或新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應為舊股票或舊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五日。
    4. (四)新股票或新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上櫃買賣日與舊股票或舊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應訂為同一日。
  1. 櫃檯買賣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外國普通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檢具上櫃有價證券名稱變更申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新有價證券樣張(無實體發行者免附)及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中心為上櫃有價證券名稱變更之申請。
    2. (二)發行人應於新有價證券換發基準日前三十日,將相關書件函送本中心,並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1. 前條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下列事項:
    1. (一)新舊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與權利義務相同。
    2. (二)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至遲不得逾向本中心申請更名後六十日。
    3. (三)新有價證券上櫃買賣日期,至遲不得逾向本中心申請更名後六十日。
  1. 上櫃公司換發認股權憑證準用股票換發之相關程序。
  1.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