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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70009652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及附件「產業專家諮詢事項表」 ,自公告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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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要點依據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四點第二項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十七點規定訂定之。
二
初次申請股票上櫃之案件,或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五條之二十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上櫃之案件,本中心應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專家諮詢。
三
本中心上櫃審查部應自各相關產業公會、學術研究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等,建立諮詢單位及資格清冊,報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本中心依申請公司業務性質,決定應諮詢何種產業類別之產業專家,及法律、財會專家,繼而由諮詢單位及資格清冊,尋覓適當之諮詢人選,其中產業專家應有二人,法律、財會專家各應有一人,其皆係當然外部審議委員;倘個案有其特殊性,亦得酌增諮詢對象,但應指定擔任外部審議委員之人選;相關諮詢專家於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委任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外部審議委員,其已委任者,應予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在證券或金融機構任職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或擔任會計師、律師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其他本中心認為不宜充任者。
本中心所委任之法律、財會專家,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大專院校任教之學者,並擔任副教授以上已滿五年或曾任研究所所長或大專院校校長或學院院長者。
(二)曾任金融事業之負責人或金融事業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職證券相關事業七年以上,並曾任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四)於國內聯合事務所執業十年以上之會計師或律師。
(五)對證券、企業經營或產業動態等事項有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
四
依前條程序選定相關專家後,即應將申請案之相關資料交予各專家,原則上僅需由二位產業專家於一定之期限內回覆書面意見,例外於個案有其必要時,方需由法律或財會專家於一定之期限內回覆書面意見。
五
本中心上櫃審查部應設計「產業專家諮詢事項表」(如附件),詳列諮詢之事項以利產業專家得為具體之答覆。
附件-產業專家諮詢事項表
六
本作業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作業要點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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