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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廢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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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條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申請上市同意函。
二、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三年或其任一子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已逾三年者。
三、獲利能力: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制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總額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
四、股權分散: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五、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事宜,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六、前款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善之情形。
附表-金融控股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時,應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並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及公開銷售。
本公司審核金融控股公司之股東權益及獲利能力係以合併財務報表做為審查之依據。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時,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之規定。但金融控股公司雖無該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而其子公司有其中第一、三、四、六、八、十一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該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
第4條
已於國內上市(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之子公司不得在國內申請股票上市,已上市者應終止上市。
第5條
本準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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