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3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0527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2822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市費費率表
    1. 甲、公司股票(含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及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股票,暨視為有價證券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在內,惟轉換公司債所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暫不收取上市費)
      上市有價證券單位數 上市費費率
      五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三百元,但低於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收
      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
    2. 乙、公司債券(含外國公司債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上市有價證券總面值 上市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3. 丙、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上市有價證券總面值 上市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4. 丁、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上市有價證券淨資產價值 上市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5. 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
      上市有價證券總面值 上市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五億元以下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但低於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收
      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0‧0二% 每百萬元收取二百元
      超過十億元至廿億元部分 0‧0一% 每百萬元收取一百元
      超過廿億元至卅億元部分 0‧00五% 每百萬元收取五十元
      超過卅億元部分 0‧00二五% 每百萬元收取二十五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
    6. 己、臺灣存託憑證
      上市有價證券單位數 上市費費率
      五仟萬單位以下 每十萬單位收取一百五十元,但低於五萬元者以五萬元計收
      超過五仟萬單位至一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一百元
      超過一億單位至二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五十元
      超過二億單位至三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二十五元
      超過三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十二點五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
    7. 庚、認購(售)權證
      上市有價證券發行總額 每年上市費
      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八萬元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三千萬元 七萬元
      超過三千萬元 六萬元
    8. 辛、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上市有價證券總面值 上市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五十萬元

       

    9. 壬、指數投資證券
      上市有價證券發行總額 上市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總額)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
      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1. 初次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之有價證券,其當年度上市費依前條表列費率之規定,按其初次上市掛牌買賣之月份,照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2. 股票已上市公司之增資股票或與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其上市當年度之上市費按其發行總單位數,比照前項規定計收。每一上市公司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自上市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市費與原上市股票合併計收。
  3. 股票已上市公司所發行之分離後上市認股權憑證,其上市費依前條表列費率之規定,按其掛牌上市後之存續期間一次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每一上市公司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
  4. 外國發行人增發與已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其上市當年度之上市費按其發行總單位數,比照前條規定計收。每一臺灣存託憑證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自上市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市費與原上市臺灣存託憑證合併計收。
  5. 認購(售)權證上市費依前條表列規定,按存續期間一次計收;如係存續期間展延者,則按展延期間一次計收;存續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算。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每次計收上市費二萬元。
  6. 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有註銷之情事者,本公司於權證終止上市日,以其初次發行數量扣除累計自行註銷後之數量乘以每單位發行價格,重新核算上市費。如有差額,發行人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1. 有價證券上市後,發行機構應於其後每年一月份內向本公司繳交該年度上市費。於繳交後經終止上市者,由本公司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數比例加以核算(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予以退還。
  1. 公司債(含外國公司債券)上市後,其次年度上市費就其發行餘額按當年度未清償月份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1. 本費率表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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