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行人就其所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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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除因流通在外單位低於十萬單位,或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公司同意外,應向本公司申請展延權證存續期間,並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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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證於最後交易日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四目應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發行人應於該日將展延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如未符合展延條件,發行人應於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公告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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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行人應於展延期間前一日,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之三規定調整展延期間之履約價格或點數、下(上)限價格或點數。前開履約價格及下(上)限價格於展延期間,如遇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應隨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