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如下:
    1. (一)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履約申請及履約款券收付作業如下:
      1. 1.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暫停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當日無法申請履約,俟該證券商恢復營業,始得行使權利。
      2. 2.按權證履約款券收付部分,非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且不適用現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時,由本公司代墊交割款項之規定。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證券商(含發行人委任及持有人往來證券商)與本公司應於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當日辦理之前二營業日申請履約應收付款券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併同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前一營業日申請履約之應收付款券辦理。
      3. 3.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照常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於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履約部分,於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與本公司辦理履約款券收付作業。
    2. (二)權證屆期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得於恢復上班日,提出履約申請;至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當日,本公司僅辦理地方政府正常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則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結算價格或指數均以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3. (三)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履約申請之最後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其結算價格仍以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4.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認購(售)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本公司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故每一認購(售)權證最後交易日均為權證屆期日前二營業日。為確保權證持有人之權益,不因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而有所損害,凡認購(售)權證最後交易日至屆期日間(計三天),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全面休市時,則一律予以順延,其結算價格或指數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至權證屆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履約申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5. (五)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計算。
  1. 「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1.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1. 1.認購權證。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期貨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其他認購權證則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2.認售權證。指數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期貨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其他認售權證則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1. 認購(售)權證委託書之填寫方式,與一般有價證券並無不同,請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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