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發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不符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條件,而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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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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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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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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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命令該發行人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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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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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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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年未曾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