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拍賣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拍賣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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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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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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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