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58167號暨中華 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接受證券商申請以拍賣方法處理上市證券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1. 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之委託或申請,程序如左:
    1.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以下簡稱拍賣委託人)委託申請本公司拍賣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申請拍賣證券商)填具申請書為之。
    2. 二、證券自營商以其自有之證券申請本公司拍賣者,由該證券自營商填具申請書為之。
  2. 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依拍賣方法處理者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3. 第一項之委託或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或認可後,於實施拍賣三日前由本公司將拍賣條件公告之。
  1. 證券拍賣競買申報之時間限於下午三時至四時,並於申報日成交,但拍賣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申請本公司拍賣時,該拍賣證券之上市公司同時以拍賣委託人持有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證券拍賣得於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成交。
  2.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在本公司市場採電腦自動交易行之,參加競買者以使用本公司市場之證券商為限。
  3. 證券經紀商參加競買者,應有委託人之競買委託,但不得接受拍賣委託人之競買委託,其委託事項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各條之規定並須簽訂開戶契約。
  1. 參加競買證券商,其報價方式,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經由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或終端設備為之。
  1.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本公司於徵得申請拍賣證券商同意後,在開始拍賣時或停止接受申報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底價,但依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拍賣者,其拍賣底價之公告時間得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洽本公司另訂之。
  2. 前項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拍賣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拍賣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3. 拍賣底價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
  4. 拍賣底價及競買申報價格均以每股(認購(售)權證單位、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為計算基準。
  5.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買數量及價格於申報時間內,得予以取消或變更。
  6. 申請取消或變更時,均以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或終端設備為之。
  1. 依本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其拍賣數量不得少於二百萬股(單位)。但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申請拍賣者,不在此限。
  2. 依本辦法拍賣之證券,除公告另有規定外,依該項證券之交易單位及其倍數為拍賣單位,不按規定申報者,無效。
  1.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1. 一、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2. 二、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3. 三、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全部按拍賣底價成交,如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大於公告拍賣數量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2. 拍賣委託人為公股釋出者,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得另訂拍定方法,經本公司同意後公告行之。
  1.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方法拍賣之證券,如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下時或成交總數量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其處理辦法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賣證券商於宣布拍賣底價時一併公告之。
  2. 依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拍賣者,申請拍賣證券商得於徵得拍賣委託人同意,通知本公司於拍賣當日停止接受申報後,適時揭示特定價格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
  1.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方法拍賣之證券,依下列順序及各買進委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
    1. 一、申報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2. 二、申報之買價相同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2. 依前項順序依次成交數量總額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賣證券商另定處理辦法。
  3. 拍賣委託人參加競買之申報,或低於宣佈拍賣底價之申報,或不能依第一項規定為拍賣成交之申報,均為無效。
  1. 依本辦法成交之買賣,概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交割。
  1. 依本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商及競買之證券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對其拍定或申購成交數量得規定其各繳拍賣或競買保證金,其辦法於公告拍賣條件時一併公告之。
  1. 依本辦法拍賣之證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規定每筆委託之申購數量。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申請拍賣得與其委託人另行約定手續費。
  1. 本公司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按拍賣成交總額千分之一向申請拍賣之證券商收取拍賣經手費。
  2. 申請拍賣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繳付拍賣經手費者,該次拍賣成交之數量,本公司不再計入該證券商當月份買賣成交總數量,並不收經手費。
  3. 依第一項規定拍賣經手費未達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或申報競買價格未達底價而無法拍定時,概依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計收,其不足之數,申請拍賣證券商得約定拍賣委託人負擔。
  1. 本公司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於拍賣期間得停止該項證券之標購(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而標購者除外)。拍賣委託數量不受通常交易委託數量之限制,且拍賣成交之價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規定之限制,並得酌情不作為當日開盤或收盤價格,其成交之量值統計亦得不併入通常交易。
  1.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之規定。
  1.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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