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標購底價:以標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標購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標購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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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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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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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