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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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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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無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並有三個部門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採多角化經營策略者,以「綜合類」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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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無法依前一及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或無法劃歸要 點 二 所列舉之各種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市產業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