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司法判解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03.26 一百零六年重附民字第18號裁判書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民國109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 條
要  旨
要  旨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
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參考法條:證券交易法第一條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庭
    被      告  賴○正
                賴○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被      告  劉○明
                姜○傑
                馮○青
                郇○鏞
                林德昇律師即張○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正、賴○志、劉○明、姜○傑、馮○青、郇○鏞被訴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雷雯華
                                                    法官  林哲安
                                                    法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相關法條

1.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9年5月19日修正(歷史版次)
  1. 第1條 (立法宗旨)
  1.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