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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解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字號 | |
裁判字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03.26 一百零六年重附民字第18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
裁判日期 | 民國109年3月26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 條 |
要 旨 | |
要 旨 |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
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參考法條:證券交易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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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庭
被 告 賴○正
賴○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被 告 劉○明
姜○傑
馮○青
郇○鏞
林德昇律師即張○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正、賴○志、劉○明、姜○傑、馮○青、郇○鏞被訴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雷雯華
法官 林哲安
法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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