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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04.08 一百零九年台抗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民國109年4月8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要  旨
要  旨
按被告經訊問後,認有法定羈押原因,於必要時得羈押之。
所謂必要與否,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
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之必要,依職權妥適裁量。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
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審酌裁量之權。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具保停止羈押
    抗 告 人 徐○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9
年2 月27日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經訊問後,認有法定羈押原因,於必要時得羈押之。
    所謂必要與否,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
    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之必要,依職權妥
    適裁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
    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審酌裁量之權。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徐○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買賣有價
    證券不得有虛偽、詐欺行為)案件,經原審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因而執行羈押在案。查抗告人因涉犯前揭犯行,經第一審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年 6月,復經原審法院駁回其上訴,尚未確定,
    經審酌全案卷證,本案所犯情節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刑責非輕,
    且抗告人經常入出境,有相當理由認其經判重刑,有逃匿規避審判及
    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兼衡社會公益及抗告人之基本權利等情,認其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不能因具保等強制處分而使之
    消滅,並說明抗告人所稱欲經營公司、與告訴人和解等事由,與是否
    羈押之判斷無涉,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聲請
    之情事,因而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敘明其裁酌理由,
    核屬原審法院職權之行使,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民國 106年 4月26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3款羈押要件之規定:「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其立法理由載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
    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
    危險,故如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
    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非不得羈押之,業經司法院釋字
    第 665號解釋闡釋在案,爰配合修正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等旨甚
    明。而上開規定所稱「相當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1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尚屬有別,條件較為寬鬆。良
    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
    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
    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原裁
    定就本件有相當理由認為抗告人有逃亡之虞,已記明其憑斷理由,不
    生與司法院釋字第 665號解釋意旨不符之問題。抗告意旨無非對於原
    審就抗告人有無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等節,所為適法之職權行使,
    仍憑己見,指為違法,或執案件實體上爭辯,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又抗告人所犯本案,業經本院於 109
    年 3月19日以 109年度台上字第 94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雄
                                                    法官  鄧振球
                                                    法官  吳進發
                                                    法官  汪梅芬
                                                    法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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