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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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裁判字號 |
裁判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04.30 一百零九年金上訴字第378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裁判日期 |
民國109年4月30日 |
資料來源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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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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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要 旨 |
一、被告謝○陽因犯涉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2項之詐偽罪,前經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犯罪所得非微,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於民國 109年 2月13日執行羈押,至 109年 5月12日, 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 109年 5月13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 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參考法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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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 |
全文內容 |
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陽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陽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謝○陽因犯涉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2項之詐偽罪,前經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犯罪所得非微,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於民國 109年 2月13日執行羈押,至 109年 5月12日, 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 109年 5月13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 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江德千
法官 高增泓
法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劉恒宏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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