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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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裁判字號 |
裁判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04.23 一百零八年金上訴字第2767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裁判日期 |
民國109年4月23日 |
資料來源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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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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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要 旨 |
本案公訴人起訴意旨認被告涉嫌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 1項後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2項第 3款、第 175條第 1項之非法
募集、買賣有價證券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等罪嫌,雖經原審認定被
告係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 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2項第 3款
、第 175條第 1項等罪嫌,惟本案既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復以受害對象近
千人,事後未與部分投資人和解等為由,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不
當。故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
民國 109年 5月26日起,第 2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
第 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參考法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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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 |
全文內容 |
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因被告吳○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8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 109年 3月25日止
, 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復自 109年 3月26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至
109 年 5月25日止, 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案公訴人起訴意旨認被告涉嫌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 1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2項第 3款、第 175條第 1
項之非法募集、買賣有價證券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等罪嫌,雖
經原審認定被告係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 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
4 條第 2項第 3款、第 175條第 1項等罪嫌,惟本案既經檢察官提起
上訴,復以受害對象近千人,事後未與部分投資人和解等為由,指摘
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不當。故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 109年 5月26日起,第 2次延長
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 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官 廖健男
法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玉惠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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