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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解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04.21 一百零八年附民字第128號裁判書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民國109年4月21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要  旨
要  旨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袁○芬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呂○村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林若榆律師
    被      告  陳○亦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惠光霞
                                                    法官  李嘉興
                                                    法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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