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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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裁判字號 |
裁判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04.21 一百零八年附民字第128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裁判日期 |
民國109年4月21日 |
資料來源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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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要 旨 |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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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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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袁○芬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呂○村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林若榆律師
被 告 陳○亦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惠光霞
法官 李嘉興
法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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