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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02.27 一百零六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15號裁判書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民國109年2月27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要  旨
要  旨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 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庭
    被   告 李○茂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 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
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永
                                                    法官  蔡川富
                                                    法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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