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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解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裁判字號 | |
裁判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02.27 一百零六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15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
裁判日期 | 民國109年2月27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
要 旨 | |
要 旨 |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 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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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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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庭
被 告 李○茂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 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
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永
法官 蔡川富
法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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