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發文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字號 |
裁判字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08.19 一百零八年金重訴字第9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裁判日期 |
民國108年8月19日 |
資料來源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
要 旨 |
要 旨 |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
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 1項
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 121條第 1項、第 119條之 1第 2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
全文內容 |
全文內容 |
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橡
具 保 人 陳○瓊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 121條第 1項、第
119 條之 1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瓊因被告陳威橡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 105年11月3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促被告
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 3份、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 1項、第 119條之 1第 2項、第 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正偉
法官 黃志中
法官 陳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振臺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