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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07.17 一百零五年金重訴字第1號裁判書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民國108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要  旨
要  旨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
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
條第 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 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
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
8 條、第 121條第 1項、第 119條之 1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彰
    選任辯護人  鄧敏雄律師
    具  保  人  孫○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
    官依第93條第 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 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
    訟法第 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同法第 118條、第 121條第 1項、第 119條之 1第 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彰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60萬元後,由原具保人劉○倢於民國 104年 8月20日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同日新北地檢署點名單、被告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 1份在卷可憑(見新北地
    檢署 104年度偵字第 12818號卷四第81頁至第96頁反面)。嗣原具保
    人劉○倢向檢察官聲請變更具保人,經檢察官同意後,改由具保人孫
    ○媛以上開金額為被告出具現金保證,有檢察官 105年 2月25日點名
    單及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翻拍畫面 1份在卷可憑(見同署 105
    年度聲他字第 8頁至第10頁、本院卷28第 687頁)。有關上開具保人
    之變更,因係於案經起訴後,本應由本院予以准駁,惟本院認上開變
    更業已徵得原具保人及現行具保人之同意,且無礙於原具保之目的及
    效果,爰予追認上開變更應屬適法,先此敘明。茲因本院合法傳喚、
    拘提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遵期到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本院 107年12月 4日下午庭期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 108年
    4 月23日之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 4月
    19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8年 5月 1日函各檢附之檢察官拘票及
    報告書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25第 131頁至第 133頁、本院卷28第
    143 頁至第 145頁、第 195頁至第 204頁、第 363頁至第 365頁、第
    265 頁至第 269頁)。此外,被告迄今亦未有另案在監執行或經羈押
    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可佐。又本院
    復依具保人孫○媛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未能
    履行等情,亦有本院 108年 6月20日新北院輝刑至 105金重訴 1字第
    36254 號函(見本院卷28第 689頁)及本院送達證書 1份附卷可參,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 119條之 1第 2項、第 121條第 1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白光華
                                                    法官  王國耀
                                                    法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林惠敏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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