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發文單位 |
臺灣最高法院 |
裁判字號 |
裁判字號 |
臺灣最高法院 108.04.24 一百零八年台抗字第469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裁判日期 |
民國108年4月24日 |
資料來源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
相關法條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55 條
|
要 旨 |
要 旨 |
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
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
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
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 1項、
第 142條第 1項、第 317條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
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
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
程度,妥適裁量。
參考法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
全文內容 |
全文內容 |
案由:因陶○五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處分
抗 告 人 蔡○仁
代 理 人 許丕駿律師
黃明展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陶○五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 108年 3月18日駁回其聲請撤銷扣押處分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
49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
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
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
第 133條第 1項、第 142條第 1項、第 317條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
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
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
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蔡○仁雖主張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
門分行證券存款帳戶(下稱存款帳戶)、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帳戶(下稱證券帳戶)、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證券
帳戶(下稱證券帳戶),因本案遭檢察官扣押多年,惟存款帳戶、證
券帳戶未經原審法院前審判決論及,顯非本案證據;證券帳戶與本案
被告犯罪利得之沒收無關,且銀行帳戶非得沒收對象,並無扣押以保
全沒收或留作證據之必要,爰聲請撤銷此扣押之處分。然陶○五等人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就該案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項第 4款部分(即操縱碩○公司股價部分)撤銷發回由原審審
理( 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 6號)中,尚未確定。而扣押之證
券帳戶係陶○五等人與秦○鈺共同炒作碩○公司股價使用之帳戶,存
款帳戶則為對應證券帳戶之證券存款帳戶,均係認定事實之證據,至
證券帳戶關於碩○公司股票之交易,與本案仍有相當關連,尚須調查
釐清。本案既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為案件調查、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
執行,認有繼續扣押必要,因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原審法院已詳予說明上開帳戶仍有扣押俾查證、保全執行之必要,尚
非「不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不允即予發還之理由,核屬
事實審法院依審判需要及訴訟進行程度,酌量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扣押物所有人之私益暨受限制程度,
本於其職權之適法行使,並非無據。且其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與比
例原則尚屬不悖,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漫以原審法院所為認定與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意見未盡一致,遽謂為違法,並泛言該案無需透過
證券帳戶調查釐清,且無扣押存款帳戶、證券帳戶之必要,指摘原裁
定否准其聲請違反比例原則,無非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前述職權行使,
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非有理由。至前述扣押處分完成後有否依規
定踐行通知相關人員,乃扣押後之事後處置行為,縱或有所欠缺,仍
非不得補正,以確保相關救濟權利,其原符合法定條件之扣押處分效
力,並不因而受影響,更不因此構成撤銷該扣押處分之事由。抗告意
旨徒以原裁定未審酌及此而未撤銷扣押處分為不法,而為指摘,亦非
有據。又該案既未審結,其沒收或追徵內容亦未確定,何以足認前述
扣押財產額度有抗告意旨所謂與扣押目的並非相當情事,復未見抗告
意旨根據案內事證具體論列說明,僅泛以原裁定未指明應保全之沒收
或追徵內容,又未審酌扣押財產與追徵額度暨必要性,指摘原駁回裁
定對抗告人程序保障不周,難認有據。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
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英勇
法官 何信慶
法官 張祺祥
法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