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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解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08.25 一百零四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裁判書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民國105年8月25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 156、162 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 7、8、20、43-6 條
要  旨
要  旨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 2人行為後,刑法第 342條規定業於 103年 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42條原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
  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因修正後之規定業已提高罰金刑之數額,
  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應依刑法第 2條第 1項前段規定,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 342條之規定。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 2項、第 301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
  第 156條第 2項亦有明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
  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3.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
  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所稱「
  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
  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私募」,謂已依同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
  43條之 6第 1項及第 2項,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發行
  」,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
  行為,同法第 7條第 1項、第 2項、第 8條第 1項亦分別明定。是證券
  交易法僅就「募集、發行、私募」,另定意義,惟關於「買賣」並未有
  何明文定義,自應回歸民法認定,此處所指之買賣,即同民法第 345條
  第 1項所定買賣之定義,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
參考法條:民法第 345條、證券交易法第 7條、第 8條、第20條、第43條
          之 6、刑法第 2條、第28條、第31條、第 201條、第 205條、
          第 342條(修正前)、第55條、第 219條,刑法施行法第 1條
          之 1、公司法第 156條、第 162條、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
          156 條、第 159條之 1、第 159條之 2、第 159條之 3、第15
          9 條之 4、第 301條、第 369條、第 364條、第 299條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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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欣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澤(原名林○宏)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盧明軒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2 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3年度金訴字第 9號,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8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5379號
,追加起訴案號: 102年度偵緝字第23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顏○欣、林○澤共同犯偽造公司股票罪,顏○欣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林○澤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偽造之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參仟伍
佰捌拾玖張,及未扣案之偽造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玖佰壹拾貳張暨
偽造蘇○、吳○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顏○欣係薩摩亞商佳○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佳○公司)指派於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 0段 000
    巷 0弄 0號)之法人代表董事長,為麗○公司負責人,係為麗○公司
    處理事務之人,其與林○澤均明知麗○公司為不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
    公司,竟於民國 100年年底,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背信
    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圖謀利用出售麗○公
    司股票方式對外套取資金以牟取利益,先由顏○欣引薦林○澤予麗○
    公司大股東即佳○公司代表人黃○懋認識,佯裝林○澤欲收購麗○公
    司之假象,推動佳○公司等股東同意將麗○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予林○
    澤所代表之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公司),另由林○
    澤聯繫利○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利○公司)及中信財經資訊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榮(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業經原審法院另案審結),於 101年 5月 3日約定以每股新臺幣(下
    同)15元價格出售麗○公司股票予羅○榮。迨 101年 6月間,顏○欣
    、林○澤未待宏○公司與麗○公司達成收購合意,由顏○欣在麗○公
    司未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股票且未得其他董事蘇○、吳○文之同意下
    ,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吳○文、蘇○之印章
    各 1枚後,交予不知情之輝○印刷廠員工黃○陽套印董事蘇○、吳○
    文之印文在麗○公司股票紙本上,復於 101年 6月28日以麗○公司代
    表人之身分,填寫麗○公司委託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銀行)
    辦理股票簽證之簽證契約書,並檢附前開麗○公司章程及登記等資料
    ,委託台○銀行辦理麗○公司股票簽證,而利用不知情之該銀行信託
    業務部承辦人員張○雪於 101年 6月29日完成麗○公司資本額 4,500
    萬元之股票簽證,以此方式共計偽造 4,501張之麗○公司記名股票(
    其中 4,499張之每張面額為 1,000股,每張金額為 1萬元;另 2張合
    計為 1,000股,金額合計為 1萬元;記名情形及各股東股數詳見附表
    一),顏○欣與林○澤即於當日領取全部偽造之麗○公司記名股票,
    復未待宏○公司收購麗○公司完畢,顏○欣復於 101年 7月12日後之
    中旬某日將其中記名為股東顏○欣、劉○修之部分偽造麗○公司股票
    交付予林○澤,林○澤則依前揭與羅○榮之協議,將上開麗○公司股
    票中記名為股東顏○欣、劉○修之部分股票售予羅○榮而行使之,除
    已違背顏○欣任職麗○公司董事長之任務外,並生損害於麗○公司及
    其股東劉○修、佳○公司、○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發公司)
    、董事蘇○、吳○文。嗣因麗○公司股東劉○修、佳○公司,及董事
    吳○文、蘇○等人發覺後提出告訴,並提出顏○欣於事發後所交出之
    2,392 張麗○公司股票予臺北市調查處查扣,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文、蘇○與佳○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使用新名)及劉○修訴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1至第
    159 條之 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 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 159條之 5第 1項、第 2項有明文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具
    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114頁正面至第 121頁正面、第14
    6 頁反面),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
    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
    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
    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被告顏○欣為麗○公司董事長,其與被告林○澤約在 100年底結
    識,被告林○澤有欲以宏○公司之名義收購麗○公司計畫,被告顏○
    欣即開始引薦被告林○澤與麗○公司其他股東結識,而被告顏○欣在
    麗○公司未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股票且未得其他董事蘇○、吳○文之
    同意下,於 101年 6月間即偽刻蘇○、吳○文之印章,交由印刷廠套
    印於麗○公司股票紙本,並於 101年 6月28日委託台○銀行辦理股票
    簽證手續,經台○銀行信託部於 101年 6月29日完成簽證,被告顏○
    欣即於當日與被告林○澤前往領取上開辦畢簽證之麗○公司股票共計
    4,501 張,復於 101年 7月12日後之中旬某日將其中記名為股東顏○
    欣、劉○修之部分麗○公司股票交付予被告林○澤,其後被告林○澤
    即依其與羅○榮間於 101年 5月 3日所約定之協議,分次陸續交付麗
    ○公司股票予羅○榮等節,業據被告顏○欣於調詢、偵查中,及原審
    、本院審理時,以及被告林○澤於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直承
    在卷(見調查局卷第29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 102年度偵字第5379號卷【下稱偵字卷】卷一第 217頁至第 222頁
    ,新北地檢 102年度偵緝字第2350號卷【下稱偵緝卷】第20頁至第21
    頁、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第50頁至第51頁,原審 102年度金訴
    字第30號卷【下稱金訴字第30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原審 103年度
    金訴字第 9號卷【下稱金訴字第 9號卷】第59頁反面至第62頁、第19
    3 頁至第 227頁、第 258頁至第 268頁反面,本院卷一第 113頁)。
    且有麗○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麗○公司查詢資料、被告林
    ○澤與羅○榮於 101年 5月 3日之協議書(下稱 101年 5月 3日協議
    書)、台○銀行 102年 1月 2日台○總信託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暨
    檢附之簽證契約書、台○銀行信託作業部有價證券簽證申請書等辦理
    該次簽證之相關資料各 1份在卷可憑(見調查局卷第 149頁至第 153
    頁、第 223頁至第 270頁、偵字卷一第21至第22頁、偵字卷二第 110
    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麗○公司股票為證,此節事實,應堪
    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顏○欣、林○澤均矢口否認有何偽造公司股票及背信犯行,
    渠等於原審及本院之辯詞分別如下:
  (一)被告顏○欣辯以:
        1.伊雖是麗○公司董事長,但只是人頭,實際上聽命於麗○公司
          大股東即佳○公司之代表人黃○懋,伊並不知道麗○公司章程
          有不得發行股票之規定,伊係聽命黃○懋及麗○公司新老闆即
          被告林○澤之指示去印製股票,伊認為有新舊老闆授權,乃委
          請輝○印刷廠印製股票,並依輝○印刷廠之要求,提供相關資
          料,但輝○印刷廠沒有要求伊提供董事會議事錄或董監事親自
          簽名,且台○銀行在辦理簽證過程當中,沒有先行核對章程規
          定,伊領到股票 1個月後,台○銀行承辦人員張小姐才打電話
          跟伊說章程裡面有提到不能印股票,希望伊補新的章程給她,
          伊認為太誇張了,本件印製股票均依照章程,且符合主管機關
          要求,並非偽造。
        2.伊雖有介紹被告林○澤與麗○公司其他股東認識,但關於麗○
          公司如何出售之細節,都是被告林○澤和黃○懋在談, 101年
          7 月 8日麗○公司股份買賣合約(下稱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
          簽訂後,伊於 101年 7月12日至黃○聲律師事務所蓋新的股東
          名冊大、小章時,才知道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已簽訂,且股東
          名冊也已變更,伊認為被告林○澤已經為伊老闆,伊才將部分
          股票交付給被告林○澤。
        3.伊固然有寫電子郵件和切結書向麗○公司的股東及董事道歉,
          但切結書是黃○懋及黃○聲律師逼迫伊、伊在不及細看下簽的
          ,電子郵件是黃○懋指示伊寫的,黃○懋是要伊代為揹黑鍋云
          云。
  (二)被告顏○欣之選任辯護人則辯護以:
        1.被告顏○欣並非麗○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只是掛名董事長,就
          公司重大政策沒有決策權力。如果被告顏○欣是實際負責人,
          怎麼可能沒有參與公司買賣的會議?可見被告顏○欣確實為掛
          名負責人。本件買賣麗○公司、印製股票等行為都非被告顏○
          欣所能決定或干預。
        2.被告顏○欣一心只為麗○公司得以順利經營成長獲利,毫無以
          販售股票獲取不正利益之意圖及必要,買賣麗○公司、股份轉
          讓及印製股票等情,被告顏○欣無法介入操控,僅能受命而為
          ,被告顏○欣依當時股份已全數過戶、雙方律師以書面契約、
          網路電子郵件密切聯繫等情事客觀判斷,可確認被告林○澤確
          有購買麗○公司之真意。且被告顏○欣只握有麗○公司3%之股
          份,徒具形式,換言之,擁有麗○公司大部分股份之佳○公司
          代表人黃○懋始有實質決定權,當黃○懋決定將麗○公司出售
          予被告林○澤,不待支票全額兌現即將股份全數轉讓予被告林
          ○澤,依當時時空背景及併購氛圍下,被告顏○欣相信被告林
          ○澤必成為新老闆,被告顏○欣為人頭,僅能處理新舊老闆交
          代辦理事項,才會依被告林○澤要求印製股票而毫不起疑,伊
          不知被告林○澤印製股票目的係為將來出售給羅○榮之用。被
          告顏○欣在此融洽必成之氣氛下代為刻用蘇○及吳○文之印章
          ,係經充分之授權,自取得正當性,且被告顏○欣是因受到印
          刷廠老闆通知需要刻用上開印章才為之,被告顏○欣所為均有
          正當性,沒有得利動機,也沒有獲利結果,本件股票並非偽造
          。
        3.被告顏○欣對於章程之理解係不為也,非永遠不能也,麗○公
          司既已易主,被告顏○欣依照新舊老闆之指示印製股票而交付
          股票予被告林○澤,舊時期麗○公司限制不得發行股票之作法
          ,不能限制新公司,益徵被告顏○欣印製股票實有其正當性。
        4.被告顏○欣書立切結書及電子郵件道歉信函,係因被告林○澤
          突然攜款潛逃,黃○懋等人又咄咄逼人要求被告顏○欣負責,
          被告顏○欣一時慌亂所為權宜且不成熟之善後方式,以為可換
          得股東的諒解,不應視為被告顏○欣承認犯行。
        5.另參照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第 1條約定:「…由買方向賣方購
          買如附件一所示之麗○科技股份(票)(以下稱標的股份)」
          ,以及第 2條第 1項約定:「買方同意以每股交易價格新台幣
          10元之價格…支付予賣方以受讓如附件一所示之股票,合計共
          6,000,000 股之麗○科技股份(本約簽訂後乙方將依法進行現
          有之股東往來債務轉為股票作業後交付),…」,再再顯示該
          買賣合約之內容確有股票交易交付之約定至明。該買賣合約書
          係由黃○聲律師所擬,其為專業律師,對於股票與股份二者,
          區別甚鉅,特別重視,而合約書有多處記載「股票」文字,足
          見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標的包括麗○公司股票,證人黃○聲證稱
          其圖一時方便而取內容載有「股票」文字之範本,殆屬誆詞。
        6.被告林○澤僅交付部分款項之支票,黃○懋則將全數股票過戶
          ,反觀被告顏○欣僅交付部分股票,足見被告顏○欣處理方式
          較黃○懋為妥適。本案係因被告林○澤未依約付清價款嗣又將
          出售股票之價金攜款潛逃,然不應事後諸葛本末倒置強將此上
          綱為被告顏○欣與被告林○澤初始即係引誘黃○懋出售公司,
          進而印製股票而有背信損害黃○懋或麗○公司之意圖,否則被
          告顏○欣何需蠢笨至明目張膽刻印,足認被告顏○欣均係認有
          正當性而為云云。
  (三)被告林○澤則略辯以:伊因為麗○公司有很好的專利技術,想要
        投資,被告顏○欣介紹伊認識黃○懋,黃○懋應允將麗○公司全
        部股票賣給伊,但伊入主需要籌措資金,伊在大陸有投資一些事
        業,後來有狀況,只好跟羅○榮籌資金,伊有跟黃○懋表示希望
        可以用股票過戶方式來交易,黃○懋說沒問題,就跟羅○榮簽協
        議書,並請被告顏○欣去印股票, 101年 5月時買賣合約已大致
        底定,伊認為有得到大股東黃○懋的同意,伊沒必要與被告顏○
        欣有何犯意聯絡,所以沒有偽造股票及背信問題云云。
  (四)被告林○澤之選任辯護人則辯護以:
        1.被告林○澤於 101年 4月間與黃○懋洽談股份買賣事宜時,被
          告林○澤即曾向黃○懋表示另有金主即羅○榮將資助其給付買
          賣價金,惟羅○榮希冀能取得實體股票以保障其投資權益,從
          而被告林○澤在與黃○懋洽談過程中,皆以交付股票為前提而
          磋商,黃○懋亦向被告林○澤保證已得全體股東之授權,允諾
          被告林○澤和顏○欣得印製麗○公司股票,此情亦有系爭股份
          買賣合約書第 2條約定可參,且被告林○澤非麗○公司之股東
          或負責人,無可預見麗○公司章程會定有不得印發實體股票規
          定,故被告林○澤主觀上係確信其已獲得全體股東同意印製股
          票,並無偽造犯意。
        2.另參諸證人黃○聲、黃○懋之證詞,麗○公司股東所在意者,
          應僅股份出售之價格,至於是以股份過戶或係以股票背書轉讓
          之方式進行,僅為履約方式之不同,並非股東所重視之事項,
          足稽黃○聲認定全體股東係以股份移轉之方式履行契約,僅係
          其個人主觀及片面之臆測,不足認定被告林○澤係在違反股東
          之意願下印製股票。從而,即便被告林○澤事後未依約給付買
          賣價金,亦僅屬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不能以事後違約狀
          態回溯推論其行為時有該當偽造公司股票之罪行。另於 101年
          7 月12日後,麗○公司股東之股份均已移轉而辦理股東名冊變
          更,顯見其當時所在意者為何時可獲得股款,被告林○澤以何
          方式取得利能公司股權對其等並無差別,倘若被告林○澤當時
          將購買股份款項全數付清,告訴人等當不會去論究股權移轉之
          方式而提出本案告訴,告訴人實乃在追究被告林○澤民事債務
          不履行之責。
        3.黃○聲為一從事股票交易之專業執業律師,自當深知契約條款
          中使用「股份」或「股票」之文字於法律上之差異性,若非被
          告林○澤與黃○懋議約時有要求需交付實體股票,豈有可能僅
          套用例稿,而將「股份」、「股票」用語混淆並予以並列?黃
          ○懋對契約條款用語亦當知之甚詳,是其證稱強調議約時從未
          與被告林○澤商討印製股票乙情,顯屬虛妄,更證黃○懋於事
          發後極力撇清與被告林○澤切割並斷尾求生之意圖甚明。
        4.另參諸台○銀行簽證業務所需文件明細一覽表,有要求申請人
          需檢附公司章程之文件,被告林○澤亦確信倘若公司章程內如
          有相關不得印製實體股票之規定,則台○銀行根本不會允許辦
          理簽證業務,被告林○澤實無涉犯偽造有價證券之認識及犯意
          。
        5.另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解除後,證人黃○聲曾重新擬定 1份「
          麗○科技股份買賣合約」送被告林○澤律師審閱,其中契約條
          款第 1條、第 2條第 1項、第 7條第 1項第 1款仍有「購買股
          份(票)」、「轉為股票作業後交付」、「顯示買方已持有附
          件一所列數額股票」等用語,顯見黃○懋有代表麗○公司全體
          股東向被告林○澤承諾交付「股票」之事實,否則為何於終止
          契約後未修改契約條款用語,反係更具體約定點交時應負有使
          被告林○澤等人取得「股票」之義務云云?
三、經查:
  (一)被告被告顏○欣、林○澤在客觀上有未經麗○公司董事會決議及
        其餘董事同意,即擅自偽造公司股票之行為:
        按「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程序」、「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
        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公司法第 156第 3項前段、第 16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
        此,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之程序,應依董事會之決議行之,且
        股票上應有董事 3人以上之簽名或蓋章,是股票之發行程序包含
        股票之製作自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須得在股票上具名之董事
        同意,方可在股票上出具該等董事之簽名或用印。查麗○公司為
        股份有限公司,於 101年間以被告顏○欣、告訴人吳○文、蘇○
        等 3人為董事,有麗○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1份在卷
        可稽(見調查局卷第 107頁至第 108頁),依被告顏○欣於原審
        審理時直認:本件印製股票之前,伊沒有跟告訴人蘇○、吳○文
        開會過,告訴人等沒有同意伊去刻印,實際上沒有召開董事會等
        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58頁反面);被告林○澤於偵查及原
        審審理時供稱:伊有請被告顏○欣去印製股票,因為伊資金不夠
        ,轉向羅○榮當金主,羅○榮要求伊印股票,伊跟被告顏○欣才
        去印等語(見偵緝字卷第38頁反面,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66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吳○文於偵查中均具結證述:未授權
        他人刻麗○公司股票上之印章,沒有為此召開董事會等情相符(
        見偵字卷一第 130頁、第 152頁)。足稽被告林○澤因無足夠資
        金併購麗○公司,而與被告顏○欣決意印製股票出售以換取資金
        ,由被告顏○欣出面印製,而在未召開董事會,亦未得到其他董
        事蘇○、吳○文之同意下即為印製股票之舉等節無訛,故被告 2
        人所印製之股票即未得到其他有權製作之人之同意,並將之辦理
        簽證而為偽造公司股票,已該當於偽造公司股票之客觀構成要件
        。
  (二)被告 2人在主觀上有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公司股票之犯意
        聯絡:
        1.觀諸被告顏○欣與被告林○澤、證人黃○懋、黃○聲於 101年
          9 月22日於喜來登飯店談話內容錄音檔案,其錄音譯文詳如附
          表二所示,被告顏○欣在面對證人黃○懋、黃○聲連番質疑時
          其與被告林○澤 2人所為時,即自承:「去年就開始談了」、
          「…所以,有賣股票,有在未上市賣股票」、「賣我的股票」
          、「所以說我錯了第一步,我印了股票。」、「我在你給我拿
          印章前印股票」、「大概在 6月底吧。」、「我跟你講,賣的
          金額齁,這一點,其實他們是給未上市盤賣的,他們不是自己
          操作賣…」、「我沒有拿到錢,因為呢其實所有的股份呢都不
          是我的,我只是在代操作這件事情」、「我賣我的股票」、「
          未來是希望賣所有的股票,要釋 ...要釋 ...要釋兩千萬出來
          」、「我有印股票」、「股票辦理找台○銀行」、「所以坦白
          說啦,…我也很怕林董他們不把公司買回你知道嗎?」、「不
          是…不是不是,我就清…不是…我說我清楚未上市盤這一塊,
          因為未上市那一塊的…我不知道我賣給他多少錢,但是我…我
          這樣子猜算應該是12塊到15塊中間賣給未上市盤,然後未上市
          盤…因為…我說為什麼我…我不完全跟你…跟你百分之百答案
          就是,因為我有去上未市他…未上市盤那樣子 sales的課,課
          是我上的嘛,所以,我大概…我大概可以清楚就是說,他們大
          概是52、55,但是成交價一定不會這麼高,中間利潤可能會有
          業務拿走,或是銷售單位拿走然後老闆也會賺一手。」等語,
          業已坦認有私自印製股票之情事,以及被告林○澤於上開對話
          時亦在場,直至附表二錄音五尚有發言等情,有原審 103年10
          月 1日勘驗筆錄 1份及該錄音光碟 1片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
          9 號卷第96頁至第 107頁反面),足見被告顏○欣與被告林○
          澤印製股票,乃為藉由出賣股票獲取至少 2,000萬之金額,由
          被告顏○欣申辦股票,而由被告林○澤取走股票後予以處分而
          換取對價,被告顏○欣甚至前去上未上市盤商之課程,因而知
          悉麗○股票在市面上可能出售之價格,渠等早於 100年年底認
          識之際,即開始逐步商談議定此犯罪計畫等情明確。
        2.又麗○公司章程第 6條規定:「本公司不發行股票,概以登記
          機關登記為準。」有該章程 1份存卷可查(見調查局卷第 110
          頁)。被告顏○欣自 100年11月18日起,即登記為麗○公司董
          事長,亦有麗○公司變更登記表 1份在卷為憑(見調查局卷第
          149 頁),互參其於調詢時自陳其自98年間即在麗○公司任職
          ,擔任業務總監,獲選為董事長後綜理公司各項業務等語(見
          調查局卷第29頁),可知被告顏○欣在麗○公司之在職期間非
          短,且擔任董事長之要職,對麗○公司有無及可否發行股票與
          章程規定當屬熟悉,自難諉為不知。另觀前揭錄音對話即如附
          表二錄音二、錄音六之談話錄音譯文,黃○懋質問被告顏○欣
          :「你怎麼會有股票呢?我們董事會又沒有發股票你怎麼賣股
          票?」,被告顏○欣回應:「所以我說我錯了第一步,我印了
          股票」;被告顏○欣又於後續對話稱:「…誒,我說真的,我
          是詐欺耶,對不對,我是未經股東會同意我要怎麼跟你講啊。
          說真的,我不知道我講出來的時候我有多大的後果,我真的不
          知道耶。你知道嗎,我又騙你騙得很心虛,我又沒有勇氣講出
          來。我又想跟你講但是我又不知道會有什麼結果,就好像我現
          在講出來我都不知道我有什麼結果…」等語,則被告顏○欣顯
          然明知麗○公司不發行股票,卻仍私自印製股票乙情,故其辯
          稱其僅係人頭董事長,不知麗○公司章程有不發行股票規定云
          云,無足憑取。被告林○澤雖非麗○公司之內部人員,然其於
          偵查中供稱:伊知道麗○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不發行股票,只
          能做股權交易,所以要印製股票須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等語
          (見偵緝卷第20頁、原審 102年度聲羈字第 613號卷【下稱聲
          羈卷】 102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顯然已知麗○公司為章程
          明定不發行股票之公司,其嗣後雖又改稱:伊不知道麗○公司
          章程有規定不能印股票云云,然經原審於審理時訊問其真意所
          在,被告林○澤又稱:其知道的不是指麗○公司章程,是所有
          未上市櫃前的公司章程都是這樣,伊沒看過麗○公司章程,伊
          個人認知是這樣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33頁、第 265頁反
          面至第 266頁),則被告林○澤認識麗○公司為不發行股票之
          股份有限公司,堪可認定。被告 2人辯解不知麗○公司不得發
          行股票云云,均不可採。綜上,被告顏○欣、林○澤均知悉麗
          ○公司不得發行股票,卻未得公司其他董事之同意即印製股票
          ,主觀上當有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
          。縱被告 2人雖非明知麗○公司章程有不得發行股票之限制,
          然渠等既仍在知悉印製股票此事並未取得其他有權製作人同意
          下,私下印製股票並辦理簽證,自無礙渠等有共同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偽造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
        3.被告 2人有將部分麗○股票交付予羅○榮換取對價,而共同背
          信之事實:
         (1)證人羅○榮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林○澤大約於 101年 4月、
            5 月跟伊接洽,交付麗○公司資料,伊還有去麗○公司看營
            運狀況,有見到顏○欣,伊跟林○澤談好並簽約由他以每股
            15元之價格出售麗○公司股票給伊。過程中林○澤有提到說
            股票還沒印好,伊說印好股票伊會給他錢。後來第一次伊大
            約是 101年 7月中拿到股票,是直接付現金,至少拿 300張
            ,當時還有顏○欣在場, 3人有坐下來談,後來伊是請林○
            宣跟林○澤拿股票,也都是拿現金,伊賣完才會跟林○澤拿
            。約 101年10月左右,當時伊手中股票快沒了,林○澤不見
            了,要拿股票找不到人,伊就去找顏○欣,伊問顏○欣之後
            可否跟他拿股票,他說事情沒有這樣單純,股東有提告,伊
            說麗○公司有正常經營的話,股東之間的事情自己解決,顏
            ○欣就說他沒有開董事會同意私下印製股票,還說林○澤跑
            路了,把他股票拿走但沒給錢等語(見偵一卷第 237頁至第
            239 頁、偵緝卷第60頁至第62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一開始是跟林○澤接洽買股票,伊跟林○澤在 101年 5
            月 3日簽約,伊以每股15元價格購買麗○公司股票,因為是
            伊跟林○澤第一次交易,伊請林○澤帶伊去看麗○公司,這
            次第一次遇到顏○欣,伊也都是請林○澤給伊相關資料,後
            來簽約後 2個月在兄弟飯店附近,第一次實體交易股票,當
            時有林○澤、顏○欣、林○宣和伊 4個人在場,伊當時大約
            拿到 300張或 500張,後面幾次都拿 100張或 200張,賣完
            才會再拿,都是現金交易,後面伊還要拿時,林○澤就不見
            了,要跟顏○欣拿,顏○欣說不能再出等語(見金訴字第 9
            號卷第 164頁反面至第 173頁)。且參以被告林○澤與羅○
            榮所簽訂之 101年 5月 3日協議書(見偵字卷二第 110頁)
            ,足證被告林○澤與麗○公司股東於 101年 7月 8日簽立系
            爭股份買賣合約書前,早於 101年 5月 3日即與羅○榮簽約
            ,允諾交付麗○公司實體股票予羅○榮,嗣於取得麗○公司
            之股票後,依約將其中部分股票陸續交付與羅○榮。
         (2)依證人羅○榮前揭證述,雖僅足徵被告顏○欣有於羅○榮第
            一次向被告林○澤取得麗○公司股票時在場,未能明證被告
            顏○欣確實知悉被告林○澤與證人羅○榮之交易內容,然依
            被告顏○欣於前揭 101年 9月22日錄音談話即如附表二所示
            之錄音譯文中,在黃○懋、黃○聲之追問賣股票事件之詳情
            ,其尚稱:「境外的沒有辦法賣啦」、「因為你那個是境外
            的股票嘛。境外的沒有辦法賣」、「…其實他們是給未上市
            賣的,他們不是自己操作賣的…」、「我只是在代操作這件
            事情…」、「未來是希望賣所有的股票,要釋…要釋…要釋
            兩千萬出來」、「…因為我有去上未上市他…未上市盤那樣
            子 sales的課,課是我上的嘛,所以,我大概…我大概可以
            清楚就是說,他們大概是52、55,但是成交價一定不會這麼
            高,中間利潤可能會有業務拿走,或是銷售單位拿走然後老
            闆也會賺一手…」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 1份中關於錄音二
            及錄音三對話譯文在卷可參(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00頁反
            面至第 104頁),足見被告顏○欣若非早就與被告林○澤謀
            議出售麗○公司股票之計畫,豈可能注意到佳○公司因屬境
            外公司,故其所有之股票出售不易,況其亦坦承股票係交由
            未上市盤商,並曾去未上市盤商上課之情屬實,自堪認被告
            顏○欣對於被告林○澤有將麗○公司股票交予他人出售乙事
            ,知之甚詳。至於被告顏○欣雖又陳稱上開談話錄音內容提
            到賣股票的事是伊有先打電話問林○澤才知道的云云(見金
            訴字第 9號卷第 212頁反面至第 213頁反面),然此除與其
            於該次錄音三對話譯文中所示是因其有去上未上市課程才了
            解出售價格等情(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04頁),有所不符
            外,倘若被告顏○欣所辯對股票出售毫不知情,僅單純受被
            告林○澤指使才印製股票等情為真,其於 101年 9月22日與
            黃○懋、黃○聲談話時,儘可開誠佈公告,如實告以係被告
            林○澤另行決意出售股票,而無需代被告林○澤坦認有何出
            售股票,更無需提及其有去未上市盤商上課等情,顯見被告
            顏○欣辯稱其是事後才知道有出售股票乙事,要屬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另細觀被告顏○欣於 101年 9月23日其自行撰
            寫之電子郵件內容既已敘明係在其與被告林○澤之討論下,
            擬定透過未上市公司釋股等情明確(見調查局卷第 200頁)
            ,益徵被告顏○欣與被告林○澤早即謀議欲印製股票出售之
            情,絕非事後再從被告林○澤或自林○宣處始知悉全盤始末
            。
         (3)又被告林○澤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 101年 5月 3日
            與羅○榮簽約,之後有打 2、 3次電話給顏○欣說要印製股
            票,問他有沒有去做,並跟他在 101年 6月29日一起去台○
            銀行領股票,伊開車載他去,股票領到後就放在伊車後車廂
            ,直到幾天後顏○欣才跟伊要回。之後伊有把合約拿給顏○
            欣看,顏○欣說宏○公司登記的就只有 1,500張,所以只有
            拿到 1,500張,因為羅○榮介紹中○○○,所以伊有通知顏
            ○欣去中○○○股務,在 101年 8月 9日解約前,有跟顏○
            欣一起去找羅○榮交付股票,之後羅○榮曾經指示林○宣託
            顏○欣拿錢給伊;伊確實有跟顏○欣討論印股票這件事,討
            論這個字眼定義有很多,伊沒有跟其他股東討論印製股票的
            事,只是有在買賣公司的過程有跟其他股東提到,不算是討
            論,當時劉○修和其他股東沒有確切的答應伊等語(見金訴
            字第 9號卷第 217頁至第 222頁、第 226頁至同頁反面);
            而被告顏○欣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 101年 6月29日伊係和
            林○澤一起去領股票,之前林○澤就有打來問何時印好,當
            天也有再打來,去領股票的目的是要履行合約,是林○澤親
            口告訴伊要用股票交付方式履行,黃○懋也有跟伊說去印股
            票,但沒有親口告訴伊其同意要用股票交易,那次是 101年
            4 月、 5月伊、林○澤、黃○懋在談買賣股權的事,當時林
            ○澤有跟黃○懋講說要印製股票,黃○懋也同意,但之後伊
            就沒有再接到黃○懋指示伊去印製股票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
            示,雖然距離 101年 6月29日辦理簽證已相隔一段時間,但
            伊認為若收購沒有完成,股票還是麗○公司的,所以伊認為
            可以做。領股票當天是林○澤開車,伊就將股票放上林○澤
            的車,因為忘記就一直放在林○澤車上大約 2、 3天,後來
            伊有向林○澤把全部的股票拿回來,因為股票是麗○公司的
            ,不是林○澤的,伊也不是很瞭解、信任被告林○澤,伊是
            到 101年 7月12日股東名冊變更的前兩天才知道系爭股份買
            賣合約已經簽約,股東名冊變更只要持有麗○公司大、小蓋
            印即可變更,伊蓋章時也有跟黃○聲確認只要蓋章股權就過
            戶了,之後因為林○澤持新的股東名冊來找伊,伊有看到合
            約上註明「分期履行」,林○澤對伊說:「這份買賣交易是
            確認的、股權也是確認的,所以這份買賣是成立的,你應該
            要把全數股票交付給我,或許我支票沒有履行,但是買賣是
            交易的,而且買賣的履約過程有寫,在簽約幾日內、簽約哪
            時候、簽約後幾日內要把所有股權過戶。」等情,伊認為林
            ○澤是伊的新老闆,伊就於約 101年 7月15日左右將伊和劉
            ○修部分的股票共 1,500張交給被告林○澤,之後有一次林
            ○澤通知伊說要跟羅○榮開會,伊就跟林○澤一起去。伊也
            曾受林○澤之託,說有一個人會拿錢給伊,是在火車站的漢
            堡王,伊認為林○澤是新老闆,所以他叫伊做什麼就去做;
            會選在台○銀行辦理簽證及之後委託中○○○做股務代理,
            都是林○澤跟伊說的,針對辦理簽證、股務代理及領股票,
            伊都沒有跟黃○懋或其他股東報告或聯繫等語(見金訴字第
            9 號卷第 200頁至第 211頁、第 259頁反面、第 261頁反面
            至第 262頁)。參互被告 2人上開所陳以觀,可見在 101年
            7 月 8日系爭股份買賣合約簽立前,被告顏○欣即聽從被告
            林○澤之指示開始印製股票,亦即被告顏○欣在被告林○澤
            尚未正式入主麗○公司之前,即未堅守其任職麗○公司董事
            長之職位,未經董事會決議,亦未徵得其他董事之同意,即
            擅自印製股票,印製股票完後,並和被告林○澤一同前往領
            取,且毫無忌諱地將麗○公司股票暫留於被告林○澤處,均
            未盡其身為麗○公司董事長應盡之責。再觀諸系爭股份買賣
            合約,固有提及「股票」字眼,然未明示有何應將股票印出
            而為實體交付之約定,僅有顯示應將股份辦理移轉登記(見
            調查局卷第 158頁),倘若被告顏○欣辯稱為履行系爭股份
            買賣合約而印製股票云云為真,則此事項在其主觀認知下既
            涉及系爭股份買賣合約之履行,被告顏○欣更應將股票印製
            完畢之結果告知黃○懋或黃○聲,而在麗○公司主要授權股
            東及委任律師之認證下,履行其所謂系爭股份買賣合約之目
            的,惟被告顏○欣捨此不為,逕與被告林○澤私下一同領取
            股票,並於嗣後將部分股票交付被告林○澤,更徵被告 2人
            上開舉動,顯非合理。是被告顏○欣雖為麗○公司之董事長
            ,然卻違反其任職董事長應為麗○公司在正當方式下牟取最
            大利益之任務,共同與被告林○澤謀議在未得其他董事之同
            意下逕行印製股票、辦理簽證,並將其中部分股票交由被告
            林○澤處分以換取資金,顯係意圖為渠等 2人不法之利益,
            而違背被告顏○欣上開任務,造成麗○公司有未經董事會決
            議同意之股票在市面上流通,業已妨害董事蘇○、吳○文之
            信用,且原本麗○公司之股東亦因另有偽造之股票而損及其
            股東權益,並造成麗○公司有偽造股票流通於市面,損其信
            用,致生損害於麗○公司及其他股東劉○修、佳○公司、兆
            發公司及董事蘇○、吳○文之上開權益。
         (4)復依被告林○澤先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是宏○公
            司實際負責人,只有伊要出錢買麗○公司,沒有人跟伊合資
            ,但伊有找到金主就是羅○榮,因為談股份轉讓時,第一筆
            款項就要 1,000萬,伊的資金不夠,所以轉向找羅○榮當投
            資金主,但他要求要印製股票,伊才會跟顏○欣去印股票,
            伊在跟顏○欣接洽時,連 1,000萬元都無法準備等語(見偵
            緝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伊約 5年前因投資股票失利有
            負債幾百萬元,伊在99年、 100年成立宏○公司,該公司實
            際上是伊 1人經營,投資光輝生醫 500萬元,當時沒錢,與
            朋友合夥合資,但沒賺錢,又去澳門賭博輸光了 4,000多萬
            元,後來伊想投資麗○公司,籌了 300萬元,又從羅○榮陸
            續拿到 700多萬元,其中 400萬元拿去大陸投資,其他還伊
            個人債務,伊解散宏○公司是因為挖東牆補西牆,沒有能力
            去解決債務,伊就跑去大陸,沒有辦法跟麗○公司履行合約
            ,伊回國是因為要解決債務,約 2,000多萬元至 3,000萬元
            ,伊在大陸被騙了沒錢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33頁);
            伊跟羅○榮簽約取得之價金,是要準備來購買麗○公司之價
            金,但因為伊在大陸被騙了很多錢,所以伊不是跑掉,是伊
            當時調度上一定要去大陸處理,所以從羅○榮處取得的錢伊
            先作其他使用,伊在 101年 7月 8日簽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時
            ,負債約 2,000多萬將近 3,000萬,從羅○榮處取得的錢有
            一些拿去還債,一些拿去大陸做投資,伊在回國前半年還有
            賣掉伊在苗栗及花蓮的房地產還債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
            第 223頁反面至第 225頁反面)。足見宏○公司實際為被告
            林○澤 1人經營之公司,在其以宏○公司之名義與麗○公司
            簽約之前,其即負債累累。又依系爭股份買賣合約第 2條之
            約定,宏○公司總共應支付 6,000萬元之買賣價金,分期給
            付,簽約日應支付 2,000萬元,增資日後14日再支付 2,200
            萬元,簽約日起第 1年、第 2年、第 3年再分別給付 600萬
            元等情(見調查局卷第 159頁),被告林○澤應給付之買賣
            價金甚高,甚至於簽約日起至第 1年,即需準備 2,000萬元
            至 4,800萬元之價金,則依被告林○澤自陳債臺高築之經濟
            狀況,可見其在與被告顏○欣接洽欲入主麗○公司時,根本
            未準備好資金來源,而係藉機利用麗○股票印製之機,尋覓
            金主以換取資金,而其取得股票後處分予羅○榮所得之款項
            ,全然未用於支付系爭股份買賣合約之買賣價金,反而是用
            於其個人還債等其他用途之用,顯見宏○公司與麗○公司之
            締約僅係為印製股票增加其籌措現金之管道,嗣再見機行事
            之動機甚明,堪認被告林○澤確有共同與被告顏○欣背信之
            不法意圖明確。被告林○澤雖辯稱其係有意經營麗○公司,
            僅係因調度不週而無法履約云云,然其在尚未準備好資金來
            源即與麗○公司締約,且在合約尚未正式簽立前,即擅聯合
            該公司董事長即被告顏○欣私下印製股票並將股票出售予未
            取得證券商資格之羅○榮以換取現金,其與被告顏○欣共同
            背信之意圖至為顯然,被告林○澤所辯,不足憑取。
         (5)況據被告林○澤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供稱:當初顏○欣告
            訴伊,希望麗○公司股東能以每股 8元之價格賣給伊,然後
            伊再去找10元的價格賣出,中間 2成的價差,伊抽 1成、顏
            ○欣抽 1成;伊有跟顏○欣討論過差額對分的事,只是後來
            沒有談成,因為合約最後還是以10元價格成交,因為是顏○
            欣介紹的,伊認為他是仲介人,所以願意把差額分給他等語
            (見偵緝卷第21頁、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67頁);被告顏○
            欣則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林○澤確實有跟伊提過上開差額對
            分的事,但這是他一廂情願的說法,伊聽過就沒有再理他等
            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68頁反面)。足稽被告 2人在麗
            ○公司簽訂系爭股份買賣合約之前,早已論及如麗○公司股
            票可出售,其出售之價格及獲利應如何對分等事項,雖嗣後
            因系爭股份買賣合約並非按渠等預期之價格簽訂,未有後續
            獲利對分之事,然亦顯徵被告 2人在系爭股票買賣合約簽訂
            前,即有將麗○公司股票印製後出售換取價金之認識,則渠
            等為自己不法利益,置麗○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而不顧,利
            用被告顏○欣為麗○公司董事長之身分,違背其董事長之任
            務,與被告林○澤聯手進行前述出售股票之計畫,昭然若揭
            。
  (三)被告 2人其餘所辯及渠等選任辯護人之辯護,不可採之理由:
        1.渠等辯解麗○公司之股票印製係經黃○懋同意所為部分:
         (1)被告 2人均辯稱係經麗○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懋同意,才去
            印製本件股票云云,惟此節迭據證人黃○懋先後於偵、審中
            堅詞否認。證人黃○懋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同意顏○
            欣印製麗○公司股票,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不能印製股票等語
            (見偵字卷一第 201頁);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知道
            麗○公司章程有不印刷股票的規定,因為麗○公司就是以私
            人公司之角度設立,公司根本沒做起來,怎麼可能去談股票
            ;伊會跟林○澤認識,是顏○欣把林○澤介紹給劉○修後,
            劉○修告訴伊,顏○欣介紹了一個投資人,劉○修個人願意
            賣股份,所以伊後來才有跟林○澤接觸,整個過程伊請黃○
            聲律師代表伊跟林○澤溝通所有細節,伊從未指示顏○欣去
            印股票,因為麗○公司沒有股票,所以在交易時根本沒想過
            有要用股票交易的想法,是後來有一天劉○修不曉得在什麼
            情況下發現有人兜售麗○公司股票,才發覺整件事情,完全
            無法理解怎麼會有股票在外面賣。麗○公司在 101年 7月12
            日股東名冊變更,但不代表公司就是林○澤的,他整個交付
            還沒完成,錢沒有給伊及股東們,不可能公司就變成林○澤
            的。在簽訂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前,林○澤為了要讓伊知道
            他的實力時有私下見過面,但顏○欣都不在場,應該也沒有
            在喜來登見過面,絕對沒有在與林○澤私下見面時同意或叫
            他去印股票,伊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有關於股票的任何事情,
            也沒有告訴過顏○欣會配合林○澤發行股票等語(見金訴字
            第 9號卷第 186頁反面至第 191頁)。是證人黃○懋堅定否
            認曾指示或同意被告 2人印製股票情事,並表示直至自劉○
            修處聽聞麗○股票有在外兜售情事後,才知道有麗○公司股
            票在外流通等情,亦核與證人黃○聲律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在一開始就有打電話跟顏○欣確認有無印製或發行股票
            ,因為法律上公司有無股票處理的差異很大,在 101年 7月
            8 日簽約前幾天,伊及伊助理律師皆有跟顏○欣確認有無印
            製股票,因為伊當時發現麗○公司有做抄錄公司的申請程序
            ,伊才打電話問,也請會計師確認,會計師說這是印製股票
            前才需要做的等語(見偵字卷一第 220頁);於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伊係受麗○公司股東委託,處理麗○公司股份交
            易事項,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是伊草擬的,交易條件就是麗
            ○公司所有股東針對他們手上持有的股份全數出售予宏○公
            司,交易的標的是股份,行文時為了方便,合約書有些地方
            是寫成股票,為了要寫合約,伊要知道麗○公司有無印製股
            票,伊自己和助理黃意森律師都曾向顏○欣確認過麗○公司
            沒有發行股票,時間是在簽約前 2個星期之內,當時顏○欣
            表示「百分之百沒有發行股票」,且伊當時也有向另兩位董
            事蘇○、吳○文確認過,他們也說沒有,簽約討論時,伊也
            有詳細說明沒有發行股票的話,股份的移轉就是以公司的股
            東名簿登記變更作為標準,也就是讓與合意加上公司登記,
            林○澤對上開轉讓股份之方式沒有意見,都清楚麗○公司沒
            有股票,如果要印股票,麗○公司還要花很多成本,而且需
            要時間,當時林○澤說他很急,他的股東就要投資了,且要
            印的話可以印大額股票就好,無需印每張 1,000股的股票。
            簽完合約之後,有將股東名簿做更新,林○澤有交付非即期
            支票,他希望給他一點時間,如果林○澤違約,就把股東變
            更登記回來即可,因為沒有發行股票,沒有過戶過去就要不
            回來的話題,所以才不擔心。在黃○懋與林○澤見面時,伊
            有在現場 2、 3次,黃○懋當時並沒有告知林○澤可以印製
            股票,是伊發現顏○欣盜印股票時,才把顏○欣、林○澤約
            出來在喜來登對質,應該是在 101年 9月22日,當天顏○欣
            和林○澤都有坦承印製股票及林○澤出賣股票之事實,伊等
            就把這些話錄起來,當天顏○欣陳述較多,但林○澤在旁邊
            都是同意的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73頁反面至第 183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麗○公司設立時,是伊代辦登
            記,但自從顏○欣擔任麗○公司董事長後,伊就未協助麗○
            公司之法律業務,直至黃○懋請伊協助出售麗○公司股份,
            伊因為久未接觸麗○公司業務,就跟顏○欣確認麗○公司有
            無發行股票,如果有發行股票,在公司整體併購的時候,勢
            必也要把股票過戶,程序才會真正過戶完成,而且股票交易
            跟股份交易在稅賦上有別,股票交易是付千分之三的證券交
            易稅,股份交易是付成本的價差的所得稅,視個人得而有百
            分之七到百分之四十五的級距,這樣的差距可能會有上百倍
            的稅賦差距,伊是專門做股票交易跟併購的程序的律師,對
            此差異會特別注意,伊不知道麗○公司是否有修改章程或是
            印製股票,所以再三詢問顏○欣,也詢問黃○懋,均確認麗
            ○公司並未發行股票,故股票交易並非本件買賣雙方曾經考
            慮的選項,本件是股份買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08頁反面
            至第 110頁反面),均相吻合。是證人黃○聲亦未曾聽聞黃
            ○懋有指示或同意被告 2人印製股票之情事,且其於經手處
            理系爭股份買賣合約簽訂前,有向顏○欣、黃○懋確認過麗
            ○公司並未發行股票,而擬具股份交易之系爭股份買賣合約
            ,本件並無買賣股票等情明確。
         (2)另徵之 101年 9月22日談話之錄音譯文,黃○懋在該次對話
            譯文中為釐清詳情而接連詢問被告顏○欣賣股票情事為何?
            為何會有股票?賣何股東股票?何時規劃?股票交割方式?
            如何辦理股票?股務代理為何?賣出價格?印製股票數量及
            股票現存地點等諸多問題(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99頁反面至
            第 104頁反面),顯見黃○懋對麗○公司何以有股票可於市
            場中銷售乙情,全然不知,且黃○聲亦確實於該次對話中即
            提及其有在簽約前向被告顏○欣確認麗○公司有無印製股票
            之情無訛,足稽證人黃○懋、黃○聲前揭證詞,應與實際情
            形較為相符,應可採信。反觀被告 2人於該對話中全未提及
            係受黃○懋指示或同意印製股票乙事,而係於偵、審中始提
            出此一辯解,倘若誠如被告 2人所辯渠等確係有得黃○懋同
            意及指示下才去印製股票云云,盱衡情理,被告 2人大可在
            該對話中予以回應或駁斥黃○懋、黃○聲之質疑,而將事件
            始作俑者歸諸於要求被告 2人去印製股票之黃○懋或係認黃
            ○懋應與被告 2人共同承擔責任為是,然在該次對話中,卻
            完全未見此情,被告 2人面對黃○懋、黃○聲之指謫絲毫不
            加以反駁,或為任何係受黃○懋同意或指示才印製股票之回
            應,反而係由被告顏○欣當場坦承錯誤,並向黃○懋、黃○
            聲交代印製股票事件始末。另於該次對話中,並未見聽聞黃
            ○懋、黃○聲有何厲聲恐嚇或威脅被告 2人非得按照黃○懋
            、黃○聲之指示而陳述之情形,被告顏○欣並曾陳稱:附表
            一錄音三之對話,並非其係在恐懼下而說謊等語(見金訴字
            第 9號卷第 212頁反面),可見被告 2人該次對話及反應皆
            係出於渠等自由意志,參以該次對話之情境,足證係被告 2
            人自行決意印製麗○公司股票,非出於黃○懋指示或授意,
            被告 2人此節辯解,即難憑採。
         (3)又果若被告顏○欣係受黃○懋同意或指示印製股票,並依其
            選任辯護人所稱當時係在合約相談甚融的氣氛下而為,則印
            製股票完畢後,自應向指示人黃○懋回報印製成果,何以被
            告 2人至台○銀行領取簽證完成之股票後,甚或嗣經被告顏
            ○欣向被告林○澤拿回放置於被告林○澤車上之股票後,被
            告顏○欣皆未向黃○懋報告或將記名股票交由各該股東保管
            ,反係自行保管再交付部分股票予被告林○澤,且未再向黃
            ○懋或其他股東報告上情?倘被告 2人所為均屬正當,毫無
            不法之認識,被告顏○欣又何需對其他股東加以隱瞞,是此
            情亦與情理不合,再再足徵被告 2人辯稱印製股票係得黃○
            懋同意或指示之辯解,非可憑採。
         (4)另如前揭公司法第 156第 3項前段、第 162條第 1項規定及
            說明,股票有權製作者,不在於股東而在於董事,是被告 2
            人是否有得其他董事蘇○、吳○文之同意而印製股票,方為
            判斷渠等有無偽造股票之關鍵。查除證人蘇○、吳○文於偵
            查中具結證結稱:未授權他人刻製麗○公司股票上之印章,
            沒有為此召開董事會等情(見偵字卷一第 130頁、第 152頁
            ),業已否認有授權被告 2人印製股票之情事外,被告顏○
            欣亦供稱:蘇○、吳○文沒有同意伊去刻印,因為在 101年
            5 月初已達成基本共識,所以黃○懋叫伊去印股票,伊沒有
            跟蘇○、吳○文開會過,黃○懋只有說全部股東都同意把公
            司賣給林○澤,沒有講說蘇○、吳○文有授權他去決定印股
            票,伊也沒有跟蘇○、吳○文確認過是否同意黃○懋的安排
            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58頁至同頁反面)。足見被告
            顏○欣在印製股票前,未曾與其他董事蘇○、吳○文確認是
            否同意或授權,則被告 2人印製股票顯然係在未得其他董事
            蘇○、吳○文之同意下為之,確屬偽造麗○公司股票無訛。
            被告 2人一再辯解其有得黃○懋同意或指示才印製股票云云
            ,均無解於渠等未得其他有權製作之人同意而偽造股票之事
            實。
        2.被告顏○欣所寫切結書及電子郵件非可遽採部分:
         (1)被告顏○欣曾簽立切結書予麗○公司股東及其他董事表示:
            「本人因私自進行下列行為,造成各股東損害…:1.未經任
            何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董事會同意,私下印發所有
            股東股份之股票共4500張。…」,並寄發電子郵件予麗○公
            司股東及相關人士:「首先跟各位股東慎重的道歉,…而我
            竟未在董事會同意下印制(應為「製」字之誤,下同)股票
            ,並對外公開募資,我願意承擔所有的責任並對各位承認所
            有的錯誤。…去年12月中因業務關係認識了林○宏先生(即
            林○澤,下同),…,所以趁股東會後將林○宏正式的引薦
            的舅舅,就是希望舅舅如能拿回本錢而麗○又能順利而經營
            之下做的動作,…直到 6月中,林先生告知近期將順利的買
            回麗○所有股份並對麗○以後的上興櫃計劃做了一般談論說
            明,也讓我對麗○未來有了期待跟企圖心,之後擬定了 1、
            包裝公司 2、透過未上市公司釋股 3、台灣搬場、大陸建廠
            4 、內控內稽 4(應為 5之誤)、券商輔導等計劃或行動,
            在七月初時未經董事會同意印制公司股票…。」有該切結書
            及 101年 9月23日電子郵件列印紙本各 1份在卷可參(見調
            查局卷第41頁、第 200頁)。是被告顏○欣於該電子郵件中
            自述係和被告林○澤談論後才決定印製公司股票,益徵印製
            股票乙事係渠等 2人商討所定,要與黃○懋無涉。被告顏○
            欣雖辯稱該電子郵件和切結書係依黃○懋及黃○聲律師指示
            及逼迫伊書寫云云。惟證人黃○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簽切結書是 101年 9月22日談話錄音後 2、 3天的事情,劉
            ○修回台灣處理,晚上就約所有股東、黃○懋、顏○欣及伊
            出來開會,顏○欣當天就承認有印股票及賣股票的事,因為
            伊認識顏○欣很多年,說話每次都是牆頭草,所以伊才先擬
            稿讓他簽名承認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79頁及同頁反
            面);證人劉○修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切結書是顏○欣礙於
            東窗事發寫的等語(見偵二卷第79頁);證人即被告顏○欣
            之舅母江淑美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顏○欣有寫一張切結書
            表示懺悔,伊當時在現場,沒有逼迫他寫,只有一直問他為
            何沒有經過同意可以做這件事情,他後來就寫了切結書等語
            (見偵二卷第71頁至第72頁);證人林○平於本院審理時亦
            證稱:劉○修發現有人在兜售麗○公司股票,其是麗○公司
            的主要股東,卻不知道賣股票的事,其很生氣的將此事告訴
            伊,伊和劉○修去問黃○懋,黃○懋也不知道此事,所有董
            監事包括吳○文、蘇○都沒有人知道麗○公司要賣股票,劉
            ○修約出顏○欣到北科大對面伯朗咖啡廳,因為劉○修是顏
            ○欣的舅舅,當著大家的面把顏○欣罵一頓,顏○欣當著大
            家的面跪下來道歉,並簽立切結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04
            頁反面、第 106頁正面、第 107反面)。是依前開在場證人
            黃○聲、劉○修、江淑美及林○平所證述,至多僅足認定被
            告顏○欣簽立切結書時,或有遭在場人士不停追問、質疑、
            責罵,然仍難謂被告顏○欣有何被迫簽名或其他非出於自由
            意志而在切結書上簽名之情事。又被告顏○欣除經營麗○公
            司之外,之前亦曾實際經營某軟體公司,業據其自承在卷(
            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60頁),則其社會經歷及歷練顯然非
            淺,應當知悉在文書上簽名即就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意,其
            另辯稱係急迫而無暇細看即簽名云云,顯與常情相違。況該
            切結書中所述之內容與被告顏○欣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對
            話譯文中所言均大致相符,並無特別出入或不一致之處。綜
            合上情,俱足徵此為被告顏○欣之真意。況且,被告顏○欣
            亦供承電子郵件內容沒有與事實不同的部分等語(見金訴字
            第 9號卷第 263頁反面),是被告顏○欣前開自行出具之電
            子郵件,應出自於被告顏○欣當時之真意無誤,與前開切結
            書均可作為被告顏○欣自承係與被告林○澤謀議印製股票換
            取資金之佐證。
         (2)被告顏○欣之選任辯護人雖又辯護以:此為被告顏○欣一時
            慌亂所為權宜且不成熟之善後方式,以為可換得股東的諒解
            ,不應視為被告顏○欣承認犯行云云。惟被告顏○欣若非有
            與被告林○澤私下進行印製股票之計畫,其何需於事發後自
            知理虧而願意向麗○公司之股東致歉,甚至下跪?又若被告
            2 人印製股票時確實已得黃○懋之同意,則依渠等所辯,得
            黃○懋之同意即等同得到麗○公司全部股東之同意,被告顏
            ○欣僅係技術股小股東,任憑黃○懋擺布云云,其又何須擔
            心麗○公司其他股東會怪罪於他,大可坦蕩直言係受黃○懋
            指示,反可減輕其餘股東對其之指謫,並達換得股東諒解之
            目的,然其捨此不提,反而道出係與被告林○澤共同印製股
            票換取資金,核與前開錄音對話譯文情節,較為吻合,顯然
            較為可採。足認被告 2人並未得黃○懋之指示或同意,而係
            自行印製麗○公司股票換取資金,是前揭辯詞,即不足採。
        3.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足徵本件交易係股票買賣之部分:
         (1)觀諸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之名稱載明「麗○科技股份買賣合
            約」,本文開宗明義即記載:「本股份買賣合約(以下稱「
            本合約」係於民國(下同) 101年 7月 8日,由以下當事人
            共同合意簽訂…鑑於賣方擬個別出售麗○科技之股份予買方
            ;買方亦擬向賣方購買;買賣雙方經過協商同交易條款如下
            」等語,明確指出本件交易標的係麗○公司股份之旨。該合
            約第 1條第 1項、第 2條第 1項固約定:「…由買方向賣方
            購買如附件一所示之麗○科技股份(票)(以下稱標的股份
            )」、「買方同意以每股交易價格新台幣10元之價格…支付
            予賣方以受讓如附件一所示之股票,合計共 6,000,000股之
            麗○科技股份(本約簽訂後乙方將依法進行現有之股東往來
            債務轉為股票作業後交付),…」,而有使用「股票」之文
            字用語,有該合約書 1份在卷可參(見調查局卷第 157頁、
            第 158頁)。被告 2人之辯護人即執此作為麗○公司與宏○
            公司間乃進行「股票」交易,而非單單僅為「股份移轉交易
            」,麗○公司本應交付股票予宏○公司,被告 2人印製股票
            並無不法之論據云云,然該合約書除上述條項條文約定有提
            及「股票」之用語外,其餘部分,諸如合約名稱、合約第 1
            條第 2項、第 2條第 2項第 3款、第 4條第 1項、第 5條第
            2 項、第 8條第 1項等條款則採用「股份」之文字(見調查
            局卷第 157頁至第 162頁),且證人黃○聲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系爭股票買賣合約書是伊草擬,股份交易時為了行文方
            便,有些地方當時寫的比較順的時候,伊寫成股票,但整體
            合約性質交易的是股份,合約上出現「股票」不是有意的,
            是因為這合約範本是伊事務所平時在用的,伊會拿以前的來
            修改,針對內容去敘述時,講股票會比較順一點,有時候不
            會每一個字都改到這麼詳細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71
            頁至同頁反面、第 184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再三
            向被告顏○欣確認,即麗○公司從未發行股票,伊草擬系爭
            股份買賣合約書是取用一般公司股票交易之合約草稿,伊與
            買方委任之陳○東律師在咖啡館內,使用筆記型電腦一項一
            項修改,當場列印由當事人簽名,伊儘量把草稿上所用「股
            票」的文字,都改成「股份」,只疏漏二處沒有改到,但伊
            確定本件是股份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09條頁反面至第
            110 頁正面)。是證人黃○聲即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之草擬
            者已明確證稱用語出入係因求用語通順或係漏未修改所致,
            自不能僅以合約有二處用語不同,即以偏蓋全斷論該合約交
            易之標的,仍應就整體交易情節綜合評斷。
         (2)依證人黃○懋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簽約過程中,伊從
            來沒有聽過任何關於股票之事,也未認知到有股票這件事,
            本件是股份的買賣,故伊沒有特別注意到合約所使用之用語
            等語(見金訴字第 9頁第 188頁反面至第 190頁)。證人黃
            ○聲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交易條件
            就是麗○公司所有股東,針對他們手上所持有的股份,全數
            出售給宏○公司,是股份交易合約,因為股份交易與股票交
            易不同,後者需要交付股票並且背書,故要作股票交易的話
            ,一定會把交割條件寫得很清楚,且麗○公司設立之初亦係
            伊幫忙的,章程也是伊擬定的,伊很清楚麗○公司沒有股票
            ,且於簽約前,伊有再向蘇○、吳○文及顏○欣確認有無股
            票,確認沒有股票後,才開始撰擬該合約,簽約時間約至少
            3 小時,也有與林○澤討論合約內容,有向林○澤說明沒有
            發行股票的話,股份的移轉就是以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作為標
            準,也就是讓與合意加上公司登記,林○澤表示沒有意見,
            也未要求要以交付股票之方式為之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
            171 頁至第 176頁等語)。證人黃○懋、黃○聲均證稱簽約
            時係以麗○公司未發行股票為前提締結系爭股份買賣合約,
            以股份為交易標的等情,其等證詞互核一致,堪以採信。另
            依公司法第 164條、第 165條第 1項分別規定:「記名股票
            ,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若系爭股
            份買賣交易合約真意係以「股票」為交易之標的,依前揭公
            司法第 164條規定,麗○公司股東之股票為記名股票,自應
            以背書轉讓交付之,然該合約於第 2條第 2項第 1款、第 3
            款,僅約定:「…賣方須於本簽約日後 7日內將麗○科技45
            0 萬股全數移轉登記於買方名下(以麗○公司股東名冊影本
            蓋印麗○公司章及顏○欣董事長印為準)…」、「…林○平
            先生將麗○科技 450萬股股份辦理移轉登記,此時買方有權
            指定第三人作為股份之受讓人(以麗○公司股東名冊影本蓋
            印麗○公司章及顏○欣董事長印為準)…」,並無隻字片語
            述點交股票或背書轉讓交付之事,是由合約履行之方式以觀
            ,系爭股份買賣交易應非以「股票」為交易標的,而係單純
            之股份轉讓,較為可採。
         (3)被告林○澤雖供稱伊在與黃○懋談合約時,有很明確談到要
            以股票交易,合約上也很記載,伊很堅持這一點,在簽約前
            有讓伊委任之陳○東律師看過合約云云(見金訴字第 9號卷
            第 215頁、第 219頁及同頁反面),然證人陳○東律師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從 101年 6月29日開始,黃○聲律師開始把
            他擬具的契約草稿寄給伊,契約條款主要是股份買賣,但有
            些字句提到股票文付,引起伊疑惑,伊詢問林○澤本件買賣
            是不是股份買賣,有無包括股票交付等等,林○澤說股票交
            付是在預期選項之中,但目前股票還沒有印製,要視印製進
            度才能決定契約內容; 101年 7月 8日伊與黃○聲律師、林
            ○澤、黃○懋 4人一起討論系爭買賣合約書內容,伊有跟林
            ○澤確認其買受麗○公司股份之後,股票如何交付之事宜,
            林○澤回答說股票尚在處理中,簽約當天還沒有股票,如果
            股票印製完成後再移轉股票。所以系爭買賣合約書是合意股
            份移轉,以股份變更登記作為點交,沒有股票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 156頁反面、第 158頁正面、第 160頁反面、第 161
            頁)。稽之本件麗○公司股票早於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簽立
            之前,即同年 6月29日完成簽證,並經被告 2人於當日領取
            ,已如前述,果若被告林○澤認為交易股票為該合約必要之
            點,理應將上情告知其委任審閱合約之陳○東律師,並囑咐
            其律師詳加閱覽合約條件並為適當之修改調整,豈會反而隱
            瞞股票已印製完成簽證之事。況倘系爭買賣合約書第 1條第
            1 項、第 2條第 1項約定:「…由買方向賣方購買如附件一
            所示之麗○科技股份(票)(以下稱標的股份)」、「買方
            同意以每股交易價格新台幣10元之價格…支付予賣方以受讓
            如附件一所示之股票…」等語,係指股票買賣,衡情度理,
            則被告林○澤當會要求以麗○公司股票影本作為合約之附件
            一,以資明確買賣標的,然系爭買賣合約書之附件一內容卻
            是麗○公司股東名冊暨持有股份明細(見本院卷二第 185頁
            ),此為被告顏○欣、林○澤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 146
            頁反面),益徵被告林○澤上開所陳,要係飾卸之詞,毫無
            可採。堪可足認系爭股份買賣合約僅係針對麗○公司「股份
            」為交易,故始終僅約定股東名簿應為變更登記,而非「股
            票」之買賣,至為灼然。又麗○公司股東固然均有將公司股
            份全數售出之真意,惟麗○公司是否發行股票除涉及交易條
            件外,仍與股東是否願修改章程與董事之個人意願息息相關
            ,是否發行股票並非當然包括在授權股份買賣事宜之範圍內
            。是被告 2人前揭辯詞謂系爭股份買賣合約為股票交易合約
            ,渠等無偽造公司股票犯意云云,非可憑採。
         (4)被告林○澤雖提出系爭股份買賣交易合約於 101年 8月 7日
            解約後,黃○聲律師再次草擬之草約,並以該草約中有約定
            要以股票作業後交付等字樣為其論據(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93 頁至第 304頁),然該草約並未經正式簽立及契約當事
            人意思表示合致確認,可否代表當事人之真意,不無疑義。
            再者,該份草約同樣除有採用「股票」之字詞外,亦有採用
            「股份」之文字,且於第 2條第 2項、第 7條之履約方式及
            點交應行事項,仍僅提及需辦理變更股東名冊及出示變更後
            蓋印大小章之股東名冊即可,要無任何具體提及以背書轉讓
            方式轉讓交付股票之約定,自不能僅擷取部分片段文義,遽
            認黃○懋係代表麗○公司全體股東同意被告 2人印製股票以
            交付宏○公司之事實。此節所辯,無從憑取。
        4.本件系委請輝○印刷廠印製股票,有依輝○印刷廠之要求提供
          相關資料,包含麗○公司章程,但印刷廠沒有要求提供董事會
          議議事錄或董監事親自簽名,且係因台○銀行辦理股票簽證未
          詳盡查核,股票既經簽證辦理,被告 2人無偽造麗○公司股票
          犯意部分:
         (1)依證人即輝○印刷廠員工黃○陽結證:輝○印刷廠受顏○欣
            委託印製麗○公司股票,伊依據股票上須記載之內容向顏○
            欣索取資料,包含最新公司章程等,至於董事會議事錄、股
            東授權名冊等則不需要,而未向顏○欣索取,關於公司章程
            部分,伊只看印製股票需要之資訊,其他部分不會去看,故
            伊沒有質疑麗○公司章程規定不印製股票,印刷廠沒有權力
            去審核麗○公司可不可以發行股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63
            頁至第 165頁)。可知輝○印刷廠僅係承攬印製麗○公司股
            票,而索取股票上須記載事項之相關資料,並無審核麗○公
            司得否印製股票之權,被告顏○欣執輝○印刷廠並未質疑麗
            ○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印製股票,亦未索取董事會議事錄、股
            東授權名冊等節,辯謂其無偽造麗○公司之故意云云,自無
            足採。
         (2)據證人即台○銀行辦理麗○公司股票簽證人員張○雪具結證
            稱:伊任職於台○銀行法金信託部,是顏○欣先打電話連絡
            伊,在電話中說不清楚,故伊請顏○欣到銀行來,伊將辦理
            簽證所需之文件一覽表交給他準備,如公司章程、負責人之
            身分證、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切結書及要辦理簽證契約
            ,詳如台○銀行簽證業務所需之文件明細一覽表所示,伊會
            去經濟部網站看這間公司是否存在,此外尚會查該公司是否
            與台○銀行為利害關係人,都由伊負責,至於公司章程提供
            之目的是要提供存查,留存檔案,故伊或台○銀行不會檢視
            章程內容,伊或台○銀行並不清楚麗○公司章程之記載內容
            ,不會要求公司提出董事會之相關會議紀錄。另外提供 3家
            印刷廠廠商給顏○欣選擇,所以 101年 6月28日台○銀行收
            到印製好的股票,也找顏○欣來簽約,簽證契約會押當天日
            期,台○銀行會在股票上加蓋鋼印,參簽證申請書上顏○欣
            的簽名,顏○欣是在 101年 6月29日開車來領走股票,事後
            並沒有因為發現麗○公司章程規定不能印製股票,而連絡顏
            ○欣補提新章程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38頁反面至第
            143 頁反面)。是依證人張○雪所證稱辦理本件麗○公司股
            票之簽證流程,台○銀行就公司章程部分僅係要求留存,並
            無任何實質檢核,且並未有如被告顏○欣所辯證人張○雪曾
            致電要求其補正新章程之情事,其辯稱係因台○銀行未盡查
            核義務云云,要無可憑。又被告 2人係基於自主意願下,在
            未經其他有權製作人即董事蘇○、吳○文之同意下,由被告
            顏○欣找台○銀行辦理股票簽證,渠等主觀上即有偽造公司
            股票犯意之認識,是渠等偽造公司股票之行為,並不因台○
            銀行有無實質查核公司章程之義務而有所改變,也不因台○
            銀行有辦理簽證程序即可補正其未得其他有權製作人同意之
            事實,故渠等辯解麗○公司股票既經台○銀行辦理簽證之審
            核,應屬合法,渠等即無偽造犯意云云,殊不可採。
        5.被告顏○欣僅係遵照新老闆即被告林○澤指示從事為之,而無
          偽造公司股票及背信犯意部分:
         (1)被告顏○欣之選任辯護人雖辯護以,被告顏○欣認知被告林
            ○澤為其新老闆,故其一切所為僅係按被告林○澤之指示,
            並依系爭股份買賣合約僅交給被告林○澤 1,500張股票,所
            為洵屬正當,並比黃○懋處理方式更為妥適云云。然查,系
            爭股份買賣合約第 2條第 2項約定,麗○公司固須於簽約日
            後 7日內將麗○公司股份 450萬股移轉登記於麗○公司名下
            ,惟宏○公司應分期給付價金,其中首期即簽約日應給付1,
            500 萬元之即期支票及 500萬元90日之支票,嗣後麗○公司
            亦應開始辦理增資至 600萬股,再於增資完後之14日將增資
            之 150萬元股份辦理移轉登記予宏○公司指定之人等情(見
            調查局卷第 158頁),足見系爭股份買賣合約並非一次性給
            付價金完畢之交易,就價金部分宏○公司應分期給付,麗○
            公司於 450萬股股份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後,應繼續辦理增資
            至 600萬股,則在雙方預計之 600萬股股份移轉完畢以及宏
            ○公司履行價金完畢前,被告林○澤是否已入主麗○公司而
            成為麗○公司之新老闆,當有疑義。再者,該合約分期履行
            期甚長,以簽約日起至第 3年為止為最末期,在此期間若一
            方未能履行或有違約事由,系爭股份買賣合約自有解約之可
            能,此觀該合約第 9條定有解約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等約定
            自明。則被告顏○欣既稱有看到合約上金額的履行,知悉係
            分期履行(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05頁),顯然亦瞭解宏○
            公司當時僅給付首期簽約日之支票,仍有支票恐未兌現或其
            他後續金額不給付等可能違約、解約之風險存在,被告林○
            澤是否入主麗○公司即尚未能完全確定,被告顏○欣僅因被
            告林○澤出示變更後之 103年 7月12日股東名冊(見新北地
            檢 101年度他字第5410號卷【下稱他字第5410號卷】第23頁
            ),即將被告林○澤當作其新老闆,而將麗○公司股票其中
            1,500 張交付予被告林○澤,顯忽視上開風險,將麗○公司
            其餘股東置於險境,並非合理。再系爭股份買賣合約,僅於
            第 2條約定須將股份辦理移轉登記,即變更股東名冊並蓋上
            麗○公司大、小章,並未有需交付實體股票背書轉讓之約定
            (見調查局卷第 158頁),業如前述,益徵被告顏○欣辯稱
            係為依約履行才交付股票,亦乏依據,顯屬無稽。
         (2)又被告顏○欣所指之 103年 7月12日股東名冊,係以林○澤
            、陳○坤、王○峰、王○雄、宏○公司為麗○公司股東,為
            被告顏○欣於 103年 7月12日至黃○聲律師之事務所用印所
            製作,變動很容易,只要蓋印麗○公司之大、小章即可完成
            ,業據其自承在卷(見他字第5410號卷第23頁,金訴字第 9
            號卷第 200頁、第 204頁反面)。另被告林○澤介紹被告顏
            ○欣去中○○○辦理股務代理,被告顏○欣遂於 103年 7月
            16日之股東名冊上加蓋麗○公司與其本人印鑑章,顯示麗○
            公司股東為佳○公司、劉○修、○發公司及顏○欣,亦據被
            告顏○欣供承在卷,復有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2 年 2月27日中信銀代理字第 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10
            1 年 7月16日股東名冊 1份在卷可參(見他字第5410號卷第
            111 頁至第 112頁,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07頁反面至第 208
            頁反面)。足稽被告顏○欣於 101年 7月12日雖已製作以被
            告林○澤及其指定人選之新股東名冊,其嗣後於同年月16日
            辦理股務代理時,仍將佳○公司等 4人當作麗○公司股東,
            可徵被告顏○欣斯時心態仍將佳○公司等 4人當作麗○公司
            股東,被告林○澤仍為麗○公司交易之相對人,故其僅願依
            照宏○公司所給付之支票面額給付相對應價值之股票,而非
            將被告林○澤當為作其新老闆。其若真將被告林○澤視為新
            老闆,且奉新老闆之指示為遵循不疑的話,理應聽從新老闆
            即被告林○澤之指示將全數股票交付,惟其亦僅交付部分股
            票,是其自述其將林○澤當作新老闆之心態,亦與其實際作
            為有所矛盾。況早於系爭股份買賣合約尚未正式簽訂前,被
            告林○澤與麗○公司尚無任何關連,亦未能確保被告林○澤
            將來必定投資麗○公司,被告顏○欣即已先聽從被告林○澤
            之指示先行私下印製股票,並填寫麗○公司委台○銀行信託
            部辦理股票簽證之簽證契約書,完成股票簽證,已如前述。
            是被告顏○欣身為麗○公司之董事長,卻在缺乏應給付實體
            股票憑據之情況下,貿然將股票交付予林○澤,在此之前並
            未再為任何查證行為,諸如向其他麗○公司股東或董事詢問
            等,有負原麗○公司其他股東或董事之信任,更徵其早有將
            印製股票拿予林○澤處分換取對價之認識無訛。其辯稱因10
            1 年 7月12日股東名冊已變更,即將被告林○澤視為新老闆
            ,而按其指示所為云云,無非僅係因其與被告林○澤聯手印
            製股票換取對價乙事東窗事發,事後為圓其說之詞,不足採
            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2人偽造公司股票,及背信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 1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 2人行為後,刑法第 342條規定業於 103年 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42條原
        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
        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
        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為他人處理
        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因修正後之規定業已提高罰
        金刑之數額,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應依刑法第 2
        條第 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 342條之
        規定。
  (二)核被告顏○欣、林○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01條第 1項之偽造
        公司股票罪及修正前刑法第 342條第 1項之背信罪。被告顏○欣
        偽刻告訴人蘇○、吳○文之印章各 1枚,交由印刷廠套印董事蘇
        ○、吳○文之印文在麗○公司股票紙本上,以此方式共計偽造蘇
        ○、吳○文之印文各 4,501枚等偽造印章、印文行為,均為偽造
        公司股票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麗○公司股票辦理簽證完畢
        後,被告 2人將其中部分股票出售予羅○榮之行使偽造公司股票
        之低度行為,為偽造公司股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被告 2人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蘇○、吳○文之印
        章,再透過不知情之輝○印刷廠員工黃○陽套印蘇○、吳○文之
        印文而印製麗○公司股票,及經由不知情之台○銀行承辦人員張
        ○雪辦理股票簽證程序,而偽造公司股票,均為間接正犯。又被
        告顏○欣填寫麗○公司委託台○銀行信託部,辦理股票簽證之簽
        證契約書,固未經麗○公司董事會決議,然法人雖有獨立之人格
        ,但係由法人之代表人,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其效
        果直接及於法人,被告顏○欣斯時擔任麗○公司董事長,為有代
        表麗○公司權限之人,其代表麗○公司填寫上開簽證契約書,乃
        有權製作,縱令違背內部程序或不應製作而製作,致損及麗○公
        司之利益,係其背信行為之階段行為,尚不發生偽造私文書之問
        題,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所為,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
        有誤會。被告 2人就上開偽造公司股票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為共同正犯。至於背信罪部
        分,被告林○澤雖未受麗○公司委託處理事務,惟其與具有此身
        分之被告顏○欣就上開背信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第
        3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與被告顏○欣論以共同正犯。另被
        告林○澤在無足夠資金狀態下,仍藉由併購麗○公司之名,明知
        麗○公司不得發行股票,欲將其股票印製賣出並從中獲利,而與
        被告顏○欣共謀為上開背信犯行,以其犯罪分工而言實屬情節重
        大,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後段減輕其刑,附此敘明。被告 2
        人上開所犯偽造公司股票罪及背信罪間,係渠等主觀上出於同一
        犯罪計畫而偽造公司股票持以行使出售,為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
        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公司
        股票罪處斷。
五、撤銷原判決及科刑之理由:
  (一)原判決就被告顏○欣、林○澤上開犯行予以論處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1.被告 2人委由台○銀行於 101年 6月29日完成簽證程
        序,而偽造麗○公司股票,上開時點乃屬本件偽造公司股票完成
        時間,原判決未詳予查實認定,尚有疏漏。2.按法院雖不得就未
        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然犯罪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所記載之
        「犯罪事實」為準,所謂犯罪已經起訴,係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欄,已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社會基本事實,具體記載,並足據
        以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者,已克當之,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不得
        以其內容簡略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因本件檢察官已於起訴書
        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顏○欣、林○澤「同時則由
        顏○欣於不詳時、地偽刻麗○公司董事吳○文、蘇○及股東劉○
        修等人印章各 1枚」等語(詳起訴書第 1頁,追加起訴書第 2頁
        ),復於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二敘明被告顏○欣「偽刻『劉○修』
        、『蘇○』、『吳○文』等印章,…均為偽造公司股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等語(詳起訴書第13頁,追加起訴書第
        16頁)。顯見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 2人共同偽刻麗○公司股東
        劉○修之印章 1枚,並無錯誤遺漏、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之情形
        。則原審認被告 2人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當應於判決理由中敘
        明不另無罪判決之諭知(詳後述),惟原判決卻以起訴書及追加
        起訴書未具體指明偽造之劉○修印章蓋何處及用意如何,而認此
        部分非屬本案起訴範圍,容有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認原判決
        量刑過輕,且就被告 2人被訴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
        規定之證券詐欺罪、違反同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之未經許可經營
        證券業務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亦有違誤云云。
        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
        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
        上級審法院本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量刑係法
        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
        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
        ,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原判決就被告 2人所犯罪刑之
        裁量,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以行為
        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酌量科刑,並無何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或
        失入之情形。至於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
        ,亦無可採,詳如後述,是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被告 2人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云云,亦無理由。惟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尚屬無可維持,本院自應予以撤銷改
        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顏○欣任職麗○公司董事長
        ,理應盡其忠誠義務,在正途下為麗○公司牟取最大利益,被告
        林○澤亦應循正常交易途徑籌備資金,惟被告 2人竟共同謀議在
        未經麗○公司董事會決議下偽造股票,並將其中部分股票處分予
        羅○榮以換取現款,造成偽造之麗○公司股票流通市面,影響麗
        ○公司本身及其他董事及股東之權益甚鉅,所為均應嚴予非難;
        另兼衡被告顏○欣前無因犯罪而判處刑罰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
        ,而被告林○澤則有偽造文書、賭博、侵占、違反證券交易法、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等犯罪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 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89頁至91頁),素行非佳;又被
        告顏○欣學歷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原任職麗○公司董事長,
        於調詢時自述家庭經濟小康,已婚並育有 2子之生活狀況(見調
        查局卷第29頁);被告林○澤學歷則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如
        前述負債累累之生活狀況;另考量被告顏○欣犯後除交出所持有
        記名如○發公司、佳○公司之麗○公司股票 2,392張外,另積極
        陸續收回流出市面之麗○公司股票,展現其積極處理善後之誠意
        ,有具體補過之作為,復徵得劉○修之諒解,有劉○修出具撤回
        告訴狀 1份在卷足憑(見金訴字第30號卷第 355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
        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
        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205 條、第 21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現扣案之麗○公司股票3,58
        9 張(含原扣案之麗○公司股票 2,392張及被告顏○欣提供扣案
        之 1,194張、後續陳報股票 2張、 1張)及未扣案之麗○公司股
        票 912張(無證據證明現已滅失),共計 4,501張之麗○公司股
        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205條規定沒收。至於上
        開股票上所示偽造蘇○、吳○文之印文,均已包含於上開公司股
        票內一併沒收,爰不另依同法第 219條規定重覆為沒收之諭知。
        另被告顏○欣所偽刻之蘇○、吳○文之印章,雖據被告顏○欣供
        承不知該印章下落等情(見金訴第 9號卷第 259頁),然仍無證
        據證明該等印章現已滅失,爰依同法第 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顏○欣、林○澤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顏○欣於不詳時
        、地偽刻麗○公司股東劉○修之印章 1枚,因認被告 2人涉犯刑
        法第 217條第 1項偽造印章罪嫌。
  (二)被告顏○欣、林○澤明知麗○公司產能及訂單均不佳、經營團隊
        離異、無任何股票上櫃交易計畫、無與歌林等大型客戶生意往來
        ,亦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
        信之行為,亦明知羅○榮設立之利○公司及中信公司並非證券商
        ,不得經營公司股票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仍與羅○
        榮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顏
        ○欣將麗○公司營運獲利、上櫃交易、訂單產能滿載、大客戶生
        意往來及優秀經營團隊等不實資訊,以書面提供予被告林○澤,
        再由被告林○澤輾轉交予羅○榮,並另以接受報紙媒體訪問及上
        電視媒體方式,宣揚麗○公司上開不實資訊,供不特定投資人觀
        覽。羅○榮取得上開不實資料後,於 101年 7月起,由羅○榮僱
        用不知情之酈○發及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潘○玉」、「葉○
        盈」等業務人員,分別在臺北市忠孝東路及新北市中和區等地,
        以利○公司及中信公司名義,透過電話行銷,並將上開不實資料
        寄予投資人,佯稱麗○公司產能及訂單滿載、營運獲利佳、股票
        即將上櫃交易等,而產生未來麗○公司股價將大幅上漲之假象,
        致附表三(原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所引之附表有所出入,業經檢
        察官於原審當庭表示以追加起訴書所引之附表為準,另原追加起
        訴書所引之附表有誤繕之處,逕更正如本判決所附之附表三所示
        )所示之買受人陷於錯誤,陸續同意以每股52元至60元不等價格
        買進麗○公司股票。羅○榮復於同日或翌日以每股52元至60元不
        等價格,將股票過戶至有意購買之投資人名下後,再經由業務人
        員將實體股票親交或郵寄給附表所示之買受人,並向買受人收取
        現金股款,或指定買受人存入不知情之酈○發設於彰○商業銀行
        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號、楊琇茹(另為緩起訴處分)設於○
        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號及羅○榮設於○山商業
        銀行埔墘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以上述方式經營證券業
        務。因而認被告 2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之規定,應
        依同法第 171條第 1項第 1款論處之證券詐欺罪嫌,及違反同法
        第44條第 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 175條第 1項之未經許可經營證
        券業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 2項、第30
    1 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 2項亦有明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酌。
三、經查:
  (一)關於偽刻劉○修印章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顏○欣、林○澤涉有偽刻劉○修印章之犯行,無非
        係以告訴人佳○公司等人之指述、證人劉○修之證述及麗○公司
        股票暨股票轉讓登記表照片影本,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顏○
        欣、林○澤堅詞否認有何偽刻劉○修印章之犯行,被告顏○欣辯
        稱:伊交付麗○公司股票予林○澤時,伊並未在股票上蓋用任何
        印章等語;被告林○澤辯稱:伊未偽刻劉○修印章,伊交付麗○
        公司股票給羅○榮時,股票背面是空白等語。卷查告訴人佳○公
        司等人具狀告訴謂:告訴人試圖接觸銷售麗○公司股票之人員,
        要求其出示待售股票時,其所提供之待銷偽造之麗○公司股票之
        背面,業已蓋有「劉○修」之印章云云(見偵字卷一第 4頁),
        並提出麗○公司股票照片影本,其背面「股票轉讓登記表」上「
        出讓人蓋章」欄固蓋有「劉○修」之印文(見偵字卷一第40頁、
        第41頁及告證 7),且經證人劉○修否認該股票係其印製、轉讓
        之情明確(見偵字卷一第 159頁),惟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市
        面上有人持已蓋用「劉○修」印文之麗○公司記名股票兜售之事
        實,不足證明係被告 2人偽刻劉○修印章而予蓋用在麗○公司股
        票背面。且既是不詳之人出示兜售該蓋有「劉○修」印文之股票
        ,並不能排除被告顏○欣、林○澤交付予羅○榮後,由他人另行
        偽刻劉○修印章,蓋於股票背面,持以轉售之可能。檢察官所指
        被告 2人涉有偽刻劉○修之印章之犯嫌,尚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而無從得為有罪之確信。
  (二)關於證券詐欺罪部分:
        1.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
          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私
          募」,謂已依同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43條之 6第 1項及第 2
          項,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發行」,謂發行人
          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同法第 7條第 1項、第 2項、第 8條第 1項亦分別明定。是
          證券交易法僅就「募集、發行、私募」,另定意義,惟關於「
          買賣」並未有何明文定義,自應回歸民法認定,此處所指之買
          賣,即同民法第 345條第 1項所定買賣之定義,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則本件被告 2
          人將麗○公司部分股票以每股15元之價格處分予羅○榮,供羅
          ○榮轉售他人之行為,顯然與前揭法文所指關於「募集、發行
          、私募」之定義,皆有不符,自應先予排除,是應審究者為被
          告 2人有無將麗○公司股票以買賣方式出售之行為及所出售之
          對象為何,合先敘明。
        2.觀諸被告林○澤與羅○榮約定 101年 5月 3日協議書之內容略
          為:「甲方(指羅○榮)承諾自股票印制完成三個月內,至少
          一千張額度(除非遭遇法令變更或天災人禍等不可力抗之因素
          得另行協商),三個月未達成一千張,乙方(指被告林○澤)
          有權自行分散股權」、「運作期間,乙方承諾在合理範圍內提
          供必要之協助(如媒體、公司利多發佈、投資說明會、財報…
          )以利運作效率。」、「雙方約定每次交易以一百張為單位,
          每股15元,現金交易、銀貨兩訖。」等語,有該協議書 1份在
          卷足稽(見偵字卷二第 110頁)。次據證人羅○榮於原審審理
          時具結證稱:伊買股票來賣,不需要分給林○澤或顏○欣,林
          ○澤是如何跟顏○欣談,伊不會去過問,那是他們的事情,伊
          就是很單純與林○澤買股票,他給伊股票,伊去賣,伊賣多少
          都是自己的本事,後面獲利伊根本連告訴他們都不需要,伊要
          賣 100元他也管不到。林○澤從中賺多少錢,伊也不過問。伊
          將取得麗○公司之股票,賣給不特定的消費大眾,不是和顏○
          欣、林○澤共同做。伊賣出股票後,有少數幾個向伊請求賠償
          ,伊拿回股票後,有其他客戶就賣出去,不會留股票在身上,
          如果是賣股票的部分發生問題,伊會承擔責任等語(見金訴字
          第 9號卷第 165頁至第 173頁);核與被告林○澤供稱:伊與
          羅○榮簽訂協議書,伊無權干涉羅○榮如何處分股票等語(見
          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67頁反面),若合符節,堪認被告林○澤
          與羅○榮間前揭 101年 5月 3日協議,係由被告林○澤將印製
          完畢之麗○公司股票賣斷予羅○榮,再由羅○榮出售予市場上
          不特定人,羅○榮再行轉賣價金之高低,被告 2人無權過問、
          干涉,羅○榮從中獲利若干,亦與被告 2人無涉,形同買賣契
          約,由出賣人即被告林○澤將麗○公司之股票交付予羅○榮,
          由羅○榮交付所約定每股15元之價金,是被告 2人顯係由被告
          林○澤將麗○公司股票以買賣方式出售予羅○榮,即非如起訴
          意旨及追加起訴書所指,係由被告 2人與羅○榮共同出售予如
          附表三所示之買受人。
        3.雖被告 2人仍有共同將麗○公司股票以買賣方式出售予羅○榮
          之行為,惟據證人羅○榮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林○澤給伊資
          料並帶伊去公司看,伊才願意做,他給伊 100多頁,伊濃縮整
          理後,才將資料給投資人等語(見偵5379卷一第 237頁);嗣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林○澤曾分次給伊關於麗○公司之各
          項資料,包括 EPS預估表、 401報表、測試報告、簡報、專利
          證書等,如果林○澤給的不夠詳細,伊會再補充,伊做資料不
          敢造假,一定要根據他給伊東西來做,伊也據此做了一份簡報
          ,把上開資料濃縮、重新編排,也有給林○澤看過,表示他同
          意。伊知道麗○公司有在媒體上宣傳的事,有找記者去麗○公
          司採訪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67頁至第 168頁反面、第
          172 頁反面)。被告顏○欣與林○澤亦不否認被告顏○欣有交
          付公司內部資料予被告林○澤,被告林○澤另交付予羅○榮之
          事實(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197頁反面、第 208頁反面至第20
          9 頁反面、第 222頁至第 223頁),則被告 2人僅係提供麗○
          公司內部資料予羅○榮,內容或非與時俱進,然原始資料既為
          羅○容所自行掌握,其自可判斷是否為過時或不真實之資訊,
          仍難謂被告 2人提供者有所不實。又依證人羅○榮上開證詞,
          其於偵查時所提供一份簡報資料(見偵字卷一第 408頁至第42
          1 頁),即檢察官引為作為被告 2人有刊登麗○公司預計上櫃
          、 101年預計 EPS為4.45元、歌林等大型客戶群、經營團隊等
          不實資訊之麗○公司營運計畫書(募股說明書)之事實,實為
          羅○榮所製作,是上開內容既為羅○榮所自行製作,即無使羅
          ○榮因而誤信之問題。況以羅○榮所處販售未上市股票立場,
          其所在意者乃在於拿到實體股票後後續如何處分,至於其為爭
          取以較佳價金賣出,而製作上揭營運計畫書作為宣傳資料,亦
          係羅○榮自行決定,與被告 2人無涉。則被告 2人既未對羅○
          榮特別佯稱營運獲利、上櫃交易、訂單產能滿載、大客戶生意
          往來及優秀經營團隊等不實資訊,而虛偽、詐欺或使羅○榮誤
          信之行為,自不該當證券詐欺罪。
四、關於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
        1.承上所述,以羅○榮購買麗○公司股票出售之情形而言,羅○
          榮取得麗○公司股票出售,無論售出價格高低、有無獲利,均
          與被告 2人無涉。且依證人羅○榮前揭證詞即知,縱有民眾向
          其要求退款,伊取得退還股票後亦係再度賣出,無庸交回麗○
          公司或被告 2人,則羅○榮如何處分其取得之麗○公司股票,
          皆與被告 2人無關,被告 2人既未從羅○榮處獲利,亦未實際
          參與羅○榮關於利○公司及中信公司之營運,自不得僅以被告
          2 人知悉並有將麗○公司股票交付予羅○榮之事實,遽認被告
          2 人有與羅○榮共同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
        2.公訴人雖另以被告 2人尚有配合羅○榮對外銷售麗○公司,因
          而需配合羅○榮經由媒體、說明會及提供麗○公司財務資料,
          宣傳麗○公司營運及獲利狀況,且參以被告顏○欣於 101年 9
          月2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中提及其曾於羅○榮未上市盤商營業處
          所教導業務員關於麗○公司營運及產品等課程、知悉股票對外
          銷售價格、曾交付股票予羅○榮,若非被告 2人有與羅○榮共
          同經營證券業務,又何需對外發布麗○公司利多消息,已利羅
          ○榮對外銷售股票之運作效力云云,為其主要論據。而觀被告
          林○澤與羅○榮之協議書,固亦有被告林○澤應在合理範圍內
          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媒體、公司利多發佈、投資說明會、財報
          …)以利運作效率等約定(見偵5379卷二第 110頁)。惟一般
          買賣交易除主給付義務即交付標的物與價金之義務外,尚非不
          得約定有助於主給付義務之其他附隨義務,是被告 2人依該合
          約條款配合羅○榮透過媒體、說明會及提供麗○公司財務資料
          ,宣傳麗○公司營運及獲利狀況,可否等同被告 2人有與羅○
          榮共同經營證券業務,或僅係為履行上開特約,不無疑義。且
          據證人即原經濟日報記者李正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羅○
          榮付費向經濟日報訂一個廣告版面,稱麗○公司準備上市、上
          櫃,要伊去做技術性採訪,即所謂置入性行銷,故安排伊去麗
          ○公司採訪顏○欣,伊採訪顏○欣關於技術性事項後有將草稿
          傳給羅○榮及顏○欣,嗣羅○榮有增刪內容,回傳給伊,顏○
          欣則未回傳,伊照羅○榮修改的內容刊登在經濟日報,標題則
          是由報社編輯決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46頁至第 248頁,本
          院卷二第111頁反面、第 112頁正面),可徵經濟日報刊登麗
          ○公司之報導,係羅○榮為向不特定投資人宣傳及推銷麗○公
          司股票,自行付費請經濟日報記者李正宗採訪,復自行加註足
          以誤導大眾投資判斷之資訊,尚難認被告 2人就此有與羅○榮
          謀議。另細觀被告林○澤與羅○榮前揭協議書約定,羅○榮僅
          需於股票印製完成後 3個月內至少銷售 1,000張麗○公司股票
          ,即屬履約(見偵字卷二第 110頁)。則若羅○榮認麗○公司
          股票銷售獲利情形非佳,而於銷售 1,000張麗○公司股票完畢
          後,亦可停止銷售,並未有何羅○榮需將全數麗○公司股票銷
          售完畢之約定,準此,前揭需配合媒體宣傳等約定及被告顏○
          欣願配合媒體宣傳、提供麗○公司財務資料、對業務員上關於
          麗○公司產品及業務之課程等行為,實際上亦係在幫助被告 2
          人將麗○公司股票出售羅○榮,非可即認被告 2人有何與羅○
          榮共同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
        3.被告林○澤雖坦承其有犯此部分之犯行,然其承認罪行之陳述
          已與其前揭自承:伊與羅○榮簽訂協議書,伊無權干涉羅○榮
          如何處分股票等語(見金訴字第 9號卷第 267頁反面),扞格
          不入,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仍應與事實相符,方得採信,然
          以被告林○澤與羅○榮之交易模式,其並未與羅○榮有共同經
          營任何證券業務,已如前認定,則尚不得以其與事實不符之自
          白,遽認被告 2人此節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 2人乃係將股票以買賣方式出售予羅○榮,然彼此間
    為單純之買賣關係,並無證據證明被告 2人有偽刻麗○公司股東劉○
    修之印章之舉,亦無與羅○榮有共同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
    渠等出售麗○公司股票予羅○榮,未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使羅○榮
    產生誤信之行為,揆諸首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此部分既屬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且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條第 1項前段、第 364條、第 299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 2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 1項前段、第 201
條第 1項、第 205條、第 342條第 1項(修正前)、第55條、第 219條,
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 1第 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鄧振球
                                                    法官  許辰舟
                                                    法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
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譽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
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
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麗○公司股票                                          │
├─┬────┬──────┬──────┬──────┤
│編│記名股東│已簽證股票張│扣案情形    │扣案來源    │
│號│        │數          │            │            │
├─┼────┼──────┼──────┼──────┤
│1 │佳○公司│全股2,000 張│扣案2,000 張│於調查局時查│
│  │        │            │            │扣。        │
├─┼────┼──────┼──────┼──────┤
│2 │○發公司│全股  392 張│扣案  392 張│於調查局時查│
│  │        ├──────┼──────┤扣。        │
│  │        │零股    1 張│未扣案  1 張│            │
├─┼────┼──────┼──────┼──────┤
│3 │劉○修  │全股1,927 張│扣案1,081 張│1.103.11.28 │
│  │        │            ├──────┤  被告顏○欣│
│  │        │            │未扣案846 張│  於原審庭呈│
│  │        ├──────┼──────┤  1,078張。 │
│  │        │零股    1 張│未扣案  1 張│2.103.12.25 │
│  │        │            │            │  被告顏○欣│
│  │        │            │            │  於原審具狀│
│  │        │            │            │  陳報2張。 │
│  │        │            │            │3.104.01.05 │
│  │        │            │            │  被告顏○欣│
│  │        │            │            │  於原審具狀│
│  │        │            │            │  陳報1張。 │
├─┼────┼──────┼──────┼──────┤
│4 │顏○欣  │全股  180 張│扣案  116 張│103.11.28被 │
│  │        │            ├──────┤告顏○欣於原│
│  │        │            │未扣案 64 張│審庭呈116張 │
│  │        │            │            │。          │
├─┼────┼──────┼──────┴──────┤
│  │總計    │全股4,499 張│扣案  全股3,589張         │
│  │        │零股    2 張│      零股    0張         │
│  │        │合計4,501 張│      合計3,589張         │
│  │        │            ├─────────────┤
│  │        │            │未扣案全股 910 張         │
│  │        │            │      零股   2 張         │
│  │        │            │      合計 912 張         │
└─┴────┴──────┴─────────────┘
附表二:
┌──────────────────────────┐
│101年9月22日喜來登飯店對話錄音譯文                  │
├─┬────────────────────────┤
│錄│顏○欣:我跟你講啦,這一點齁,你問林董,我說這個│
│音│        案子能成,你不用找我,我沒有辦法決定什麼│
│檔│        ,所以關鍵就是我舅舅,搞定林○平,那這件│
│一│        事情你可以處理好一定是○懋會處理,跟我有│
│  │        …我有跟他說過,因為後來搞得…          │
│  │黃○懋:你為什麼不直接這樣跟我講就好了呢(笑)?│
│  │        你為什麼不直接來找我?                  │
│  │顏○欣:不是啦我,我真的齁,我不希望說,我每次這│
│  │        樣講,我很怕到時候,你知道嗎,那種心理的│
│  │        ,我很怕我跟你說這樣,然後到時候你又覺得│
│  │        或是正平又覺得怎麼樣又覺得怎麼樣。      │
│  │黃○懋:好沒關係啦。                            │
│  │顏○欣:不是啦,真的啦,我真的是這樣想啦,我沒有│
│  │        其…我…我知道你…你那…你那邊看得出來這│
│  │        整盤局,其實呢,如果林○平可以搞定,因為│
│  │        黃○懋是跟我…說錯了,林○平是跟我不和的│
│  │        ,基本上他是不喜歡我的,對不對,所以呢,│
│  │        應該是說啦,如果你要認…我前半段真的搞不│
│  │        清楚,後半段我真的不希望我出來壞事啦,我│
│  │        承認但我真的不知道,我跟你發誓,我沒有跟│
│  │        你說謊,我前半段真的我自己徬徨無…我不知│
│  │        道做什麼,後半段是我覺得我出來會壞事啦,│
│  │        我出來把事情弄得更複雜的時候…          │
│  │黃○懋:那你跟那個林董這邊認識是建○(音譯)兄介│
│  │        紹的嗎?是建○介紹的嘛。那為什麼你後來又│
│  │        跟我講是你先認識他的?                  │
│  │顏○欣:不是啦,這個我先大概跟你說一下。        │
│  │黃○懋:我跟你講,你如果有說曾經為了某些理由說謊│
│  │        ,你現在就跟我承認,你就跟我道歉我就接受│
│  │        ,你不要再弄來弄去了,因為你這資訊非常的│
│  │        複雜,好不好,就簡單一點,讓我知道什麼時│
│  │        點,怎麼樣怎麼樣,我才有辦法幫忙,可以嗎│
│  │        ?                                      │
│  │顏○欣:這樣子啦,其實齁,我是,先認識林董的,但│
│  │        是為什麼會這樣說我先說一下,我先認識林董│
│  │        的,跟林董認識的時候是透過跑客戶的時候認│
│  │        識的,這件事情沒變,但是為什麼我們後來會│
│  │        說這樣子,其實當初我們希望,我們當初希望│
│  │        那個誰啊,那個,建○能幫忙。            │
│  │黃○懋:那這樣子就是透過你認識你的啊…          │
│  │顏○欣:對,我們當初是希望建○能幫忙。          │
│  │黃○懋:是這樣子嗎?哈哈哈,我實在是昏倒。      │
│  │林○澤:沒有啦,是這樣子啦,建○,介紹我認識他的│
│  │        啊,其實我們在,我就跟你講我們去,其實去│
│  │        年的一場…有一場法說會,我們有在…我們有│
│  │        碰到面,但是,就是點頭之交這樣子而已啦,│
│  │        也不算認識啦,這個認識…                │
│  │黃○懋:那跟麗○沒有關係?                      │
│  │林○澤:沒有沒有,跟麗○沒有關係。              │
│  │顏○欣:我們那時候不是很熟。                    │
│  │林○澤:那…事隔了,將近半年也很巧,剛好建○,我│
│  │        是因為上海的朋友認識建○的,其實我跟建○│
│  │        也不熟,講真的,我跟建○應該認識…頂多…│
│  │        好啦嚴格講一年算一年好了啦,我們就把它當│
│  │        作一年,然後我是透過上海的朋友認識建○,│
│  │        然後建○帶我去認識了,是這樣子的。這個經│
│  │        過,有啦這個我有講過,所以你說是我先跟他│
│  │        有認識還是建○的,因為碰到了,大家又以前│
│  │        有有有有…有那個…有那個,我們也認識了啦│
│  │        ,應該算已經認識了啦。                  │
│  │顏○欣:我們最早就認識了啦,但是我們不…不是很熟│
│  │        啦。                                    │
│  │黃○懋:然後這個事情麗○的事情啟動開始什麼時候開│
│  │        始?應該是去年就開始了嘛。              │
│  │林○澤:啟動應該是算是,那,沒關係啦,都都都講啦│
│  │        …                                      │
│  │黃○懋:對啊,你就講沒有什麼關係,這樣子又沒有什│
│  │        麼…這沒什麼關係。                      │
│  │林○澤:應該是他帶劉董到我公司來,那時候開始。  │
│  │黃○懋:可是不可能啦,那個是…歐那個很早以前就帶│
│  │        過了是不是?                            │
│  │林○澤:很早以前啊。                            │
│  │顏○欣:不是不是不是…歐。                      │
│  │林○澤:很早啊,劉董來,很早啊。                │
│  │顏○欣:不是,沒有,○懋說的啟動是哪時候開始啟動│
│  │        的。                                    │
│  │黃○懋:沒有沒有…先講他這個嘛,劉董是什麼時候第│
│  │        一次見到你的。                          │
│  │林○澤:應該是三月吧,是三月嗎?                │
│  │顏○欣:就是…劉董介紹沒多久。                  │
│  │林○澤:欸,是幾月啊,是幾月啊…                │
│  │顏○欣:就是我在董事會開完了之後第二天第三天…  │
│  │林○澤:沒有沒有五月喔。                        │
│  │黃○懋:不是,在你們之間進行這個不可能之後才開始│
│  │        ,我現在是說你們什麼時候開始進行的。    │
│  │林○澤:應該是三…三、四月,幾月真的我沒有算。  │
│  │黃○懋:今年啦。                                │
│  │林○澤:我沒有記得很清楚。                      │
│  │黃○懋:可是你們應該去年就開始啦。              │
│  │林○澤:去年就認識啦。                          │
│  │黃○懋:對啊。                                  │
│  │顏允澤:去年就開始談了,但是呢真正進行…        │
│  │黃○懋:對啊,對啊,去年就開始談了。            │
│  │林○澤:沒有,但是那時候並沒有到那麼樣地深入要去│
│  │        把麗○整個那個…那只是同一個階段,你說的│
│  │        是啟動嘛。                              │
├─┼────────────────────────┤
│錄│黃○懋:就是你代表整個買方,然後不會再出現這種奇│
│音│        怪的事,如果出現這些事都是你負責嘛一定是│
│二│        這樣嘛,對你不能說那我要跟你談,你說你不│
│  │        知情(笑),那我…那我找誰呀?這是不是第│
│  │        一個邏輯?對不對齁。第二個邏輯是這樣,因│
│  │        為我昨天有問他嘛,就是說現在其實外面有成│
│  │        交股條嘛,那這個事情要講清楚,到底那個是│
│  │        什麼情況?                              │
│  │顏○欣:這個可能就是,這個就是要來,你們兩個一定│
│  │        要幫我了,因為說真的,當初,我剛才沒有講│
│  │        完就差…差這個地方,當初,合約買賣的時候│
│  │        我不是蓋了那個章,所以呢…              │
│  │黃○懋:什麼?什麼合約買賣?                    │
│  │顏○欣:沒有就是叫做…那個叫做什麼…            │
│  │黃○聲:沒有啦我們現在總共齁,我稍微講一下過程,│
│  │        我覺得我一直在做白工,我一直簽約一直簽約│
│  │        ,每一次都急得要命,趕快來簽,不只有你這│
│  │        邊的,也有這邊的,也有別人的,那我這邊是│
│  │        一個集中我在處理的地方,那麼我一次一次的│
│  │        改,一下子你說你那邊不願意匯錢了,第一次│
│  │        是這樣嘛,對不對?第一次為什麼最後沒有了│
│  │        ,是不是你這邊的原因嘛。然後呢,那所以你│
│  │        在講的也是第一次的事情嘛。              │
│  │顏○欣:對對對我講第一次的事情。                │
│  │黃○聲:你在講第一次的過程嘛,對不對。那為什麼你│
│  │        不會知道呢,因為你說你通通都不知情。    │
│  │顏○欣:沒有,之後我不知情啊,但是你去找我蓋那個│
│  │        章我知情啊。                            │
│  │黃○聲:你知情呀,但是為什麼那個這些東西沒有…你│
│  │        的部分,你也一定知情啊,因為你那個…因為│
│  │        你是授權,你有授權參加的啊,對不對?    │
│  │顏○欣:我知道,所以我知情了,股權買賣這件事情我│
│  │        知情啊,我知情啊,我確定知情。          │
│  │黃○聲:那麼,我現在是在講說,因為,中間,整個都│
│  │        是拆開來的。公司,你在經營;交易,林先生│
│  │        說這邊他在處理,然後最後發現,ㄝ根本…根│
│  │        本就是…根本不是啊,是…是…是…是這邊其│
│  │        實林先生也在公司營運,那然後你呢,也跟林│
│  │        先生在聯絡啊,你這邊也在聯絡,啊我變成我│
│  │        怎麼寫合約都不會對啊,後面要執行起來,到│
│  │        時候執行一個錯誤,那這樣子責任會是在我,│
│  │        對不對?我覺得我從頭到尾那個…被當傻瓜啦│
│  │        ,但是無所謂,律師…我覺得無所謂,因為我│
│  │        覺得這個這個還好,再多寫一次,再付律師錢│
│  │        就好啦,對不對?                        │
│  │顏○欣:我沒錢…沒錢付你哈哈哈。                │
│  │黃○聲:ㄝ,沒有啦。                            │
│  │顏○欣:現在是朋友友情價哈哈哈。                │
│  │黃○聲:我們大家也是看最後有成交有嘛,對不對?那│
│  │        所以,從我的角度,當然也是,第一個哪邊委│
│  │        託我,我保全他的這個權益嘛,但是我們自己│
│  │        現在到底在處理什麼事情,怎麼才會成,不知│
│  │        道啦齁,從現在這個狀況底下,因為,都在把│
│  │        這個…我說○欣啦,○欣你都在把那個○懋當│
│  │        白痴,你把我當白痴,你把劉…劉…劉○修當│
│  │        白痴,怎麼當白痴呢?早就…我早就看到好多│
│  │        的跡象在發股票了嘛,我早就看到了,但是,│
│  │        我這沒有辦法確定啊,因為我也無從去,我找│
│  │        哪一家銀行問?但是我知道有這個事啦,因為│
│  │        發股票之前,你要去做經…那個經濟部的登記│
│  │        清查啊,你要再去做什麼,這些這順序我又不│
│  │        會不知道,那我隨便也…也…也覺得有這個跡│
│  │        象啊,可是你還把大家當白痴,那問了說沒有│
│  │        嘛,對不對。然後呢,那劉○修他也不是白痴│
│  │        嘛,他雖然法律知識沒有我像我這樣齊全,可│
│  │        是他…他…那個市場上他會知道嘛,那麼,你│
│  │        跟他說沒有,那○懋就回去跟劉○修說沒有,│
│  │        劉○修說「你白痴唷,人家就…我就看…聽到│
│  │        說有了,你還跟他一起說沒有」,那他也會把│
│  │        ○懋覺得說你一定是跟…                  │
│  │顏○欣:我一定是個白痴哈哈。                    │
│  │黃○聲:…○懋一定是跟顏○欣一夥的,不然這麼…事│
│  │        實擺在眼前你還會說他沒有,你懂我意思嗎?│
│  │        好,那○懋這個可信度不用講了啦,就沒有可│
│  │        信度了啦,所以當你第一次合約沒簽成,這個│
│  │        合約第一次我們已經講得好好的喔,是去做就│
│  │        會成喔,結果你不付錢。                  │
│  │黃○懋:你知道我為你這個事情我是被劉○修羞辱?他│
│  │        羞辱完我再把我掛掉。                    │
│  │黃○聲:他的可信度在那次就失去了,沒有了,沒有了│
│  │        …黃○懋:他羞辱我完再把我掛掉。        │
│  │黃○聲:…那我們現在要怎麼樣把他進行第二次,就是│
│  │        說…我們說那沒關係,我出面來講,我們來確│
│  │        保第二次會進行,對不對?第二次好不容易簽│
│  │        好了,現在又沒有了,你現在要重新來的話,│
│  │        你是說我們再重新簽一次就可以了,為什麼大│
│  │        家全部的合約這種東西齁,跟一個…跟一個有│
│  │        紀律的人簽約的時候,不用簽約,一口…一口│
│  │        …這個一句話也可以成立,那大家不相信的時│
│  │        候簽一本書最後還是可以打翻天啊,本來就是│
│  │        這個樣子啊,那現在的情況已經是這樣子了啦│
│  │        ,雙方彼此都不用信任了啦,信任度很低很低│
│  │        了啦。                                  │
│  │黃○懋:沒有,我的結論來講就是你到現在還是沒有跟│
│  │        我講實話。                              │
│  │顏○欣:沒有,我還沒講啦,我還沒講,我沒有說不講│
│  │        。                                      │
│  │黃○懋:好你講,從現在開始拜託你講實話好不好。  │
│  │顏○欣:我沒有…                                │
│  │黃○聲:我把前面的過程敘述一下…                │
│  │顏○欣:因為我要講嘛,啊黃律師先旁邊…          │
│  │黃○聲:我們現在進行到第三次了,齁前面兩次都…都│
│  │        算是沒有。                              │
│  │顏○欣:對啊,那,我剛才說的事實狀況就是呢,其實│
│  │        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林董這個合約又被取消了│
│  │        。                                      │
│  │黃○懋:你先不要講林董的合約,你現在只要告訴我賣│
│  │        股票的事情是什麼,那個跟我們的交易都無關│
│  │        的。                                    │
│  │顏○欣:對,所以呢,所以,有賣股票,有在未上市賣│
│  │        股票。                                  │
│  │黃○懋:你賣誰的股票呢?                        │
│  │顏○欣:賣我的股票。                            │
│  │黃○懋:你怎麼會有股票呢?我們董事會又沒有發股票│
│  │        你怎麼賣股票?                          │
│  │顏○欣:所以我說我錯了第一步,我印了股票。      │
│  │黃○聲:印股票銀行一定會叫你提董事會議事錄出來呀│
│  │        。                                      │
│  │顏○欣:董事會議事錄?                          │
│  │黃○懋:不然你怎麼印股票?                      │
│  │黃○聲:因為要進行公司的什麼事情,你要有董事會呀│
│  │        ,董事會才會授權你董事長去做呀,你第一個│
│  │        要董事會議事錄,第二個要公司大小章嘛,啊│
│  │        你公司大小章你那時候七月就已經交給我了,│
│  │        ㄝ幾月?你是七月九號的樣子。            │
│  │黃○懋:所以表示你在之前…之前印的股票,你什麼時│
│  │        候印的股票,講真的喔?                  │
│  │顏○欣:我在,我在你給我拿印章之前印股票。      │
│  │黃○懋:講時間嘛,你就講時間是什麼時候嘛,我一定│
│  │        很早啦,絕對不是最近的事了,你不要再這樣│
│  │        子。                                    │
│  │顏○欣:大概在六月底吧。                        │
│  │黃○懋:六月底嘛,而且你要六月底弄你等於是,我講│
│  │        實在話,你在年初已經在規劃這個事情嘛?  │
│  │顏○欣:沒有啦沒有啦…                          │
│  │黃○懋:好,那大概在什麼時候?                  │
│  │顏○欣:真的沒有,真的沒有。                    │
│  │黃○懋:大概什麼時候?你這個不可能太倉促的啦。  │
│  │顏○欣:其實我是很倉促…我是很倉促。            │
│  │黃○聲:我跟你講,你印了股票,其實會害我們的Deal│
│  │        失效你知道嗎?因為印了股票,我們交易的話│
│  │        要交股票,就不是我們這樣蓋一蓋就算數的你│
│  │        知道嗎,所以…所以,我那時候一再確認說到│
│  │        底有沒有印股票,到底有沒有印股票,涉及到│
│  │        你在法律上,股票到底有沒有算交付,因為我│
│  │        一直跟你說我們那個蓋章就算交付,如果是股│
│  │        份的話,真的是這樣喔。但是有股票的話完全│
│  │        不是這樣,股票要交付,背面,林○平、劉○│
│  │        修還要蓋章,否則是無效的,你買到是空殼,│
│  │        我們就算拿到錢,你也是白…你也是虧錢的,│
│  │        那我是在,那個那個點上我是在幫你的,結果│
│  │        …結果他那邊有印股票,那撞牆了,你懂我意│
│  │        思嗎?即使它那個是未經授權所印的股票,除│
│  │        了違法之外,它在民法上面的效果還是會有的│
│  │        ,這個真的是,亂七八糟。                │
│  │黃○懋:那你印了股票,就是你已經有賣了,那你交易│
│  │        那你賣的股票是誰的股票呢?              │
│  │顏○欣:我的股票呀。                            │
│  │黃○聲:你自己的3%的?                          │
│  │黃○懋:你…你不要講假,你有沒有賣到我們的部分?│
│  │顏○欣:沒有沒有,你的沒有辦法賣啦。            │
│  │黃○聲:那你賣3%能有多少?                      │
│  │顏○欣:要怎麼賣?                              │
│  │黃○懋:要怎麼賣?我不知道呀我要問你呀!        │
│  │顏○欣:境外的沒有辦法賣啦。我們…我們現在講清楚│
│  │        ,境外沒有辦法賣。                      │
│  │黃○懋:什麼叫境外的沒有辦法賣?                │
│  │顏○欣:因為你那個是境外的股票嘛。境外沒有辦法賣│
│  │        。                                      │
│  │黃○懋:那不叫境外的股票,那個股票的擁有者是一個│
│  │        境外公司。                              │
│  │顏○欣:對境外公司。                            │
│  │黃○懋:為什麼沒辦法賣?那你的部分怎麼可以賣?  │
│  │黃○聲:那有背書就可以賣呀。                    │
│  │顏○欣:我不知道。                              │
│  │黃○懋:反正你沒有賣。                          │
│  │顏○欣:我沒有賣。                              │
│  │黃○懋:我現在不是在質問你,你現在告訴我的,我都│
│  │        當作你是真的,你不要再騙我了。          │
│  │顏○欣:真的真的。                              │
│  │黃○懋:我真的拜託你,你實在…                  │
│  │顏○欣:我說真的,我今天來,說真的,搞成這樣子齁│
│  │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以為…反正…│
│  │黃○懋:那你賣了多少?金額是多少?              │
│  │顏○欣:我跟你講,賣的金額齁,這一點,其實他們是│
│  │        給未上市盤賣的,他們不是自己操作賣的,至│
│  │        於給未上市盤多少錢,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我│
│  │        預估我認為大概在12塊到15塊之間。        │
│  │黃○懋:那你拿到多少錢?                        │
│  │顏○欣:我沒有拿到錢。                          │
│  │黃○懋:為什麼?啊你賣股票你沒有拿到錢?        │
│  │顏○欣:賣股票不會是我拿到錢。                  │
│  │黃○懋:怎麼會,為什麼?不是賣你的股票嗎?      │
│  │顏○欣:我沒有拿到錢,因為呢其實那所有的股份呢都│
│  │        不是我的,我只是在代操作這件事情,其實說│
│  │        真的,從頭到尾我只做一件事情,我只是去做│
│  │        產品說明,我只做產品說明。              │
│  │黃○懋:○欣你不要再繞,你再繞我真的會抓狂。    │
│  │顏○欣:不是啦,我跟你講,我跟你發誓。          │
│  │黃○懋:你先不要給我…我先…我問什麼你答什麼,你│
│  │        有賣股票嘛。                            │
│  │顏○欣:我有賣股票。                            │
│  │黃○懋:對不對?好,那你賣誰的股票?            │
│  │顏○欣:我賣我的股票。                          │
│  │黃○懋:你賣你的股票,那誰拿到錢?              │
│  │顏○欣:錢的部分是陳董他們拿走的。              │
│  │黃○懋:那你…那你跟他們之間一定有合約嘛。      │
│  │顏○欣:沒有合約。                              │
│  │黃○懋:那你就把你的股票給人家賣?              │
│  │顏○欣:我跟你發誓,我沒有,我現在跟你講的都是真│
│  │        的,我沒有。因為說真的,因為對我來講合約│
│  │        是這裡,所以呢我到時候…                │
│  │黃○懋:怎麼會跟這裡有關嘛。你現在只在賣你的股票│
│  │        ,怎麼會跟我有關呢,怎麼會跟我們有關呢?│
│  │        所以那你不然就是你給人的感覺,他以為是在│
│  │        賣我們所有人的股票嘛,那你就不要回答我說│
│  │        你只賣你自己的嘛。                      │
│  │顏○欣:未來是希望賣所有的股票,要釋…要釋…要釋│
│  │        兩千萬出來。                            │
│  │黃○懋:你不要再跟我繞了,○欣我再跟你講一次好不│
│  │        好。                                    │
│  │顏○欣:我沒有繞,我真的沒有繞。                │
│  │黃○懋:你現在賣的,照你這樣講就不是你一個人的嘛│
│  │        ,你是幫我們所有人在賣股票嘛,是不是?從│
│  │        那個陳先生的認知,是不是這樣子?        │
│  │顏○欣:是。                                    │
│  │黃○懋:是嘛,對呀。那你就是賣我們所有人的股票嘛│
│  │        ,好那你有沒有交割?                    │
│  │顏○欣:有。                                    │
│  │黃○懋:那你怎麼交割呢,你又沒有拿到股票,你怎麼│
│  │        交割呢?                                │
│  │顏○欣:我有印股票。                            │
│  │黃○懋:你印股票那股票不是你一個人的呀,是大家的│
│  │        呀,你怎麼幫我們大家交割?              │
│  │黃○聲:股票前面會寫持有人是誰誰誰吧,劉○修的會│
│  │        寫劉○修,劉○修的你給陳董的時候背面要過│
│  │        戶呀,你要背書轉讓呀,背書是怎麼背書的?│
│  │顏○欣:坦白說,我真的不知道。                  │
│  │黃○聲:那你怎麼拿他的印章?                    │
│  │顏○欣:我把股票拿給陳董,但是呢股票操作未上市的│
│  │        操作不是我做的。                        │
│  │黃○聲:反正就是,股票的本身在他那邊就對了啦。  │
│  │顏○欣:我沒有做,我沒有做股票操作,但是我只負責│
│  │        ,對我來講,我只負責把股票辦下來,因為他│
│  │        們說股份都買進來了,我把股票買下來要做釋│
│  │        股,然後呢我去跑了三場的產品說明,我真的│
│  │        只做產品說明,我跑了三場的產品說明。    │
│  │黃○聲:天津那個?                              │
│  │顏○欣:天津…天津那個不是產品說明,產品說明我是│
│  │        說在臺灣的產品說明。                    │
│  │黃○懋:天津就是高○智介紹的?                  │
│  │顏○欣:天津是純粹是,另外一件事情,天津純粹是另│
│  │        外一件事情,所以天津講150 塊是高○智講的│
│  │        。                                      │
│  │黃○懋:他去跟誰講的?                          │
│  │顏○欣:他跟陳董講的。                          │
│  │黃○懋:所以,他也認識陳董?                    │
│  │顏○欣:他也認識陳董,但是…                    │
│  │黃○懋:你們不要再騙我了,你們再這樣弄下去我真的│
│  │        不知道怎麼幫你了,我跟你講真的,你就…這│
│  │        件事明明就跟你們一起的嘛,你們為什麼到現│
│  │        在還跟我講,就連不起來嘛。              │
│  │顏○欣:不是不是不是不是,不是你聽我講,高○智,│
│  │        我敢跟你發誓,高○智跟這件事完全沒有關係│
│  │        ,我敢保證。                            │
│  │黃○懋:他有沒有從股票拿到錢?                  │
│  │顏○欣:沒有,一毛錢…我們都沒有從股票拿到一毛錢│
│  │        。                                      │
│  │黃○懋:那陳董有沒有拿錢給高○智?              │
│  │顏○欣:沒有,我敢跟你發誓,因為高○智從頭到尾只│
│  │        是純粹在那邊串一直在那邊串,他只是…他是│
│  │        好意在那邊串,我們跟高○智都沒有關係,我│
│  │        說真的完全沒有關係,他只是,這件事情是分│
│  │        開出來的,是○智說啊天津怎麼樣怎麼樣怎麼│
│  │        樣,就是這樣子,他是…他不是…他不是規劃│
│  │        內。所以…所以我才會希望你…。          │
│  │黃○懋:你把股票拿給他,都不用背書給東西,他就可│
│  │        以算交易成功?不可能吧。你還是沒有告訴我│
│  │        說…你一定有做一些動作啦。              │
│  │顏○欣:沒有,沒有。                            │
│  │黃○懋:你沒有把你的動作講清楚。第一,你股票怎麼│
│  │        辦的?你找誰辦的?股務是誰?            │
│  │顏○欣:股票辦理找台○銀行。                    │
│  │黃○懋:你找台○辦的,然後…那收款單位呢?      │
│  │顏○欣:收款單位?                              │
│  │黃○懋:收款銀行是誰?一定有一個辦理…          │
│  │顏○欣:中○○○啊。                            │
│  │黃○懋:你找中○○○辦理?                      │
│  │顏○欣:所以坦白說啦,我…我也…我也很怕林董他們│
│  │        不把公司買回你知道嗎?                  │
│  │黃○懋:假設他們不買回,接下來會怎麼樣?        │
│  │顏○欣:我一定死。                              │
│  │黃○懋:不要講一定死。那你們退款呢?你現在交易的│
│  │        這些人把退錢呢?                        │
│  │黃○聲:如果在交易的這些人有買到的部分是中○○○│
│  │        在幫忙處理嘛?                          │
│  │顏○欣:對,股務代理是中○○○。                │
│  │黃○聲:那中○○○要怎麼賣呢?                  │
│  │顏○欣:透過未上市盤吧。                        │
│  │黃○聲:買到的人一定是有背書才有可能。          │
│  │黃○懋:一定是要有背書的,不然中○○○怎麼敢做這│
│  │        種事呢。你一定有背書啦,你沒有背書那現在│
│  │        誰背書?                                │
│  │顏○欣:沒有…我的股票我一定有背書,所謂背書就是│
│  │        提供身分證,我沒有簽任何名我什麼都沒有。│
│  │        這樣我拿身分證而已呀。                  │
│  │黃○懋:這樣就可以背書?                        │
│  │顏○欣:我沒有簽任何名。                        │
│  │黃○聲:你一定要蓋章吧?要蓋某種章吧?          │
│  │顏○欣:但是我只…說真的,那段我不是很清楚。    │
│  │        那這樣該清楚的我都跟你講了。            │
│  │黃○懋:那你的意思是說陳董會自己蓋章印,你現在講│
│  │        的是這樣嗎?                            │
│  │黃○聲:他自己蓋印囉?                          │
│  │顏○欣:他可能自己蓋我的章之類的,我沒有提供章喔│
│  │        !                                      │
│  │黃○懋:你現在交易的狀況不是只有你的部分啦。    │
│  │顏○欣:不是,我沒有提供章,我真的沒有提供章,我│
│  │        也…我沒有提供章給他。我有提供身分證影本│
│  │        給他。所以我才會希望你們真的要幫我。    │
│  │黃○懋:你現在先不要講希望的事情,我現在就是在幫│
│  │        你我才會…才會跟你談嘛。那,你現在我跟你│
│  │        講啦,你…我知道你,你現在的狀況一定會怕│
│  │        、會緊張我都很清楚,那你不要再閃躲了。  │
│  │顏○欣:我沒有閃躲,我現在講的都是真心的。      │
│  │黃○懋:你現在一定要把真心的我才能知道怎麼弄,否│
│  │        則我真的不可能幫你弄嘛。                │
│  │顏○欣:我現在講的都是真實的。                  │
│  │黃○懋:不是你到現在那一段連不起來嘛,我不相信陳│
│  │        董這樣的人他會自己去蓋章印,這是有刑責的│
│  │        ,他一定是從你這邊拿到的東西啦,你要講清│
│  │        楚到底他那個交易的過程是什麼、交易的量多│
│  │        大,要弄清楚嘛。                        │
│  │顏○欣:我只有提供身分證,我覺得章有可能是他自己│
│  │        蓋的。                                  │
│  │黃○懋:那這樣他在偽造文書囉?你這樣指控,你要小│
│  │        心一點唷。                              │
│  │顏○欣:不是啦我知道的就是我沒有提供我的章給他這│
│  │        是確定的嘛,我沒有提供我的章給他。      │
│  │黃○懋:那現在他成交的量有多大?一定超過3%嘛。你│
│  │        不要再跟我講…我跟你講,你知道這事情怎麼│
│  │        弄出來的,你阿嬸有去買啦,你不要再瞞了我│
│  │        告訴你,你這樣子弄我真的幫不了你啦我跟你│
│  │        講。現在成交你估計有幾% ?              │
│  │顏○欣:我只能估計…說真的細節我不是很清楚,我覺│
│  │        得應該有…                              │
│  │黃○懋:10% 以上吧?                            │
│  │顏○欣:10% 、10% ,10% 是…應該有吧。我覺得應該│
│  │        差不多這個數吧。                        │
│  │黃○懋:對啊那你10% 就不只你的部分。            │
│  │顏○欣:應該不只我。                            │
│  │黃○懋:對呀,那其他人的部分要怎麼交割嘛?我現在│
│  │        問你的就這樣,那交割誰的嘛?            │
├─┼────────────────────────┤
│錄│黃○懋:現在資訊我不充分啦,所以我也不知道怎麼幫│
│音│        你,我還是這樣因為我不曉得譬如說第一他錢│
│三│        拿到了沒有,他錢花掉了沒有,那才是資訊全│
│  │        部嘛,你現在只是叫我怎麼辦我不知道,假設│
│  │        錢現在是他拿在…只是拿在手上這是一個邏輯│
│  │        嘛,假設他已經花掉了這是一個邏輯嘛,這兩│
│  │        個解決方法是不一樣的嘛。                │
│  │顏○欣:沒有我…沒有我呢我的想法是說,就是,on  │
│  │        schedule林董把所有的…                  │
│  │黃○懋:不是你不要這樣想,不是,現在事情不會那麼│
│  │        簡單嘛,你…你現在這樣子把大家都弄進來,│
│  │        我們也不知道你市場上成交多少錢,你舅舅不│
│  │        會放過你的啦,我跟你講這個你現在問題不是│
│  │        在我你不可能這樣處理啦,他怎麼可能讓…讓│
│  │        ,他怎麼可能可以接受現在你們市場上,我不│
│  │        管你怎…你只要是超過10塊錢,你只要市場是│
│  │        超過10塊錢,那我現在去叫他10塊賣他,然後│
│  │        時間兩個是連在一起的,你覺得你舅舅敢會接│
│  │        受?所以你現在不要一直…你用一直在用你的│
│  │        方法在解決事情,你一直覺得我們只要趕快給│
│  │        他就好,你舅舅就…他這個人…他…他要的是│
│  │        一個是非對錯,他不是要什麼什麼錢的你懂我│
│  │        意思嗎?你這樣等於是…這…他跟我…他那天│
│  │        為什麼跟我在那邊吵你那個事情就是他要一個│
│  │        是非對錯,你就白紙黑字寫就是他要嘛就換即│
│  │        期票,黃○懋你現在就告訴我,他即期票給你│
│  │        了沒有,我就答不出來啊,他…他不管你別的│
│  │        你知道嗎?他不管這個的,他今天就是說,他│
│  │        …他可以賠錢然後說:「你們現在如果欠錢,│
│  │        我…我…我付錢」,可是,你怎麼要…就是他│
│  │        這個是這樣子,你現在要有一個很完整的邏輯│
│  │        的,你不可能這樣子呼攏他的,這開玩笑,他│
│  │        …他這種人怎麼可能這樣子弄,我跟你講啦家│
│  │        欣,我最後再問你一次啦,你一定很清楚的啦│
│  │        ,到底成交多少?數字,清清楚楚的數字,幾│
│  │        張?                                    │
│  │顏○欣:說真的,因為成交不是我成交的,但是我只能│
│  │        抓個大概,因為那不是我操作的,他不會讓我│
│  │        操作,合理不會讓我操作,但是我認為應該在│
│  │        600 張左右吧,600 到1000 吧。           │
│  │黃○懋:1000張…你說一張多少錢?他最高賣一張多少│
│  │        錢?                                    │
│  │顏○欣:我不知道,我只…說真的我的資訊也跟你們一│
│  │        樣,不是52塊、55塊、40幾塊…            │
│  │黃○懋:所以,有可能賣到50幾塊。                │
│  │顏○欣:但是,那個是外面…那是成交價。          │
│  │黃○懋:有50幾塊哇那5000萬耶,你如果假設50塊一股│
│  │        。                                      │
│  │顏○欣:沒有…這…沒有,這一點我大概跟你們講,因│
│  │        為其實他沒有跟我接觸,但是其實我大概清楚│
│  │        那個狀況,所以我能清楚…                │
│  │黃○懋:你每次講話都這樣,他又不跟你接觸,你哪裡│
│  │        又很清楚,那你…講出來會怎樣嘛,你到底在│
│  │        怕什麼嘛。                              │
│  │顏○欣:不是…不是不是,我就清…不是…我說我清楚│
│  │        未上市盤這一塊,因為未上市那一塊的…我不│
│  │        知道我賣給他多少錢,但是我…我這樣子猜算│
│  │        應該是12塊到15塊中間賣給未上市盤,然後未│
│  │        上市盤…因為…我說為什麼我…我不完全跟你│
│  │        …跟你百分之百答案就是,因為我有去上未市│
│  │        他…未上市盤那樣子sales 的課,課是我上的│
│  │        嘛,所以,我大概…我大概可以清楚就是說,│
│  │        他們大概是52、55,但是成交價一定不會這麼│
│  │        高,中間利潤可能會有業務拿走,或是銷售單│
│  │        位拿走然後老闆也會賺一手。              │
│  │黃○聲:是呀是呀,當然當然給你的不會那麼高啦,當│
│  │        然他們對外面銷售額他還是要那個一定額度額│
│  │        以上啊,至少譬如說40以上,中間還分來分去│
│  │        ,分到最後股東拿回來的,就你股東搞不好分│
│  │        15塊、12塊。                            │
│  │顏○欣:差不多差不多,就差不多這樣。            │
│  │黃○懋:你現在拿了多少錢?                      │
│  │顏○欣:我我我…一毛錢都沒拿,這我跟你發誓。    │
│  │黃○懋:你還要這樣子跟我講。                    │
│  │顏○欣:我真的…我給你我給你發誓,我真的一塊錢都│
│  │        沒拿,我如果拿一塊錢我出去被車撞死。一塊│
│  │        錢都沒拿。我現在要你們幫我不會騙你這個,│
│  │        我真的一塊錢都沒拿,有拿我就跟你說「是」│
│  │        有拿。我犯了第一個錯,我犯了第一個錯,他│
│  │        們說都沒問題都弄好了,所以,我犯了第一個│
│  │        錯之後,我…我不知道怎麼辦你知道嗎,我就│
│  │        是…我說真的,我我我…我真的很後悔,我不│
│  │        知道我在搞什麼,我…我不可能拿錢,我也不│
│  │        敢拿錢,因為如果你這個Deal拿錢的時候,我│
│  │        會拿到我自己的錢。我真的沒有拿過一毛錢,│
│  │        我真的沒有在中間賺過任何一分的利潤,我從│
│  │        頭到尾只是覺得說有一個機會,讓我把麗○繼│
│  │        續走下去,然後聽起來就是要做未上市,然後│
│  │        準備要釋股,然後,但是他們基本上是希望公│
│  │        司做上市上櫃這一塊,這一點我確定,因為其│
│  │        實如果真的要在未上市你再怎麼賣,不會賣很│
│  │        多張的,所以你用力再怎麼賣再怎麼賣,他一│
│  │        定…他一定做合夥,不知道他能賣多少。所以│
│  │        當初,我這樣一錯再錯我就想說,這是我自己│
│  │        的想法啦,股份趕快買回來所以,然後趕快股│
│  │        票澄清,透過增資的方法重新再印股票,至少│
│  │        那印股票都是新的股東的,我就不會出事情了│
│  │        ,我根本沒有需要這樣做,我根本中間沒有得│
│  │        到任何利益,我真的是不小心做了第一步去印│
│  │        了一個股票,然後我越走越心虛,到最後面我│
│  │        根本,我根本不知道怎麼面對。            │
│  │黃○聲:你印了多少股票?                        │
│  │顏○欣:4500萬。ㄝ4500張啦。                    │
│  │黃○懋:那現在所有股票在哪裡?                  │
│  │顏○欣:陳董那裡。                              │
│  │黃○懋:全部給他,你們真的是違法了。            │
│  │顏○欣:我知道啦我知道啦,所以我才會說,沒關係啦│
│  │        就是說,我說真的…                      │
│  │黃○懋:進宏兄,我們說實在話啦,這塊操作你是專家│
│  │        啦,你不要說你都不知情,這樣真的不好,你│
│  │        …就沒關係,你…你…我可以接受一點就是說│
│  │        ,你們專家在操作上不希望…就是你有你的價│
│  │        錢、成本各方面,這種都是比較合理的商人的│
│  │        邏輯,沒關係,那…那這個事情怎麼講,你也│
│  │        不可能說這些人都不知道嘛,那現在已經變成│
│  │        這樣子了,你…就是說還是…我們還是趕快就│
│  │        是好好弄,我跟你講我還是跟你講,我們沒有│
│  │        人想要從這個事情上賺到錢,我一開始已經跟│
│  │        你講過了,我要賺錢,我也等到這個這個之後│
│  │        ,我跟你另外談,就這麼簡單,那…這個事情│
│  │        我只要交代得過去,那你可是你現在這樣子為│
│  │        什麼交代不過去,你想想看我們後面還有別的│
│  │        股東嘛,這個事情會弄成這樣別人也會知道。│
│  │        我在那麼短的時間,假設我push跟你做這個交│
│  │        易,他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有50幾塊市場上的成│
│  │        交,你們等於就是害我嘛,○欣你就是要害我│
│  │        ,你要害我去坐牢,你…你…你然後你,你看│
│  │        你每次跟我講電話就一直強調一點,「我都不│
│  │        知道你們在幹嘛」,「我都不知道你們在幹嘛│
│  │        」,一直跟我講這句話,你不講還好,你越講│
│  │        我就越奇怪,什麼叫做你不知道?什麼叫做你│
│  │        都不知道都不知道都不知道?所以,你要你要│
│  │        撇清關係嘛,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嘛?還是就是│
│  │        我黃○懋一個人在做的?然後我現在「來唷來│
│  │        唷,10塊,趕快賣趕快賣,不賣不行喔」,然│
│  │        後明天忽然你們上市上櫃他52塊成交,那我的│
│  │        ,那些股東怎麼看我?                    │
├─┼────────────────────────┤
│錄│顏○欣:所以,○懋不好意思啦,我真的跟你道歉,我│
│音│        …但是你要想辦法幫幫我呀。              │
│四│                                                │
├─┼────────────────────────┤
│錄│黃○聲:600 張,600 張就是差不多10% 嘛,因為4500│
│音│        張嘛,600 張就是差不多10左右嘛,10幾% ,│
│五│        10幾% 是賣到誰的?你只有3%啊,你是賣到誰│
│  │        的?賣到劉董的?還是賣到○發的,不然他怎│
│  │        麼賣?賣的時候,如果買的人稍微不蠢一點的│
│  │        話,他一定會說背書,股票有背書啊,背書就│
│  │        要有○發啊,或者是要有劉董的印章啊,那他│
│  │        後面去告的話,鐵定就是去告劉董跟○發,然│
│  │        後這時候那個跑出來的名字,沒有別人啊,也│
│  │        沒有陳、也沒有林、也沒有顏,去告當然是告│
│  │        劉啊不然告誰。從買方來角度來說,他拿到那│
│  │        張股票上面就是寫,就是寫劉○修的名字啊,│
│  │        背後也是他的印章。董事長就說正面是有你董│
│  │        事長,可是你說「ㄟˊ,那…那時候公司大小│
│  │        章在我這裡,那我不是那我不是中槍了」。你│
│  │        交…你那股票交給陳董的時候有沒有,有沒有│
│  │        簽收?                                  │
│  │顏○欣:簽收什麼?                              │
│  │黃○聲:簽收股票,你股票交給他嘛,4500張嘛,他是│
│  │        真正4500張,還是有的是大額的一張?還是根│
│  │        本就是陳董去印的?                      │
│  │顏○欣:4500張。                                │
│  │黃○聲:4500張不少齁,不少齁,這麼多喔。500 張就│
│  │        這樣喔。大箱箱子來裝的喔。              │
│  │顏○欣:4500張。                                │
│  │黃○聲:那4500張是你找台○印好、簽章,再拿回麗○│
│  │        ,然後你怎麼拿給陳董?                  │
│  │顏○欣:陳董就直接拿走啦。                      │
│  │黃○聲:怎麼直接拿走?他開車來拿走的?陳董自己本│
│  │        人開車來拿走的?                        │
│  │顏○欣:對。                                    │
│  │黃○聲:你你說明一下。                          │
│  │顏○欣:我不知道為什麼叫說明。                  │
│  │黃○聲:我說怎…怎麼樣的處理方式啊,因為他…這個│
│  │        現場的狀況怎麼拿的呀?然後…            │
│  │顏○欣:他就搬走呀。                            │
│  │黃○聲:誰?                                    │
│  │顏○欣:陳董就搬走呀。搬到…                    │
│  │黃○聲:自己來搬?                              │
│  │顏○欣:沒有,就3、4箱吧。                      │
│  │黃○聲:誰搬?                                  │
│  │顏○欣:他搬、我搬呀。                          │
│  │黃○聲:搬到…搬到他的車上,陳董自己來,這麼勤勞│
│  │        ,那有沒有簽收?                        │
│  │顏○欣:沒有。                                  │
│  │黃○聲:那你怎麼知道他搬走幾箱?你怎麼證明是他搬│
│  │        走的?                                  │
│  │顏○欣:因為我都沒動過呀。                      │
│  │黃○聲:那你怎麼證明他搬走的?                  │
│  │顏○欣:沒辦法。                                │
│  │黃○聲:到時候不是變成是你在賣,到底是你在賣,還│
│  │        是台○在賣,還是誰在賣,還是…還是上面的│
│  │        財務長在賣,還是誰在賣?                │
│  │黃○懋:你賣的是劉董的股票嘛,所以你才會一直要找│
│  │        進宏兄來要劉董的身分證嘛。              │
│  │顏○欣:不是喔,我我我…說真的我不知道,股票不是│
│  │        我,未上市那那部份不是我在操作,我只負責│
│  │        做promotion 。                          │
│  │黃○懋:所以現在賣了誰的股票並不知道,你的意思是│
│  │        這樣嗎?                                │
│  │顏○欣:我不知道。                              │
│  │黃○懋:你不知道嘛。                            │
│  │顏○欣:對。                                    │
│  │黃○懋:那真的,還,真的變成,我也…變成,現在就│
│  │        是…                                    │
│  │黃○聲:那現在股票在哪裡?                      │
│  │顏○欣:陳董那裡。                              │
│  │黃○聲:陳董的哪裡?                            │
│  │顏○欣:我不知道。                              │
│  │黃○聲:他的辦公室在哪裡?                      │
│  │顏○欣:我不知道,我沒有去過陳董的辦公室。      │
│  │黃○聲:進宏兄應該知道吧,陳董的辦公室在哪裡?  │
│  │林○澤:陳董的辦公室?                          │
│  │黃○聲:在宏○?                                │
│  │林○澤:不是宏○啦…他又不是宏○董事。          │
│  │黃○聲:那宏○董事長呢?                        │
│  │林○澤:不是啦怎麼會在宏○。                    │
│  │黃○聲;所以陳董不是陳○坤?                    │
│  │林○澤:不是啦。                                │
│  │黃○聲:他說是。                                │
│  │林○澤:是陳○坤嗎?陳○坤才是宏○董事長喔。    │
│  │顏○欣:我只知道他是陳董,我不知道…我以為他是陳│
│  │        …我以為他是陳○坤啊,他沒有給我名片啊。│
│  │黃○懋:你還要這樣弄,那怎麼弄啊!(笑)        │
│  │黃○聲:所以,搬走股票的是誰啦?                │
│  │顏○欣:陳董啦。                                │
│  │黃○懋:哪一位啦?陳什麼?你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名│
│  │        字喔,你真的跟我講我真的要翻臉囉,你不可│
│  │        能不知道的,這是一個很大的事情,不要告訴│
│  │        我你不知道他的名字好嗎,是誰?          │
│  │顏○欣:我來去問我來去問啦,禮拜一我回你。      │
│  │黃○懋:不要啦,你這樣我哪睡得著啊,你就講出來就│
│  │        好了嘛,你不要跟我講…                  │
│  │顏○欣:不是…不是…不是,你睡不著我也睡不著,說│
│  │        真的你這樣…                            │
│  │黃○懋:好嘛,那是誰嘛。                        │
│  │顏○欣:你這樣講出來之後其實我自己也嚇一跳啊。  │
│  │黃○懋:不是,那陳董是誰你可以講嘛。            │
│  │顏○欣:我不知道。                              │
│  │黃○聲:你…不…,你把股票交給一個不知道的人那不│
│  │        用講…黃○懋:不可能的,你不合理嘛,你根│
│  │        本就在一直在騙我,你到現在…            │
│  │顏○欣:我沒有騙你,我真的沒有騙啦…            │
│  │黃○懋:你…你不曉得陳董是誰?                  │
│  │顏○欣:我不曉得啊。                            │
│  │黃○聲:那所以有一個不知名的陳董過來,來來移股票│
│  │        ,然後交給我這樣子是不是?              │
│  │顏○欣:我以為是陳○坤,因為呢陳董一定是他介紹給│
│  │        我認識,對不對?但是他叫他陳董,他沒有給│
│  │        我名片過。                              │
│  │黃○懋:這樣你就敢把股票交給他,你覺得合理嗎?家│
│  │        欣你覺得這樣合理嗎(笑)?為什麼要這樣子│
│  │        呢?我們都已經到現在這樣子了為什麼呢?你│
│  │        有什麼困難嘛,到底是誰?                │
│  │顏○欣:我沒有困難,我只想把問題…              │
│  │黃○懋:我認不認識這個人?                      │
│  │顏○欣:你不認識,你不會認識,我都…你如果認識的│
│  │        話,我跟你講你放心啦不是什麼建○不是我們│
│  │        熟的,如果熟的我就直接直白跟你講。不是,│
│  │        絕對都不是。                            │
│  │黃○聲:所以,我們從剛剛講到現在全部都在講一個不│
│  │        知名的人。                              │
│  │黃○懋:不知名的人(笑)。                      │
├─┼────────────────────────┤
│錄│顏○欣:他騙我去把股票印出來,這真的是很嚴重的,│
│音│        我本來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我當初的想法只是│
│六│        希望麗○能持續。就好像說,我如果放棄了,│
│  │        我跟你講,麗○的票就跳了。              │
│  │黃○懋:那跳也不是你一個人的事啊。這所有股東來解│
│  │        決啊,就是這樣子啊。沒關係啦。我覺得這樣│
│  │        子啦○欣,我剛剛能講的也講了,我對你怎麼│
│  │        樣你心裡也很清楚啦。                    │
│  │顏○欣:我知道嘛,我真的。                      │
│  │黃○懋:這麼長的時間以來我這樣每次這麼誠懇地跟你│
│  │        講,那你可以當著我的面這樣不斷地跟我講說│
│  │        …                                      │
│  │顏○欣:不是,說真的,我不知道怎麼講啦,到後面你│
│  │        覺得,你如果真的有一種…不知道該怎麼跟你│
│  │        講。誒,我說真的,我是詐欺耶,對不對,我│
│  │        是未經過股東會同意我要怎麼跟你講啊。說真│
│  │        的,我不知道我講出來的時候我有多大的後果│
│  │        ,我真的不知道耶。你知道嗎,我又騙你騙得│
│  │        很心虛,我又沒有勇氣講出來。我又想跟你講│
│  │        但是我又不知道會有什麼結果,就好像我現在│
│  │        講出來我都不知道我有什麼結果。真的,我都│
│  │        不知道我現在講出來了,事情說不定會越弄越│
│  │        大。                                    │
│  │黃○懋:怎麼可能會越弄越大?你看你就是有這種心理│
│  │        。                                      │
│  │顏○欣:不是啦,我是說…                        │
│  │黃○懋:你一定要如實交代你就能夠把風險降到最低,│
│  │        我還是這樣跟你講。                      │
│  │顏○欣:不是,我現在是講說,你…其實,你做錯了事│
│  │        是事實,而且我跟你講,我一輩子沒有做錯什│
│  │        麼不法的事。第一次做了一個這樣的事情你一│
│  │        定會很緊張,你一定會很慌張,你一定會想說│
│  │        到底能不能,有辦法當作什麼都沒有辦法來彌│
│  │        補過去的錯,你一定往這個方向想。你一定現│
│  │        在對我來講我當然是希望有沒有可能?那我所│
│  │        謂「啊我安全下莊,什麼都沒關係,什麼都好│
│  │        」,我可以犧牲所有的利益,有沒有利益什麼│
│  │        都沒有…都可以只要讓我安全下莊,真的我這│
│  │        樣搞這樣,我真的很累,我真的壓力很大。  │
│  │黃○懋:現在重點是那邊的錢啊,真的。你要先把那邊│
│  │        的錢處理好,我現在比較擔心是那邊錢不知道│
│  │        已經在哪裡了。很像不是像你講的那樣。    │
└─┴────────────────────────┘
附表三.odt

相關法條

1.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歷史版次)
  1. 第156條 (股份與資本)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2.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3.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5.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6.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7.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8.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9.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11.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1. 第162條 (股票之製作)
  1.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1. 一、公司名稱。
    2.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3.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4. 四、本次發行股數。
    5.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6.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7.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2.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3.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2.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5年12月7日修正(歷史版次)
  1. 第7條 (募集、私募之定義)
  1.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2. 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1. 第8條 (發行之定義)
  1.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2.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1. 第20條 (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一))
  1.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2.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4.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1. 第43-6條 (有價證券及公司債之私募)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1.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2.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3. 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3.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4. 該公司應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
  5. 該公司應於股款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6. 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左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2.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3.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7. 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並依前項各款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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