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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08.13 一百零四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號裁判書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民國104年8月13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 9 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 6、15、18、20、22、28-2、30、43、43-1、43-5、44、56、93、155、171、174、175、179 條
要  旨
要  旨
1.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
  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為維護證券
  市場之誠信而設。違反該條項規定者,為證券詐欺罪,應依93年 4月28
  日修正前之第 171條第 1款規定論處。就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
  或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係指行為
  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揆其
  立法意旨,係以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
  證券記載內容判斷該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
  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
  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刑罰以嚇阻不法,此為刑法
  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110號判決要旨參照
  ),故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 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
  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行為,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毋庸再論以刑法第 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
  財罪名。
2.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就有價證券交易,依據不實之
  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表示罪。按該條款之規定係著
  重在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相類似(例如藉電視股市分析節
  目或網路相關論壇)之方法,表示有關發行市場或有價證券交易投資判
  斷之不實資訊,其傳播、散布甚為迅速、廣泛且普及,極易為多數不特
  定投資大眾所閱聽觀覽,足以影響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因而明定罰責,
  以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與公平性。而前者之適用範圍,除有價證券
  之發行、買賣外,尚及於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私募;後者則適用於發行市
  場或有價證券之交易。二者規範目的有別,適用範圍不一。是以該當於
  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之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等方法傳播、散布
  不實投資判斷資訊罪者,並不當然完全符合於證券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此 2罪間要無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存在。行為人就有價證券之買賣,如
  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等表示不實投資判斷資訊為方法,而達其遂
  行證券詐欺罪犯行之目的,即應成立上開 2罪,於刑法修正前,並有行
  為時牽連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110號判決要旨參照
  )。
參考法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0條、第44條、第 175條、第 179條、
          93年 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74條、刑法第
          2 條、第11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條、刑事訴訟法第 369條、第 364條、
          第 299條。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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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證券交易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袁啟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原名○○○)
    選任辯護人 謝天仁律師
          陳淑真律師
          陳建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
度重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81號、94年度偵字第5600號、第 13579
號;併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 20593號),提
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
定,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原名○○○,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更名)原係揚崴國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崴公司)副總經理,曾於民國87年 3月間
    至12月間與揚崴公司負責人黃文賢共同公開向不特定人販售揚崴公司
    股票(○○○行為時揚崴公司之股票尚非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
    ,非屬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 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並以揚崴公
    司名義開立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銷項憑證及向銀
    行申請開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時充當附件使用(○○○此部分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
    定)。此外,○○○並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違法
    吸金,且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在香港成立鑫億投資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對外募集銷售「鑫億產業投資成長基金」(陳
    姵錡此部分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由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68
    號判決有期徒刑 8月,減為有期徒刑 4月,再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
    上字第419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他違反銀行法部分,嗣經本院
    以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 6月,減為有期徒
    刑 9月,再由最高法院以 100年度臺上字第551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
    定)。嗣揚崴公司於88年10月間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股票 2千萬股,○○○與黃文賢明知揚崴公司營業狀況
    欠佳,連續數年營業額為零,以「凸輪控制文氏管式化油器」專利已
    獲量產,並取得大陸、印度等多國訂單為由,詐欺而買賣揚崴公司股
    票(由本院以 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 2號判決有期徒刑 2年確定)
    。嗣○○○與黃文賢於89年 5月間再行成立「易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易卡公司),由黃文賢擔任負責人、○○○擔任副
    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財務,宣稱取得日本籍鈴木旭(其涉犯本案部
    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1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之專利權,共同從事有關精密防偽雕刻機及防偽卡片
    之技術與產品研發,嗣易卡公司欲釋股時,卻因黃文賢積欠他人債務
    ,導致易卡公司財務發生困難,而停止運作。
二、○○○基於上開經歷,知悉民眾對公司營運狀況及專利技術暨相關KN
    OWHOW 資訊價值查證不易,國人對於高科技產品投資需求甚殷,乃於
    易卡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停止運作後,思以「印股票換鈔票」之方式謀
    利,旋邀同原經營寵物店之姪子○○○,於90年 9月20日另成立一卡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一卡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改制
    後為新北市○○區○○○路 0號 2樓之 2,辦公室位於臺北市○○○
    路○段00號11樓】,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萬元,對外宣
    稱欲從事有關精密防偽雕刻機及防偽卡片之技術與產品研發,由陳俟
    杰擔任董事長,○○○則任執行長,兩人共同綜理全公司之事務。嗣
    一卡公司於91年 1月22日辦理增資,將登記資本額增加為 6億元,實
    收資本額增為 4億5000萬元,其中 3億9000萬元由鈴木旭以「畫面之
    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專利,以及「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
    資訊機」與「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兩項技術出資入股(起訴
    書誤載該等專利均為一卡公司前身易卡公司所有,應予更正),該投
    資金額應於 1年內完成實行,逾期未依原投資計畫開始實行,原投資
    案即予撤銷。另有2100萬元係以股東之債權抵繳股款,剩餘3100萬元
    部分,○○○與○○○均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而已(○○○、○○○違反公司法部分,業經原審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 4月、 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 2月、 3月,此部分經○○○
    、○○○上訴本院上訴審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一)○○○與○○○為達到增資暨提升一卡公司股價之目的,均明知
        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且知悉鈴木旭提供之技術於
        當時尚未量產,實際上一卡公司亦未取得客戶訂單,一卡公司從
        公司成立至案發之營業額為零,該等技術亦未經聯合國認證,竟
        共同基於以詐欺方式賣出一卡公司股票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0年
        10月底提供不實資訊予泛美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美公司)
        鑑價,該公司鑑價人員周瓊瑤誤信其等所提供之資訊為真,將上
        開「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專利鑑定市場價值為20億52
        00萬元,「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技術鑑定市場
        價值為13億4800萬元,「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技術鑑定
        市場價值為 8億9900萬元,總計價值42億9900萬元,並於90年11
        月16日出具價值評估報告書予一卡公司。○○○嗣於91年 4月間
        與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及德信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德信證券)分別簽訂「股票上市(櫃)輔導契約
        」及「股票上櫃輔導共同推薦約定書」,又於同年 5月 3日與復
        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簽訂「主協辦輔導契
        約書」,並於同年 9月 5日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
        研院)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計畫合約」,製造一
        卡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且為合法證券商輔導將上櫃公司之假象,惟
        寶來證券與德信證券嗣後發現一卡公司有密集調整股權情事,而
        於91年 9月提前終止輔導契約。而工研院部分僅係研擬合作方式
        ,一卡公司於92年 1月即主動表示要終止計畫。○○○與○○○
        為誘騙投資人購買一卡公司之股票,竟對外聲稱連續10年投資高
        額經費在日本防偽卡片生產,擁有前述專利技術,其防偽系統及
        材料技術應用範圍廣泛,可運用於證件類之身分證、駕照、識別
        證,以及商業卡類之信用卡、提款卡、金融卡等,甚至有價證券
        之鈔票、股票、債券,並誆稱該公司擁有之「護照專用之樹脂特
        殊合成紙」、「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已取得我國專利權,一卡
        公司還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證,證明其產品具有百分之百防
        偽功能,且與工研院合作研發新一代之精密雕刻機器,將由工研
        院代為篩選適合公司,接受一卡公司委託生產精密雕刻機,訂單
        範圍含臺灣在內共有20餘國,臺灣之國民身分證換發已內定該公
        司製作,且海地等國已簽約並陸續交貨中,該公司將有30至60億
        元之營收,商機無限,潛在市場需求預估4000億元以上,復以前
        述不實投資建議及財務預測報表,宣稱一卡公司91至95年之營業
        收入將分別高達14億元、35億元、70億元、 120億元、 180億元
        ,每股稅後盈餘為7.96元、 14.25元、 16.65元、10.3元、10.2
        元。
  (二)○○○知悉就有價證券之交易,以報刊、文書之方法,表示有關
        有價證券交易投資判斷之不實資料,其傳播、散布甚為迅速、廣
        泛且普及,極易為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所閱聽觀覽,足以影響投
        資人之正確判斷,竟基於就有價證券之交易,以不實資料,作投
        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表示之犯意,分別接受卓越世界雜
        誌記者、經濟日報記者曾梁興與工商日報記者採訪,以「一卡公
        司國際防偽卡生產技術取得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之專利證明
        ,前年底(89年底)獲聯合國證明具有百分之百防偽功能」;「
        成為中國防偽技術協會會員,目前已與香港一家大型財團洽談合
        作機會,除此之外,也已於日本、美國、泰國、馬來西亞及韓國
        等20多國相關銀行或是政府機構,尋求夥伴關係」;「工研院日
        前也和一卡公司合作,取得工研院技術援助後,預估今年(91年
        )下半年就可接受訂單量產防偽卡,洽談中的訂單包括臺灣在內
        共有15個國家」、「第一階段將生產50臺雕刻機出口至世界各地
        」;「營收金額預估30億至60億元」;「董事長○○○曾擔任日
        本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督」;「全球已有20幾個國家進一卡國際生
        產的精密雕刻機,並向一卡國際訂購專利合成紙、非晶質金屬纖
        維材料產品印製信用卡等」、「泛美鑑價預估一卡國際今年(91
        年)每股獲利可達7.96元,明年(92年)起 4年內,每年獲利即
        在10元到 16.65元之間」等不實資訊,致記者誤信為真而將該等
        資料刊登於卓越世界91年 7月號之雜誌、91年 6月11日及同年 8
        月 7日經濟日報及91年 7月23日工商日報上,以誘使投資人購買
        一卡公司股票。
  (三)袁昌樺(原名袁士華,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1年,減為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在案)係聯合晚報前業務部經理,與○○○熟識,知悉
        一卡公司欲釋股以取得資金之情,惟對於一卡公司實際之財務及
        營運狀況不知情,誤以為該公司果如○○○所言及文宣所示之前
        景良好,雖亦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與○○○、陳
        俟杰、羅唯禮(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在案)及金正華(
        於99年 3月 9日更名為金佑昇,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
        確定在案)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透過羅唯禮請金
        正華為一卡公司規劃釋股事宜,並介紹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盤
        商以販售一卡公司股票。嗣袁昌樺於91年 3月間與羅唯禮、金正
        華共同出資,在臺北市○○○路 0段00號 2樓成立「元富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投顧公司),以○○○、○○○所
        提供之一卡公司不實文宣資料及泛美鑑價報告等,僱用不知情之
        業務人員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推銷一卡公司股票。袁昌樺復介紹不
        知情之經濟日報記者曾梁興前往一卡公司採訪,並對○○○進行
        專訪,而於91年 6月11日及 8月 7日在經濟日報上刊登一卡公司
        身價43億元、91年每股可賺7.96元等不實訊息,以取信社會大眾
        ,俾利○○○、○○○等人出售一卡公司股票,致使投資人張名
        任(名下共 100張一卡公司股票,其中90張為張瑋津借名登記)
        、黃德三及曹士剛等人因此陷於錯誤,向袁昌樺購買一卡公司之
        股票(詳見附表編號 124、 267、 309),並至一卡公司位於臺
        北市○○○路 0段00號11樓辦公室辦理股票過戶,而交付買賣之
        股票。
  (四)李建華(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 5月確定在
        案)係「辰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得公司)之負責人,
        經由金正華介紹前往一卡公司參觀並聽取○○○、○○○說明上
        揭資訊後,亦誤以為一卡公司前景良好,因此陷於錯誤,自91年
        5 月29日起至同年 8月27日止,陸續向○○○、○○○ 2人購買
        2597萬元之一卡公司股票(李建華分別於91年 5月29日投資股款
        600 萬元;91年 6月12日投資股款 600萬元;91年 6月28日投資
        股款 300萬元;91年 7月 1日投資股款 300萬元;91年 7月12日
        投資股款 100萬元;91年 7月18日投資股款70萬元;91年 7月25
        日投資股款 120萬元;91年 8月 9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 8月
        13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 8月15日投資股款40萬元;91年 8月
        26日投資股款 220萬元;91年 8月27日投資款 187萬元,該等股
        款均由○○○收受)。李建華於取得一卡公司股票後,明知非證
        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與○○○、○○○、羅唯禮、及金正
        華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及○○○提供一
        卡公司股票,連同李建華所取得上開投資所得股票,自同年 6月
        起至11月止,透過元富投顧公司、遠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
        北市○○○路 0段00號 5樓之 1、 2,下稱遠展公司)、永續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 0段 000號 8樓之 1,下稱
        永續公司)、時代資訊管理顧問公司(設臺北市○○路 0段 000
        號 5樓,下稱時代公司)、全盛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路 000號 5樓之 1,下稱全盛公司)、世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 000號 5樓之 1,下稱世成公司)、上新資訊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000號 9樓之 1,下稱上新公
        司)等投顧公司之業務員,以報紙、廣告、打電話等方式推銷一
        卡公司股票,或由○○○自行對外販售,而陸續販售一卡公司股
        票。如附表所示之人因不知一卡公司自成立迄今均無營業實績,
        營業額為零,誤認一卡公司前景良好,而購買一卡公司之股票,
        嗣○○○及○○○再指示不知情之一卡公司股務人員王周月娥在
        一卡公司位於臺北市○○○路 0段00號11樓辦公室辦理過戶手續
        ,將股票交予投資人(被害人遭詐騙購買之一卡公司股票時間、
        金額詳附表所示,其中曹士剛、王偉隆之股票尚未辦理過戶)。
        終因一卡公司從無營業事實,且擅自歇業,致使上開投資人無從
        交易,始悉受騙。
三、案經李建華告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
    中和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判範圍:
    檢察官以被告○○○、○○○共同為(一)於91年 1月22日辦理一卡
    公司增資時,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共同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表明股款業已收足,再持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
    記,而涉有違反公司法第 9條第 1項、刑法第 216條、第 214條行使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二)被告○○○、○○○共同基於以詐
    欺方式賣出一卡公司股票之概括犯意,並分別與袁昌樺、羅唯禮、金
    正華,及與李建華等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對外出售一
    卡公司股票,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第 175條之罪。經
    原審均為有罪判決,被告 2人提起上訴,於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第10
    9 號案件審理時,撤回上開(一)違反公司法等部分之上訴而確定。
    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 109號判決,就上開(二)部分駁回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1080號判決第 1次撤銷發回,經本院
    審理時後,以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8號就上開(二)部分判決有罪,
    再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3110號判決第 2次撤銷發回。本院審
    理後,以9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8號,就上開(二)部分判決有罪後
    ,最高法院復以 100年度臺上字第7018號判決第 3次撤銷發回;嗣由
    本院以 100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0號,就上開(二)部分判決有罪,
    再由最高法以 104年度臺上字第83號判決第 4次撤銷發回,而由本院
    審理。是本件審理範圍,係關於被告○○○、○○○上開(二)違反
    證券交易法等犯行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部分:
        1.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 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
          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
          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
          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
          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故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
          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許容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
          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外,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1至
          5 及第 206條等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惟應於判決理
          由說明(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151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證人彭世榮
          、許昭長、徐浩強、陳安琪、許嘉衡、吳耀宇、詹國昌、曹士
          剛、黃德三、李建華、張瑋津、袁昌樺、李玉昭、張美華、楊
          宜忠、許秀玲、黃姿瑜、曾梁興、林丙生、林瑞玲、莊寶純、
          ○○○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言,認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本
          院卷第 176頁反面至第 193頁)。本院查此部分尚無傳聞證據
          例外可為證據之情形,應認證人彭世榮、許昭長、徐浩強、陳
          安琪、許嘉衡、吳耀宇、詹國昌、曹士剛、黃德三、李建華、
          張瑋津、袁昌樺、李玉昭、張美華、楊宜忠、許秀玲、黃姿瑜
          、曾梁興、林丙生、林瑞玲、莊寶純、○○○於警詢時所為關
          於被告○○○之證言,依法均無證據能力。
  (二)「認罪協商」係基於公共政策之考量,法院以訴訟當事人之意願
        就「罪」與「刑」之協議為基礎,而作成判決之一種制度。所謂
        「認罪」,即被告請求就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為有罪判決之意;而
        「協商」乃被告請求就所認之罪議定刑期之意。二者均屬被告直
        接對於發生刑事實體法效果之「罪」與「刑」所為之意思表示,
        其間並不以「事實」或「證據」作為必要基礎,故認罪協商中之
        認罪,與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自白不同,亦非承認犯罪。是
        關於認罪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作為不利被告或其他共犯之判
        斷依據。證人袁昌樺係本案原審之共同被告,其於95年 9月 28
        日原審準備程序時表示願進行認罪協商,嗣於96年 8月 16 日進
        行認罪協商程序,原審並於96年 8月28日為認罪協商之宣示判決
        ,其於此間認罪之陳述,自不得作為不利被告或其他共犯之判斷
        依據,併此敘明。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
        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同法第 159條之 1至 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 159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依同法第 159條之 5規
        定甚明。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就本件判決所引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已表明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
        第63頁反面至第81頁);被告○○○及其辯護人除爭執上開證人
        彭世榮等人於警詢時證言為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外,其他本院
        所引用傳聞證據,亦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 176頁反面至
        第 193頁)。而本院審酌前揭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
        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之答辯: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固坦承有指示一卡公司秘書人員提供資
        料給泛美公司鑑價,且因一卡公司有資金需求乃委由被告○○○
        持一卡公司之股票向李建華調度資金。以及一卡公司自90年 9月
        起迄91年10月止之營業額均為零,並未與任何國家簽訂意向書或
        契約書,亦未於大陸地區投資設廠,其個人未在日本任職,曾接
        受記者曾梁興採訪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
        之犯行,其辯稱略以:一卡公司之財務預測資料都是鈴木旭給的
        ,其完全相信鈴木旭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給
        投資大眾之意,之後專利技術無法量產,係因資金短絀無法繼續
        挹注,其給李建華之股票是作為借貸之擔保,並無轉讓給不特定
        人以招募資金之意,其並未對外募股,李建華對外銷售一卡公司
        股票係其個人行為,與其無關;又袁昌樺曾借款給一卡公司前身
        易卡公司負責人黃文賢,一卡公司乃同意以 300張股票抵債,其
        並未對袁昌樺釋股。其以一卡公司股票向李建華質借的金額 4千
        萬元,遠低於公司當時淨值,且質押張數達5430張,而當時一卡
        公司在外流通股票只有6000張,故其以5430張一卡公司股票向李
        建華質借,係冒著喪失公司經營權的風險,根本無須向李建華吹
        噓或施用詐術,其未販賣任何股票,也未與李建華、袁昌樺共同
        合作販賣股票,亦未同意對媒體公開任何訊息,所有李建華、袁
        昌樺對外所為,其均係事後知悉云云;被告○○○之辯護人亦為
        其辯稱:被告○○○並未詐欺李建華購買一卡公司股票,李建華
        亦未因收受一卡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李建華係借款4212萬元予
        一卡公司,而取得一卡公司5430張股票作為質押擔保,借款人係
        一卡公司,嗣李建華對外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之行為,與被告陳俟
        杰及○○○無關,李建華亦未將其銷售股票所得朋分被告○○○
        ,且李建華都是在賣了股票之後才來請求登記,被告○○○是在
        辦完登記之後才知道李建華把股票賣掉等語。
  (二)上訴人即被告○○○固承認其曾出資成立一卡公司,並於一卡公
        司幫忙協助被告○○○有關業務經營事項,一卡公司未設立工廠
        ,未接獲任何客戶訂單,公司無實際營收且一卡公司曾向李建華
        借款,由其簽立借據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
        之犯行,其辯稱略以:其僅在一卡公司協助被告○○○處理公司
        事務,並非一卡公司實際負責人,但有借錢給一卡公司約5000萬
        元。其未將一卡公司財務預測資料交給泛美公司,一卡公司給李
        建華的股票是擔保借款之用,李建華於清償期屆至前自行將股票
        出售之行為,與被告○○○及○○○ 2人無涉。購得一卡公司股
        票之人,銷售管道均來自袁昌樺或李建華,而非被告○○○及陳
        姵錡 2人,其等均不認識股東,販賣股票之股款亦未匯入被告 2
        人之帳戶,可見其未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其出錢成立一卡公司
        ,並無不當所得,對於李建華出售一卡公司股票一節,並不知情
        。被告○○○之辯護人則辯稱:一卡公司股票係質押給李建華,
        而非買賣;本件被害人除公訴意旨所載67人外,尚有附表所示其
        他人,惟除李賜榮向被告○○○購買50張一卡公司股票外,其餘
        被害人取得股票均與被告○○○無關,被告○○○並無對外公開
        販售一卡公司股票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提供不實資訊予泛美公司鑑價、與寶來證券
        、德信證券、工研院簽約而誘騙投資人部分:
        1.被告○○○委託泛美公司鑑定「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
          」、「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護照專用之
          樹脂特殊合成紙」之價值,並授權不知情之秘書邱淑惠提供相
          關資料給泛美公司,被告○○○亦授權不知情一卡公司秘書邱
          淑惠將一卡公司前身「易卡公司」之鑑價報告交給泛美公司參
          考,一卡公司由被告○○○出面與泛美公司簽約,泛美公司於
          90年11月16日出具價值評估報告,認一卡公司擁有前述專利權
          與技術之總價值為42億9900萬元。嗣一卡公司並於91年 4月間
          與寶來證券、德信證券分別簽訂「股票上市(櫃)輔導契約」
          及「股票上櫃輔導共同推薦約定書」,於同年 5月 3日與復華
          證券簽訂「主協辦輔導契約書」,並於同年 9月 5日與工研院
          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計畫合約」等情,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
          15頁、第99頁;原審卷二第38頁;本院更二卷一第47頁反面)
          ,並有泛美公司出具之價值評估報告書、寶來證券94年 5月11
          日(94)寶承字第 04923號函附之契約書、復華證券93年 8月
          12日復券字第934080號函附之契約書、德信證券93年 7月22日
          德信(93)證字第 068號函附之約定書、一卡公司與工研院之
          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計畫合約書各 1份存卷可考(外
          放證物、北檢93年度偵字第 12105號卷第88頁至第 154頁、北
          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79頁至第86頁,北檢93年度偵字
          第5881號卷一第38頁至第42頁、第47頁至第52頁、第 123頁至
          第 140頁),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2.上開泛美公司出具之價值評估報告,係依據被告○○○、陳姵
          錡提供之資訊而作成等情,業據證人即泛美公司之鑑價師周瓊
          瑤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一卡公司之價值評估報
          告書是伊製作,此案簽約日是90年10月30日,結案日期是同年
          11月16日,整個報告的附件都是一卡公司提供的內部資料,包
          括一卡公司的產品文宣、未來營運資料及照片、財務預測分析
          等,伊以未來營收預測為基準,再以收益還原評估鑑價,就是
          以一卡公司所提供未來的營運計畫及財務預測,以一定的比例
          折現為鑑定當時的市場價值,而價值評估報告書第12頁以下之
          「公司現況」第59頁至第66頁之「一卡公司與各國洽談之商機
          預估」「預估損益表」「預估資產負債表」「預估現金流量表
          」、「預估股東權益變動表」(板檢93年偵字第 543號卷第47
          頁反面至第49頁,及外放證物)等均由一卡公司之秘書所提供
          ,但一卡公司並沒有提供與他國合作之契約,如果一卡公司所
          提供之財務預測資料不實,也會影響鑑價價值,如果一卡公司
          90年 9月成立後到91年10月的營收狀況為零,表示這個專利權
          沒有價值存在,因為專利權的產品並沒有商品化,如果一卡公
          司提供之各年度個股獲利不實,對於專利權價值評估當然也會
          產生影響。作鑑定時只能假設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是真實的等語
          綦詳(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68頁至第72頁、第94頁
          至第96頁,原審卷二第32頁至第34頁),可見證人周瓊瑤所做
          之鑑價報告是依據一卡公司提供之各項資料所做成。而上開價
          值評估報告書附件四雖提出2001年一卡公司於APEC亞太經合組
          織中小工商展覽照片,然APEC亞太經合組織中小工商展覽係90
          年 8月27日至同年月31日舉辦,有網路列印資料兩份在卷可參
          (原審卷三第44頁至第45頁),而一卡公司於90年 9月20日始
          發起設立,當無參加該項展覽之可能,上開參展照片顯然不實
          。又該報告書第42頁至45頁,雖敘明「目前一卡國際科技已與
          汶萊、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柬埔寨、泰國、埃及
          、美國、臺灣、韓國、中國、日本及中東地區....等國之相關
          銀行或政府機構洽談防偽產品業務」具體洽談情形表列中顯示
          與中國商談護照 200萬本、駕照1000萬張、雕刻機50臺、國民
          ID卡2500萬張、信用卡1500萬張,87至88年間與各機關展開細
          節溝通;另與美國國防部、商務部、陸運部、FBI、CIA亦洽談
          護照、國民ID卡等業務;韓國部分91年護照、各種證明書發行
          計畫,該國外交部檢討結果,本系統為最安全、在檢討中唯一
          採用之方法,且於90年將決定數量;埃及部分預定91年適用完
          成並與內政部作最終商談,且決定與內政部及陸運部對新型雕
          刻機訂定規格文件;越南部分預定91年接單 2臺雕刻機,發行
          10萬張測試用卡片;印尼之護照70萬本、國民ID卡 700萬張,
          已完成資料送審給資料局檢討中;柬埔寨之護照30萬本、國民
          ID卡百萬張,與各首長、首相完成簽約,但因內亂而中斷,目
          前協調中;菲律賓部分預定91年完成馬尼拉市民8000萬張證照
          之計畫,目前正在商談中;馬來西亞部分87年發行IC護照, 9
          月底由內政部邀請本公司設立在日本之研發中心,就追加安全
          性更高之技術作說明,作為政府之預算決定;約旦部分護照20
          0 萬本、雕刻機200臺洽談中;巴布亞新幾內亞身分證350萬張
          、雕刻機80臺、91年國會大選選票;海地部分護照、身分證、
          駕照陸續交貨中等情,表示該公司自87年至90年間與多國政府
          已洽談證照、雕刻機之交貨事宜,甚至海地部分係陸續交貨中
          。然被告○○○、○○○並無前述國家簽訂之合約或洽商資料
          以實其說,且證人鈴木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跟一卡公司合
          作,授權給一卡公司的專利權與技術,現在都還在研發中,從
          來沒有量產等語(原審卷二第90頁),足徵證人鈴木旭所授權
          予一卡公司的專利權與技術,尚屬研發階段,並未量產,上開
          被告○○○提供予鑑價公司之資料,內容已有誇大虛偽不實。
          又前揭報告書第59頁至第66頁,係依據一卡公司與各國洽談商
          機預估,計算出銷貨毛利,預估自91年起,每年會有42億元以
          上之餘額,惟一卡公司自90年9月設立起至91年9月止,並無營
          業實績,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均為零,業據被告○○○、陳姵
          錡自承在卷(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123頁、北檢93年度
          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 346頁、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
          34頁;原審卷一第66頁反面、原審卷二第97頁、第 103頁;原
          審卷三第96頁反面),復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7張存
          卷可證(板檢93年度偵字第 543號卷第68頁至第74頁)。又依
          該公司91年度營業報告書顯示該年度營業收入為零,90年度每
          股盈餘為負 87.14元,91年度每股盈餘為負1.32元,有一卡公
          司91年度決算書附卷可考(外放證物);而一卡公司委託泛美
          公司鑑價之時間為90年10月底,當時顯然已知該公司並無任何
          銷售實績,惟被告○○○、陳佩錡仍提供上開預估客戶及財務
          分析等資料給泛美公司,且證人周瓊瑤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
          :○○○有提供部分資料,也有接受訪談,○○○指派公司的
          人與其接洽等語(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153頁),益徵
          前揭資料提到海地部分業已陸續交貨等節,均屬誇大虛偽,被
          告○○○對於一卡公司至91年底不可能有盈餘一節,亦知之甚
          明,是被告○○○、○○○二人提供不實資訊予泛美公司鑑價
          ,實已著手詐騙犯行。
        3.復華證券於91年 9月27日即與一卡公司簽訂終止輔導協議書,
          且寶來證券與一卡公司簽約初期,僅提供有關輔導業務之基本
          諮詢,嗣後得知一卡公司有股權密集調整之情事,基於專業立
          場即勸導改善,鑑於一卡公司股權狀況一直未見改善,遂於91
          年 9月提前終止雙方輔導契約等情,有復華證券93年 8月12日
          復券字第934080號函附之契約書、寶來證券93年 7月29日函文
          各 1紙在卷可查(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38頁、第42
          頁)。又工研院雖曾於91年 9月 5日與一卡公司簽訂「高速電
          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委託研究計畫,但計畫進行期間,因
          一卡公司內部組織調整遂於92年 1月去函要求暫停計畫,計畫
          隨之停頓,後於92年 8月再去函通知因一卡公司營運策略改變
          將終止計畫,雙方計畫正式終止,而經濟日報於91年 8月 7日
          刊登一卡公司取得工研院技術援助之相關報導時(板檢93年度
          偵字第 543號卷第52頁),工研院與一卡公司尚在研擬合作方
          式中,報載之內容並未獲得該院同意,復有工研院93年 9月24
          日(93)工研院字第 13140號函與契約各 1份在卷可稽(北檢
          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37頁、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
          66頁至第71頁、第79頁)。且一卡公司與工研院之合作契約,
          雙方合作進程,僅止於一卡公司交付雕刻機機器供工研院拆解
          ,作內部機械化研究,還沒有進入正式的改良,計畫即因一卡
          公司內部組織調整,營運策略改變,中止與工研院合作研究計
          畫,而該合作契約費用,一卡公司需支付工研院1836萬5350元
          ,因一卡公司中止合約僅支付研究款 260萬元等語,亦據工研
          院業務經理(實則為工程師)楊仲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述在
          卷(本院更一審卷第 142頁);復稽之一卡公司與工研院簽訂
          之「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合約第 4條:開發研究費
          用及付款方式,其中第 1款規定:「不含電子精密雕刻機委外
          製作之計畫執行費用:本項費用共計新臺幣1836萬5350元整(
          含稅),請甲方(一卡公司)應於91年 9月10日以前支付第 1
          期款 200萬元整;自91年11月 5日起至92年 8月 5日止,甲方
          應於每月 5日以前支付當期款60萬元整,共計10期, ...」(
          本院更一審卷第74頁),由證人楊仲證詞及上開合約費用支付
          方式,可知一卡公司僅支付第 1期款及分期款項中第 1期分期
          款甚明。基此,堪認一卡公司與輔導券商及工研院甫簽約不久
          ,即在數月間因公司內部狀況不佳且無法改善,遭券商或自行
          終止契約,並主動中止與工研院合作合約,顯見一卡公司並非
          有正常營業實績,欲循正當途徑上市上櫃,被告○○○、陳姵
          錡為一卡公司實際營運者,其等上開作為係欲營造一卡公司即
          將上市上櫃並藉與工研院合作之假象,擴大宣傳一卡公司經營
          高科技產業形象,以誘騙投資人買受一卡公司股票。被告陳俟
          杰、○○○辯稱:一卡公司與寶來證券、德信證券、復華證券
          公司、工研院簽立上開契約,非製造一卡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之
          假象云云,並非可信。
        4.被告○○○、○○○雖均辯稱:鑑價報告書內之各國合作意向
          及財務預測等資料均由鈴木旭提供,其等完全相信鈴木旭,不
          知鈴木旭提供之資料為不實,否則不會每月支付鈴木旭 150萬
          元云云。然被告○○○自承證人鈴木旭交付日文資料予伊,由
          伊委託他人翻譯成中文,顯見被告○○○取得中文資料後,已
          能知悉鈴木旭提供之資料內容為何。而證人鈴木旭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財務預測資料係根據他國合作意向書及其本身「日本
          公司」的實際績效,並非針對一卡公司的經營狀況做財務預測
          分析等語(原審卷二第91頁、第94頁),是證人鈴木旭提供之
          資料係日本鈴木團隊之實際績效,而非一卡公司的實際績效,
          被告二人將日本公司的績效移花接木為一卡公司之績效,自難
          認係真實,其等以上詞為辯,係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信。再
          者,被告○○○供承曾提供一卡公司前身易卡公司之鑑價報告
          書給泛美公司參考(原審卷二第38頁),而該份價值評估報告
          書係於89年10月31日完成,有該報告書 1份在卷可稽(外放證
          物),顯見被告○○○早於90年10月底之前,即已取得該易卡
          公司之評估報告,並知悉其內容。觀諸該份評估報告書認為以
          89年12月31日為估價基準,「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
          「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護照專用之樹脂特
          殊合成紙」之市場價值約為47億6100萬元,且該報告第37頁至
          第40頁之洽談中潛在客戶表列,幾乎與一卡公司前揭評估報告
          內容相同,該表內同樣表示海地部分之證照已陸續發行,且越
          南地區預估在90年 6月以前可接獲證照部分銷售金額約25億55
          00萬元、雕刻機部分銷售金額 2億7400餘萬元之訂單,巴布亞
          新幾內亞地區則是90年12月前可接獲銷售金額約1億500萬元之
          訂單;預估損益表部分與一卡公司前述報告內容,亦幾乎一致
          ,易卡公司該份損益表表示90年有每股6.27元盈餘、91年有每
          股11.93元盈餘(見該評估報告第2頁、第37頁至第40頁、第56
          頁至第59頁)。惟迄90年10月底一卡公司委託泛美公司鑑價時
          ,上開易卡公司銷售實績與每股盈餘均未達成,被告○○○當
          可知悉鈴木旭所提供之相關客戶及財務預估資料僅係日本鈴木
          團隊之資訊,非可適用於易卡公司或一卡公司,惟其卻仍提供
          該等資料予泛美公司鑑價,益見其等有利用不實資料哄抬專利
          及技術價值之犯意。5、原任職於工研院航太中心之業務經理
          楊仲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述:工研院與一卡公司簽約前,有
          前往一卡公司參訪,工研院人員認為一卡公司之雕刻機技術非
          常先進,機電經過整合後,效力可以達到量產的階段,即24小
          時自動化生產。依專業技術的想法,雕刻技術很快且非常精準
          ,已具實用性云云(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41頁至第143頁),固
          足以證明一卡公司之本件雕刻機已具有相當之雕刻技術。而證
          人陳銓一、羅世維亦證稱在一卡公司任職,擔任技術工程師等
          語。然而,證人楊仲亦證稱:工研院只做精進的部分,但不能
          拿工研院的logo去打廣告,不能作商業的事情,也不能幫別人
          做保證,工研院在市場上有一定的價值,只認為在技術上有提
          升的能力,但商業上並無背書的行為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一第
          143 頁反面),是被告○○○、○○○無法卸免提供不實之資
          料使泛美公司鑑價高估一卡公司價值,發布不實之投資建議及
          財務預測,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之責任。
          是被告○○○、○○○所執上開證人楊仲所證一卡公司之雕刻
          技術可以達量產階段、及證人陳銓一、羅世維在一卡公司工作
          等證言,尚不足據以推翻前開不利於被告○○○、○○○之認
          定。
  (二)被告○○○提供不實資料,接受媒體記者採訪,而以報刊、文書
        ,散布一卡公司不實投資資料部分:
        1.依卓越雜誌91年 7月號第96頁至第99頁關於一卡公司之報導載
          明:「○○○擔任日本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督,陳氏家族連續10
          年時間投資鈴木旭率領之研發團隊 ...特殊防偽合成紙技術,
          也於今年取得臺灣專利權 ...洽談中之訂單包含臺灣在內共有
          20個國家,營收金額預估有30至60億元 ...一卡公司還獲得聯
          合國安全理事會認證,證明其產品具有百分之百防偽功能 ...
          目前已有埃及與海地等國家使用該公司產品,反應不錯 ...」
          等語,有雜誌報導存卷可查(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
          272頁至第274頁);經濟日報91年 6月11日報導:「一卡國際
          防偽卡生產技術也取得美國、日本和英國等國家的專利證明,
          前年底,獲聯合國證明具有百分之百防偽功能」、「一卡國際
          表示,…預估今年下半年就可以接受訂單量產防偽卡,洽談中
          的訂單包含臺灣在內共有15個國家」、「董事長○○○曾擔任
          日本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督」;91年8月7日報導:「全球已有20
          幾個國家進一卡國際生產的精密雕刻機,並向一卡國際訂購專
          利合成紙,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產品」、「○○○說,一卡取
          得工研院技術援助後,應該很快就可以量產雕刻機,預估今年
          下半年就可以接單生產雕刻機,洽談中的訂單包含臺灣在內共
          有20餘個國家,第一階段將生產50臺雕刻機出口到世界各地」
          、「泛美鑑價預估一卡國際今年每股獲利可達7.96元,明年起
          的四年內,每股獲利則在10元至 16.65元之間」、「一卡國際
          的發展潛力也頗被投資界看好,寶來證券今年 4月已和一卡國
          際簽訂輔導契約,明年第二季申請上櫃,若作業順利,預定後
          年掛牌交易」;工商時報91年 7月23日報導:「該公司防偽產
          品並已獲得聯合國證明,成為中國防偽技術協會會員,目前已
          與香港一家大型財團洽談合作機會。除此之外,也已於日本、
          美國、泰國、馬來西亞及韓國等二十多國相關銀行或是政府機
          構,尋求夥伴關係」等,亦有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報導在卷可
          考(本院更一審卷一第 234頁、第235頁、第240頁)。而被告
          ○○○亦坦承:卓越雜誌確實有採訪過,紫色的營運企畫書及
          產品簡介是伊等做的,財務報表確實是伊等同意發的等情相符
          (原審卷三第95頁)。參諸被告○○○自承:伊是北門農工學
          校畢業,之後當獸醫助理,退伍後開寵物店,90年中到臺北來
          ,之前其父親與姑姑(即被告○○○)提過一卡公司,認為寵
          物店前景較差,自己也想換跑道、(爸爸)是鎮公所里幹事,
          自己有田地,有三、四甲兼種一些水果和園藝等語(北檢93年
          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 346頁),顯見被告○○○並無高科技
          相關背景,家族亦無連續10年時間投資鈴木旭於日本之研發團
          隊。且被告○○○亦坦認:伊未去過鈴木團隊在日本的公司,
          也未曾在日本任職過,甚至未去過日本等語(北檢94年度偵字
          第5600號卷一第 265頁)。是所謂被告○○○擔任日本防偽技
          術工程總監督一節,顯屬虛偽。再者,若一卡公司確有與他國
          合作生產防偽產品,並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認證,何以被
          告○○○無法提出任何聯合國之證明文件或與其他各國之簽約
          文件證明,已如前述。又一卡公司僅擁有「畫面之雕刻方法及
          其雕刻畫像」專利權,「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
          」之發明專利案,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應不予專利確定
          ,「回紋透雕用紙及其雕刻方法」(「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
          成紙」)迄96年8月止,仍進行再審查中,有該局94年3月28日
          (94)智專三(四)0111字第00000000000號函、96年8月13日
          (96)智專三(五) 01114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參(北檢93
          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174頁至第213頁,原審卷二第 200頁
          ),益徵被告○○○接受採訪時所言不實。被告○○○雖辯稱
          :訪談之內容並未經伊允許即行刊登云云,惟被告○○○既知
          對方為媒體記者仍接受採訪及拍照,當然知悉並希望記者將訪
          談內容及其個人照片刊登於雜誌廣為宣傳,若其未於採訪時表
          示上開言論或提供相關資訊,類此尚未量產之專利技術內容及
          被告俟杰曾擔任日本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等個人人事資料,記者
          亦難憑空虛構;況且,上開各項報導,就被告○○○擔任日本
          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督,一卡公司獲聯合國認證,產品行銷多國
          等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不實事項,均為相同或類似之報導,
          足見被告○○○否認提供上開不實資訊予記者報導云云,並非
          可採。
        2.經濟日報記者曾梁興曾前往一卡公司訪問,第 1次去由一卡公
          司人員提供券商輔導計畫資料,第 2次去採訪被告○○○,被
          告○○○表示會跟工研院合作,也有營運計畫書,並提供新聞
          稿、泛美公司之鑑價報告,新聞稿內提到一卡公司身價43億元
          ,資料也有提及91年每股可賺7.96元等情,業據證人曾梁興於
          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
          卷二第 344頁至第 347頁,原審卷二第26頁至第28頁、第30頁
          ),並有91年 6月11日及同年 8月 7日之經濟日報剪報 2紙附
          卷可憑(原審卷一第 179頁至第 180頁、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3
          4 頁、第 235頁)。證人曾梁興並證稱:「我主要問他家庭的
          背景及他們家族如何取得這個技術,這麼好的技術為何不留在
          日本,會拿來臺灣。他們打算如何在臺灣推廣這樣的技術,這
          樣的技術對公司帶來什麼利益等問題」、「我有依照這些資料
          的一些內容來問他,訪談進行 2個多小時,他(即被告○○○
          )沒有否認我問他資料中問題的真實性」等語(原審卷二第27
          頁,北檢93年偵字5881號卷二第 345頁、第 346頁),且被告
          ○○○自承:「曾梁興第二次跟我談公司未來的發展及合作模
          式及前景運用,報導內容與我告訴他的百分之70–80相符」等
          語(原審卷二第97頁)。是被告○○○接受記者曾梁興採訪,
          時間長達 2個多小時,言及上揭專利技術的轉移、推廣及公司
          前景,自係接受媒體正式採訪,而非閒談,且其自認報導內容
          有 7、 8成內容與其告訴記者之內容相符,足見其接受記者專
          訪一事係屬實在。嗣被告○○○辯稱:該 2次之刊登亦未經其
          允許,且報導內容很多不實云云,然被告○○○既同意接受採
          訪,並授權公司人員提供相關新聞稿、泛美公司鑑價報告等給
          證人曾梁興報導,並提及一卡公司訂單包含臺灣在內共有20餘
          個國家等不實資訊,其顯有製造一卡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之假象
          ,並透過報紙報導增加對不特定大眾之說服力,以達到抬升公
          司股價目的之意。況該段期間工商時報亦報導被告○○○表示
          該公司已將防偽產品送至國內政府機構及企業驗證中,預估下
          半年將可獲得訂單,該公司因擁有「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
          畫像」、「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兩項專利,獲得聯合國認證
          具有百分百防偽功能等語,標題更係一卡公司全年每股純益上
          看7.96元,有該剪報 1紙在卷可證(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
          卷二第 213頁至第 214頁)。此外,尚有被告○○○自承係該
          公司製發之營運計畫書、公司產品簡介等資料附卷供參(板檢
          93年發查字第1556號卷第10頁至第58頁),該公司簡介資料尚
          提及該公司在各代理區域國家設工廠,目前亞洲區已申設中國
          廠於中國珠海保稅區內,預計獲利來源係香港華懋集團(預計
          大陸設廠,一卡公司佔技術股 30%),日本、韓國政府及相關
          機構訂單(已簽訂草約),益見被告○○○接受採訪時,虛偽
          陳述已經聯合國認證、取得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與護照專用之
          樹脂特殊合成紙專利、並在珠海設廠,且將與香港華懋集團合
          作,已與日韓政府簽訂草約,並將不實之鑑價報告、預估每股
          獲利等內容廣為散發,其有詐欺不特定大眾之意,堪以認定。
          是被告○○○所辯:未提供不實資訊給記者,並非誘使投資人
          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云云,均不足採。
        3.雖一卡公司於經濟日報刊登有關被告○○○專訪後,曾傳真一
          卡公司法定代理人○○○聲明啟事,要求經濟日報關於一卡公
          司與工研院合作開發之雕刻機,何時完成商業化,應由工研院
          按開發時程公開週知之聲明。惟稽之一卡公司上揭聲明啟事之
          內容:「為貴報(經濟日報)載91年 8月 7日報導有關本公司
          相關訊息,為免投資大眾混淆,特聲明如下:一、該報導所引
          用資訊,係在本公司研究開發時程順利,景氣良好下之預估。
          惟因本公司研究開發時程尚無法達到預期,且景氣有轉弱趨勢
          ,因此,仍應以工研院未來發布資訊為準。二、本公司與工研
          院合作開發雕刻機,何時可完成商業化,由工研院按開發時程
          公告週知,其他相關報導請投資人審慎、查證」等情,有該聲
          明啟事可按(本院更二審卷第80頁、第82頁),依上開聲明啟
          事內容觀之,可知一卡公司僅係對其與工研院合作事項發布聲
          明啟事,可堪認定。復查,工研院係於91年 9月 5日始與一卡
          公司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委託研究計畫,有
          前開合約在卷足按,已如前述(詳參理由貳、二、(一)1所
          述),然被告○○○卻於91年 6月、 8月即接受經濟日報專訪
          ,提供不實資訊予記者,顯見被告○○○接受經濟日報記者專
          訪時,一卡公司尚未與工研院正式簽約,嗣工研院見報紙刊登
          上開被告○○○專訪內容,遂發函一卡公司澄清,當時雙方尚
          在研擬合作方式中,該報導內容,並未經工研院同意,亦有工
          研院93年 9月24日(93)工研院字第 13140號函與契約各乙份
          在卷可稽(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37頁,94年度偵字
          第5600號卷一第66頁至第71頁、第79頁)。而該聲明啟事內容
          亦僅是聲明有關一卡公司與工研院合作研發雕刻機進程,應由
          工研院按開發時程公告週知,未及於其他有關被告○○○接受
          經濟日報專訪暨所提供有關銷貨、獲利等其他報導,顯見被告
          ○○○於一卡公司尚未正式與工研院簽訂合作合約書,即散布
          與工研院合作研究雕刻機事宜,藉此矇混投資大眾,灼然甚明
          ,否則豈會尚未與工研院簽約,即接受經濟日報專訪,大加張
          揚欲與工研院合作研發事宜,益徵被告○○○欲借工研院於投
          資大眾心目中公信力,強化一卡公司股票價值欺矇投資大眾彰
          彰甚明。再者,刊登一卡公司股票價值之媒體非僅經濟日報一
          家,何以未發函其他媒體更正。凡此諸端,益見被告○○○欲
          藉由報刊、雜誌散布不實資訊欺矇投資大眾,不言可喻。故前
          述聲明書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4、被告陳姵
          錡未參與被告○○○提供不實資料,接受媒體記者採訪,而以
          報刊、文書,散布一卡公司不實投資資料部分:證人曾梁興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採訪一卡公司前,曾向袁昌樺要一卡公司
          的營運計劃書,伊第 1次採訪時,還有一卡公司的技術總監陳
          銓一、李曾行等人在場,當時○○○只有和伊換名片,沒有談
          話,第 2次採訪時,與○○○訪談其家庭背景等,採訪時沒有
          看見○○○等語(原審卷二第26頁、第27頁),且被告○○○
          亦否認有提供不實資料與證人曾梁興,而曾梁興來一卡公司採
          訪時,伊不在場等情。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姵
          錡有何與被告○○○共同提供不實資料,推由被告○○○接受
          媒體採訪,而以報刊、文書,散布一卡公司不實投資料之犯行
          ,併此敘明。
  (三)被告○○○、○○○,與共犯袁昌樺、羅唯禮、金正華共同販售
        一卡公司股票部分:
        1.證人金正華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伊與羅唯禮及袁昌樺簽合作
          契約書,因伊認識很多買賣股票的業務單位和盤商,所以協助
          袁昌樺規劃一卡公司的釋股計畫,該契約第 5條所指之營運標
          的物,即為一卡公司股票,伊去過一卡公司很多次,有與陳俟
          杰及○○○接觸,他們均知道伊在幫一卡公司規劃釋股,且有
          提供機器來源、鑑價報告、產品照片等資料,伊將該等資料做
          成營運計畫書並由一卡公司負責印製,供作行銷股票,之後換
          成李建華在做等語綦詳(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99頁
          至第 101頁);核與證人羅唯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和袁
          昌樺、金正華一起去拜訪一卡公司,○○○有作簡報,由金正
          華規劃釋股事宜。袁昌樺介紹○○○與金正華認識,雙方協議
          由○○○將所持有之一卡公司股票推薦給元富投顧公司之客戶
          購買,客戶購買一卡公司股票的價格與○○○收到元富投顧公
          司購買股票之差額即為元富投顧公司之顧問費等語相符(北檢
          94年度偵字第5600卷二第71頁至第72頁)。此外,並有袁昌樺
          與羅唯禮、金正華簽訂之合作契約書及元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各 1件在卷可按(原審卷一第43頁至第44頁),足認被告陳俟
          杰、○○○與袁昌樺、金正華、羅唯禮等人確有共同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雖證人羅唯禮嗣於本院上
          訴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元富投顧公司的一卡公司股票是
          李建華交付的云云(本院上訴審第 117頁反面),而無從得知
          元富投顧公司之顧問費若干,然仍得依前開論據,認定被告陳
          俟杰、○○○與袁昌樺、金正樺、羅唯禮等人共同經營證券業
          務之犯行。是被告○○○、○○○否認此節,尚非可採。
        2.證人張瑋津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與袁昌樺係舊識,袁昌樺
          是聯合晚報總經理,曾拿寶來證券介紹一卡公司的目錄簡介給
          伊,伊也看到經濟日報報導一卡公司毛利有 7塊多,於是伊就
          相信一卡公司是好股票,袁昌樺說外面都賣 7、80元,可以先
          撥 100張,給伊特別價格,伊係用朋友的名義購買,另張名任
          也有買,錢先匯到伊戶頭再轉匯給袁昌樺;伊的友人黃德三有
          前去一卡公司參觀,並向袁昌樺購買股票,袁昌樺後來有把款
          項還給張名任及黃德三並取回股票等語(北檢94年度偵字5600
          號卷一第 101頁、原審卷三第 3頁反面、第 4頁);證人張名
          任則證稱:伊透過張瑋津介紹,在聯合報的咖啡廳見過袁昌樺
          ,張瑋津有介紹一卡公司,伊去一卡公司參觀,辦手續及拿股
          票,如果知道一卡公司的營業額是零,不會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等語(原審卷三第 5頁、第 6頁);證人黃德三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透過張瑋津買了一卡公司股票80張,偵查中所言皆屬實
          在,張瑋津有介紹袁昌樺與伊見面,說股票是袁昌樺的,袁昌
          樺有給伊股條,伊到一卡公司拿股票,袁昌樺有告訴伊一卡公
          司技術移轉的事,他說日本的技術要進來,如果知道一卡公司
          從成立到查獲期間的營業額都是零,伊不會購買一卡公司股票
          等語(原審卷三第 149頁反面至第 151頁);證人黃德三於檢
          察官訊問時並證稱:伊至一卡公司有見到○○○及○○○,陳
          俟杰與○○○都說一卡公司有多好多好,伊是被○○○、陳姵
          錡及袁昌樺所騙,他們都說一卡公司多好,拿到股票沒多久公
          司就搬家了(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 119頁);證人
          曹士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聽袁昌樺提過一卡公司,經濟日
          報也有報導過,在經濟日報報導過後向袁昌樺買了 5至10張,
          後來袁昌樺有將伊的股票再買回,袁昌樺有拿營運企畫書給伊
          看,伊擁有股票的時間很短,尚未辦理過戶,如果一卡公司的
          營業額是零,伊不會購買一卡公司的股票等語(原審卷三第 7
          頁)。綜合上開證人張瑋津、張名任、黃德三、曹士剛等人之
          證言,其等確有透過證人張瑋津向袁昌樺購買一卡公司股票,
          並且曾經看過營運企畫書、經濟日報之報導,或曾親自到過一
          卡公司,或經被告○○○、○○○推銷一卡公司各節,足認被
          告○○○、○○○與袁昌樺等人確有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營證券業務,被告○○○、○○○並提供上開不實資訊誤導投
          資人,且於投資人前往一卡公司領取股票時,吹噓一卡公司之
          優點,以遂行其等詐欺之犯行。至於,證人張名任、黃德三及
          曹士剛購買股數若干之細節,因時隔久遠,記憶或有模糊之處
          ,除將其等之證詞相互參合勾稽外,依扣案證物編號 7之一卡
          公司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
          代徵稅額繳款書及證人張名任回覆袁昌樺之存證信函(北檢94
          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 148頁)等資料,堪認證人黃德三係
          購買80張一卡公司股票,證人曹士剛係購買 5張一卡公司股票
          ,證人張名任名下登記 100張股票,其中10張係其個人購買,
          另90張則係張瑋津借其名登記(詳見附表編號 124、 267、30
          9 )。
        3.被告○○○、○○○雖辯稱:不知袁昌樺販售一卡公司股票云
          云,然證人袁昌樺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將一卡公司股票過
          戶給黃德三、張名任、姚麗萍(袁昌樺之秘書)時,有先以電
          話告知○○○,並請○○○帶他們去辦理過戶手續等語(北檢
          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 143頁),核與證人黃德三證稱:
          伊自行至一卡公司辦公室辦理過戶手續,股票上寫的董事長姓
          陳等情相符(原審卷二第 150頁)。且證人張名任亦稱:有透
          過張瑋津介紹購買一卡公司之股票,並至一卡公司拿股票等語
          (原審卷三第 5頁至第 6頁),可見被告○○○、○○○並非
          僅將股票轉讓給袁昌樺,實際上亦授意員工為購買股票之人辦
          理過戶手續,否則黃德三、張名任等人如何自行至一卡公司辦
          理股票過戶手續,故被告○○○、○○○辯稱:不知袁昌樺有
          將股票出售予他人云云,亦不足採。證人袁昌樺於本院上訴審
          審理時證稱:未與○○○、○○○共同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並
          否認有對外銷售股票行為云云(本院上訴審卷第 115頁);於
          本院更三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張瑋津是伊個人股票買賣操作員
          ,有一次其喝酒喝半醉,簽了 1張便條給張瑋津委託她賣這30
          0 張股票,但伊的真意並沒有要請她賣,後來她提出一些資金
          流程,但跟這 300張完全沒有關係,張瑋津說要幫伊賣,但伊
          沒同意,伊已向張瑋津取回股票,如果有買賣股票,張瑋津不
          必把股票還給伊等語(本院更三卷一第 305頁反面至第 308頁
          ),與其偵查中之供述及上開證人張瑋津、黃德三、曹士剛等
          人所述不符,證人袁昌樺於本院上訴審及更三審審理時之證述
          語多閃爍,係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證人羅唯禮固於本院上
          訴審證述:元富投顧公司之股票是李建華交付的,而李建華從
          哪邊拿到,要問一卡公司云云,惟查羅唯禮、袁昌樺(即袁士
          華)、金正華 3人共同出資成立元富投顧公司,渠等 3人均未
          登記為元富投顧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等情,亦有渠 3人簽立合
          作契約書、元富投顧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原審卷一第43頁
          、第44頁)。而元富公司既有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之營業行為,
          則真正出資人金正華與羅唯禮、袁昌樺豈有不知一卡公司股票
          來源去向之理。足見證人羅唯禮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前揭內容,
          非但悖於常情,更微論與其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上述內容不符
          ,更與證人金正華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朋友介紹伊和羅唯禮
          、袁昌樺幫忙規劃一卡公司營運計畫,一卡公司他們希望釋股
          ,後來羅唯禮要求伊賣一卡公司股票等語大相逕庭(北檢94年
          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99頁、第 100頁),足徵證人羅唯禮於
          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之前揭證言,亦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援引上開證人袁昌樺、羅唯禮上開於本院上訴審
          、更三審審理時之證言,據為有利之論據,亦非可採。至於證
          人即一卡公司技術部課長羅世維於本院上訴審證稱:並不清楚
          李建華上班情形,亦未看到其指揮公司裡的人等語(本院上訴
          審卷第 116頁);證人陳銓一(被告○○○之叔叔)於檢察官
          訊問時亦證稱:李建華不在公司內,他會帶朋友來看公司技術
          等語(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95頁),則被告○○○
          辯稱:李建華於一卡公司質押股票借款後即入主公司發號施令
          ,與伊等無關云云,亦非可取。
  (四)被告○○○、○○○與李建華、羅唯禮、金正華共同販售一卡公
        司股票部分:
        1.告訴人李建華經由證人金正華介紹至一卡公司參觀並聽取被告
          ○○○之介紹後,誤認一卡公司前景良好而大量購入一卡公司
          股票,並與被告○○○、○○○及羅唯禮等人透過投顧公司對
          外販售一卡公司股票等情,亦經證人李建華於檢察官訊問及原
          審審理時證稱:91年 5月透過羅唯禮認識袁昌樺,袁昌樺介紹
          ○○○給伊認識,伊在一卡公司有見到袁昌樺、○○○及陳俟
          杰,第 1次參觀時○○○也有出來,○○○拿出泛美公司之鑑
          價報告,向伊宣稱一卡公司前景良好,公司價值40幾億,鑑價
          報告裡面提到第 1年獲利有(每股) 7塊多,還說已進駐工研
          院,到一卡公司一開始看到雕刻機有震撼,但後來問科技界朋
          友,他們說這樣雕刻的速度太慢,但○○○說有拿到內定身分
          證換發的資格,並稱他們是南部陳田錨家族,並跟多國簽約,
          伊覺得不錯就買了一卡公司的股票,股票都是跟○○○拿,伊
          請助理劉奇傑或徐篆涵(徐秀珍)拿到一卡公司股務科辦理繳
          稅、交割事宜,由○○○指示(股務)王周月娥辦理,伊因為
          資金不足,所以有把一卡公司的股票交給金正華、遠展公司等
          公司釋股,○○○、○○○都知道伊幫一卡公司賣股票,因為
          伊有帶這些人去一卡公司參觀,○○○他們說資金很缺,請伊
          幫忙找金主,他們有找很多人幫忙釋股,伊在公司有遇過。伊
          有部分是投資,買一卡公司股票,有部分是借款給○○○,用
          股票質押,轉賣出去的都是買入的股票,質押的股票都沒有動
          ,伊覺得○○○才是一卡公司實際的負責人,因為這些事情都
          是○○○與伊接洽等語綦詳(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
          112 頁至第 117頁、第 259頁至第 261頁,同號卷二第71頁至
          第74頁,原審卷二第 106頁至第 107頁、第 109頁、第 111頁
          ),核與證人劉奇傑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李
          建華特別助理,去參觀一卡公司時,被告○○○、○○○都在
          場,有提出鑑價報告,又提到跟工研院有合作計畫,李建華有
          投資一卡公司股票,有聽到李建華和被告○○○、○○○談到
          要銷售未上市股票(一卡公司股票),後來主要是協助李建華
          辦股票過戶事宜,因此常去一卡公司,過一段時間就發現一卡
          公司好像都沒有在動,因為沒有看到業務人員跟客戶在談事情
          ,只有職員在打電腦,公司有次談到換發身分證這筆可以談成
          就可以立刻進帳,但沒有看到他們在作這方面接觸,一卡公司
          實際管事的人應該是○○○,主要都是○○○出面等語相符(
          板檢93年度偵字第 12105號卷第 214頁至第 216頁,北檢94年
          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 103頁,原審卷二第 153頁至第 155頁
          )。再參酌證人即一卡公司股務人員王周月娥於檢察官訊問及
          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均為一卡公司之實
          際決策者,○○○、○○○都會指使伊辦理股務,會告知有誰
          要辦理過戶,如果有股東來公司辦理,伊等也會幫他辦,板檢
          93年度偵字第 12105號卷第 223頁、第 224頁的股票數量統計
          表格是被告○○○交代伊作的,這是李建華拿股票的簽收文件
          ,都是○○○有交代才可以拿股票給李建華,還有徐篆涵小姐
          也在一卡公司賣股票,○○○指示如果有人打電話詢問股票買
          賣或是股票狀況等事宜,電話都轉給徐篆涵接,李建華有派徐
          篆涵專門處理他們那邊股票的事,徐篆涵那部分的股票,陳俟
          杰與○○○交代先把股票背面蓋好舊股東和公司的章,再交給
          老闆(被告○○○、○○○),他們交給誰不清楚,之後陳俟
          杰與○○○會將蓋好新股東名字的股票及股東資料交給伊登記
          ,必須要○○○與○○○指示,才可以把股票給李建華,在一
          卡公司任職期間,公司除了買賣股票之外,並無其他營業行為
          等語明確(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 114頁,原審卷二
          第43頁至第49頁)。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亦
          坦承其等確有向李建華說依泛美公司之鑑定,一卡公司的 EPS
          有 7塊多(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 115頁),被告陳
          俟杰並自承:李建華問伊臺灣身分證換發,一卡公司技術有無
          能力承作,伊說對沒問題等語(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
          第34頁),是被告○○○、○○○指示證人王周月娥在公司辦
          理股務,除李建華外若有其他股東至公司,亦可經由被告陳俟
          杰、○○○指示辦理過戶,可見被告○○○、○○○已知一卡
          公司股票有轉讓至不特定第三人手上而仍執意為之。又被告陳
          俟杰既指示詢問買賣股票之電話均轉接給徐篆涵,亦徵其等知
          悉李建華正在進行釋股事宜,況李建華釋股予不特定第三人後
          ,亦由被告○○○、○○○指示王周月娥協助過戶給新股東,
          顯見被告○○○、○○○以不實的資訊及營業實績施用詐術,
          使不知情之李建華先購入一卡公司股票後,再與李建華係基於
          共同犯意,共犯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而向不特定多數人出
          售一卡公司股票。況且,證人王周月娥更證稱:一卡公司除賣
          股票外,無其他營業行為等詞,更顯示被告○○○、○○○係
          以虛偽不實之資料哄抬股價,藉釋股方式向不特定大眾詐欺牟
          利,根本無實際經營業務賺取營業所得之意。此外,並有李建
          華提出被告○○○簽收股款之收據共13紙在卷可稽(板檢93年
          度發查字第1556號卷第58頁至第64頁),益徵證人李建華、劉
          奇傑所證屬實,被告○○○、○○○確有出售一卡公司股票予
          李建華,並委由李建華釋股再至一卡公司辦理過戶之行為,被
          告○○○、○○○辯稱:僅將股票質押給李建華,不知李建華
          將股票轉售第三人云云,殊難憑採。
        2.被告○○○、○○○出售予李建華之股票數額若干,因該部分
          未辦理過戶,無法憑藉比對一卡公司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財
          政部台北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詳為認定,而
          被告○○○坦認:一卡公司沒有營業收入,靠借貸及增資維持
          營運等情(板檢93年度偵字第 543號卷第12頁),並供陳:91
          年 3、 4月間以5460張一卡公司股票向李建華調錢,總共調了
          4000萬元,前後調錢數次,每次股價 5元到12元,該批股票借
          款同時即轉讓給李建華(板檢93年度偵字第 543號卷第13頁)
          ; 240張是李建華買的,其他是質押等語(北檢94年度偵5600
          號卷二第 146頁);被告○○○則供陳:以一卡公司股票向李
          建華質借的金額4000萬元,遠低於公司當時淨值,且質押張數
          達5340張等語(板檢93年度偵字第 12105號卷第 205頁至第20
          7 頁),其等就究竟向證人李建華借款若干?係以股票供質押
          或是轉讓股票予證人李建華,前後及彼此所供並非一致。而依
          被告○○○坦承為其親簽之收據(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
          二第37頁),證人李建華分別於91年 5月29日投資股款 600萬
          元;91年 6月12日投資股款 600萬元;91年 6月28日投資股款
          300 萬元;91年 7月 1日投資股款 300萬元;91年 7月12日投
          資股款 100萬元;91年 7月18日投資股款70萬元;91年 7月25
          日投資股款 120萬元;91年 8月 9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 8
          月13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 8月15日投資股款40萬元;91年
          8 月26日投資股款 220萬元;91年 8月27日投資股款 187萬元
          ,合計共2597萬元,有被告○○○簽收股款之收據共13紙在卷
          可稽(見板檢93年度發查字第1556號卷第58頁至第64頁),此
          部分堪認係證人李建華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之總金額。至於證人
          李建華雖曾稱:其向被告○○○、○○○購買股票約 4、5000
          萬元一節,因被告○○○、○○○與李建華間尚有其他民事債
          務糾紛(證人李建華於另案民事訴訟主張係被告○○○以一卡
          公司股票質押借款1615萬元,此部分證人李建華則稱並未再予
          轉賣),另有本票及借據在卷(板檢93年度發查字第1556號卷
          第65頁至第72頁),故此部分尚難認定係證人李建華向被告陳
          俟杰、○○○購買股票之金額,自難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
        3.證人李建華、金正華、羅唯禮自91年 6月起至11月止,透過元
          富投顧公司、遠展公司、永續公司、時代公司、全盛公司、世
          成公司、上新公司等投顧公司之業務員,以報紙、廣告、打電
          話等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而陸續以每股10元至98元不等
          價格販售一卡公司股票,並曾召開說明會,會中被告○○○、
          ○○○有到場,由遠展公司人員向桃園地區之未上市盤商推介
          一卡公司股票,前述公司部分業務員並曾至一卡公司參觀,某
          些營業員亦知被告○○○係一卡公司執行長等情,業據證人李
          建華結證明確,核與證人林丙生、遠展公司負責人楊宜中、遠
          展公司之員工莊寶純、李玉昭、元富投顧公司之股東黃元富、
          元富投顧公司之員工王嘉銘、陳淑貞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
          明確(板檢93年度偵字第 543號卷第38頁至第40頁,北檢93年
          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64頁至第68頁,同上卷二第 339頁至第
          340 頁,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88頁至第89頁、第10
          1 頁、第 233頁,同上卷二第 136頁、第 232頁)。又被害人
          李中興、李漢仁、洗秋萍、張國惠、陳張懷文、陳影珮、覃月
          蓉、楊鄧雪妹、鄭又晉、林文基、張素月、陳月英、葉俊宏、
          劉綠絹、周浩民、易世正、林法勤、祝孝剛、陳明峰、章如良
          、廖本榕、王少清、朱麗雲、林明宏、徐保華、馬嘉宏、張金
          水、陳錫琦、陳澤堯、楊乃嘉、熊澤龍、韓劍平、何宏銘、李
          靜夫、林忠榮、林錦池、金南華、施純傑、陳佳銘、陳鴻偉、
          黃志名、張若婷、曾昭玲、高墀中、高彥長、林敏蓉、林彬州
          、蕭隆裕、劉明達、葉江海、辛玫芬、陳正沛、簡正中、涂秀
          香、黃柏偉、陳燕玲、陳國卿、楊宗男、汪煒傑、吳賢銘、黃
          安城、王祥元、張宗華、陳景庸、賴瑞金、簡基壆、辛松樺、
          江廖桃慧、張裕斌、陳麗華、陳昭全、陳志隆、張秀豪、梁洪
          陶、林郭月雲、蕭恢泰、簡立維、郭心玲、黃木煙、陳榮華、
          陳佑毓、陳永發、侯芳松等人因上揭盤商業務員之推薦,誤認
          泛美公司鑑價報告之財務預估等資料屬實,且一卡公司已內定
          為身分證換發之製作廠商,而相信一卡公司前景良好,因此陷
          於錯誤以前述價格購買一卡公司股票,部分被害人並曾至一卡
          公司參觀,經公司內技術人員告知公司已經有接單等情,復經
          其等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指述明確(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
          卷一第 217頁、第 232頁、第 239頁、第 247頁、第 252頁,
          同上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第32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6頁
          至第67頁、第 185頁至第 186頁、第 193頁至第 195頁、第20
          3 頁至第 204頁、第 210頁至第 211頁、第 222頁)。況且,
          參照扣案物編號 7之一卡公司股票過戶聲請書、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等資料,附表所示編號
          1 至42、44、49、53至89、91、93、96、 110、 115、 116、
          118 、 122、 127、 133至 137、 140至 265、 269至 297、
          299 、 300、 303、 308之被害人劉昭麟等人所取得之股票出
          讓人,係登記為陳俟宏(被告○○○之弟);而被害人姚鵬、
          黃德三、姚麗萍(附表編號 266至 268號)登記之股票出讓人
          即為被告○○○。而本院更三審審理時並傳喚證人王偉隆到庭
          證稱:有一位張小姐向伊介紹一卡公司做防偽,很熱門,伊買
          了 2張,後一卡公司有人打電話要伊去領股票,有一位執行長
          叫○○○接待,她有給伊名片及股票,並問伊還要不要買 1張
          是 1萬5000元,因為伊沒帶錢所以沒有買等語(本院更三審卷
          第 309頁至第 312頁)。此外,並有其等提出之一卡公司股票
          、代繳稅額繳款書、同意書、一卡公司簡介等資料附卷足參(
          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 217頁至第 229頁、第 237頁
          至第 271頁,同上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6頁、第
          34頁至第54頁、第69頁至第 178頁、第 212頁至第 309頁;北
          檢 101年他字第8680號卷第 4頁、第 5頁),益見被告○○○
          、○○○有參與釋股說明會,配合未上市盤商推銷一卡公司股
          票,並辦理過戶之犯行無訛。是被告○○○否認經營證券業務
          之犯行云云,及被告○○○辯稱:除李賜榮外,其餘害人購買
          一卡公司股票,皆與伊無關云云,尚與前開事證有違,不足採
          信。
        4.除前開透過未上市盤商外,被告○○○亦曾向他人出售一卡公
          司股票一節,業經證人李賜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與陳姵
          錡認識約10年,○○○介紹一卡公司的股票,並介紹該公司產
          品,有提供資料給伊看,伊就買了一卡公司股票50張,並由陳
          姵錡保管該等股票,伊後來住院,所以沒有過問股票的事等語
          (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 221頁),故被告○○○辯
          稱其從未販售股票云云,顯不足採。
        5.雖被告○○○以證人王偉隆於本院另案 103年度訴易字第14號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供稱係以玉山銀行支票來交付
          股款,其所供交付股款時間、地點,前後不一,又證人王偉隆
          於上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中所提出玉山銀行支票原本,是89年
          12月22日簽發,惟此時一卡公司尚未成立,何來販售一卡公司
          股票可言,而認證人王偉隆所指購買一卡公司股票,及○○○
          介紹伊以 1張 1萬5000元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云云,應非實在云
          云。惟證人王偉隆於偵查中,提出其購買之一卡公司股票影本
          2 紙及○○○名片影本 1紙為證(北檢 101年他字第8680號卷
          第 4頁至第 5頁、第 3頁),復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當庭指證
          :伊至一卡公司拿股票時,被告○○○親自交付 1紙名片,並
          詢問伊是否願以 1張 1萬5000元購買一卡公司股票等語(本院
          更三審卷一第 311頁至第 312頁)。再參之證人王偉隆所提出
          之上開股票影本,均登記為鈴木旭所有,且股票背面之「出讓
          人蓋章」欄,亦蓋有鈴木旭之印文,可見證人王偉隆所證前詞
          屬實。雖證人王偉隆於上揭另案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於 103年 5
          月27日、 7月 8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距離其購買一卡公司股
          票,已有10餘年,難免因記憶不清而就支付股款之細節供述不
          一,仍不得執此枝節細末之處,遽認證人王偉隆所證前揭購買
          一卡公司股票及被告○○○介紹 1張 1萬5000元購買一卡公司
          股票等語不可採。
        6.雖被告○○○、○○○均辯稱:李建華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並
          未將銷售股票所得與被告○○○、○○○朋分,李建華銷售一
          卡公司股票之事,與被告○○○、○○○無關云云。查被告陳
          俟杰、○○○以不實的資訊及營業實績施用詐術,使不知情之
          告訴人李建華先購入一卡公司股票後,再與李建華係基於共同
          犯意,共犯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而向不特定多數人出售一
          卡公司股票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
          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尤不以實際利得多寡而異其責任。
          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參與李
          建華向不特定第三人銷售一卡公司股票,已如前述,縱未分得
          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之款項,亦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被告○○○、○○○以前詞為辯,均非可採。
        7.證人陳功源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只認識○○○,因為當時
          有一些資金,透過金鼎證券的協理魏先生,伊去參觀一卡公司
          ,○○○是執行長,她讓伊參觀防偽技術,覺得很新奇,伊向
          ○○○買了10幾張,後來將股票轉賣別人,是交給朋友去賣,
          要辦過戶時就找不到她等語;又證稱:○○○給伊一本一卡公
          司投資介紹,伊拿給朋友看,朋友說要買,伊就集合朋友的錢
          透過李王良去跟○○○買,因為伊忙,就介紹李王良與○○○
          認識,好像買17張等語(北檢94年度偵5600號卷一第 136頁至
          第 137頁)。是證人陳功源究係向被告○○○購買一卡公司股
          票,或係被告○○○將股票交伊銷售,或伊透過李王良向被告
          ○○○購買一卡公司股票,前後供述,並非一致;且依扣押證
          編物 7之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亦無證人陳功源或李王良買賣一
          卡公司股票之紀錄,無從認定陳功源、李王良亦係被害人,此
          部分尚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均不
        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違反上開證券交易
        法等犯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
  (一)刑法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 2月 2日修正公布部
        分條文,並於95年 7月 1日開始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
        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
        第 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
        時之現行刑法第 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1.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
          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
          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
          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
          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茲比
          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惟仍應依循一體適用原則,併予綜合比較而統一適用(詳下
          列4部分)。
        2.被告等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
          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行為後已刪除
          。該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所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被告
          2 人先後數次以詐欺方式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若依舊法規定
          ,僅以一罪論;若依新法規定,因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
          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
          利。
        3.刑法修正後,已將同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予以刪除,是
          於新法修正施行後,縱被告 2人所犯數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
          係,亦須分論併罰,而不得從一重罪處斷,經比較新舊法之結
          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 2人較為不利,依刑法第 2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即行為時之法律,亦即依
          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4.本件綜合上揭新舊刑法比較之結果,關於被告○○○、○○○
          所犯刑法之罪,雖就共同正犯部分,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2人
          ,然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新修正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
          告 2人,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二)證券交易法部分:
        1.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規定業於93年 4月28日修
          正,修正前即被告等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規定,
          違反第20條第 1項規定者(即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30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 4月28日修正後,將該
          條法定刑提高為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
          00萬元以上 2億元以下罰金(95年 5月30日該次修正此條項並
          無不同;另增訂第 2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 5
          百萬元以上 5億元以下罰金」、第 3項「犯第 1項或第 2項之
          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第 4項「犯第 1項或第 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
          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5項「犯第 1項
          或第 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
          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 6項「犯第 1項或第 2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
          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
          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嗣於99年 6月 2日
          修正該條第 1項第 1款僅將原條項款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 1項、第 2項、第 155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條之 1第 1項規定」,修正為「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 1項、第 2項
          、第 155條第 1項、第 2項、第 157條之 1第 1項『或第 2項
          』規定」),復於 101年 1月 4日修正該條第 1項第 3款、增
          列第 3項(此部分與本案應適用之法條尚無關)、第 8項「違
          反第 165條之 1或第 165條之 2準用第20條第 1項、第 2項、
          第 155條第 1項、第 2項、第 157條之 1第 1項或第 2項規定
          者,第第 1項第 1款及第 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其餘與該條
          第 1項第 1款有關之規定並未再行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仍以被告 2人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應適用93年 4月28日修
          正前之規定論處。
        2.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關於「就發行人或某
          種有價證券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
          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科處刑罰之規定
          (原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40萬元以下罰金
          ;於93年 4月28日修正移列為同法條第 1項第 7款,其法定刑
          修正為: 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千萬元以下罰
          金,並將該條第 1項第 6款移列為同條第 1項第 7款;嗣於10
          1 年 1月 4日該條再為修正,法定刑未修正,唯於末項增列外
          國公司為發行人者,該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
          受僱人、會計主管違反第 1項第 2款至第 9款規定,依第一項
          及第四項規定處罰。違反第 165條之 1或第 165條之 2準用第
          22條規定,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被告 2人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 2人較為有利,應適用93年
          4 月28日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三)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條業於 103年 6月 4日修正公布,除將符合
        該條規定情形者,由「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應減輕其刑
        」,並增列法院應依職權審酌有無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外
        ,其餘部分並未變更,此規定為法院審理案件時之規範,凡於該
        法施行法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均有其適用,與被告何時犯罪無關,
        是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為減輕其刑之依據,附
        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一)、(三)、(四)
        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
        有詐欺行為之規,應依其等行為時即93年 4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
        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之罪論處。被告○○○、○○○藉由不知
        情之袁昌樺、李建華、泛美公司鑑定人周瓊瑤等遂行其犯罪,為
        間接正犯。被告○○○、○○○之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 2人係在緊接之時間內,以相
        同之手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另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購買一卡公司股票,除原起訴所載之被
        害人陳張懷文、李漢仁、覃月蓉(起訴書誤載彈月蓉)、陳永發
        、陳明峰、韓劍平、馬嘉宏、王少清、郭心鈴、侯芳松、吳乃一
        、徐保華、陳錫琦、陳澤堯、熊澤龍、陳佑毓、冼秋萍、林法勤
        、楊乃嘉、金南華、葉江海、吳世翎、辛政芬、黃安城、楊宗男
        、吳賢銘、張國惠、廖本榕、林明宏、李靜夫、簡立維、陳影珮
        、鄭又晉、李中興、林永潔、林文基、張素月、陳月英、劉綠絹
        、陳鴻偉、祝孝剛、曾昭玲、李彬州、陳景庸、章如良、林錦池
        、陳佳銘、江廖桃慧、林忠榮、蕭隆裕、簡正中、涂秀春、賴昭
        榮、朱麗雲、張金水、蕭恢泰、黃柏偉、姚麗萍、張若婷、高彥
        長、林敏蓉、張裕斌、張宗華、賴瑞金、汪煒傑、李賜榮等67人
        (下稱被害人陳張懷文等67人),其餘附表所示遭詐騙購買一卡
        公司之被害人(含併案審理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偵
        字第 20593號被害人王偉隆部分,最高法院 104年度臺上字第84
        號判決指摘本院更三審判決附表有誤部分,經核對扣案物編號 7
        之證物,其中附表編號45部分,本院更三審判決似無錯誤,附表
        編號13、 237、 310則已更正。另有附表編號33、 111、 191、
        298 、 301、 302、 303、 305部分,本院更三審判決之記載有
        誤部分,亦予更正之),與被告○○○、○○○所犯經起訴之犯
        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又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
        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之行為」,係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違反該條項規定者,
        為證券詐欺罪,應依93年 4月28日修正前之第 171條第 1款規定
        論處。就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
        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揆其立法意旨,
        係以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
        記載內容判斷該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
        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
        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刑罰以嚇阻
        不法,此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
        第311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因違反同法第
        20條第 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人
        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
        ,毋庸再論以刑法第 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公訴意旨認
        應另論刑法第 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
  (二)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二)部分所為,另係違反行為時
        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就有價證券交易,依據不實之
        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表示罪。按該條款之規
        定係著重在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相類似(例如藉電
        視股市分析節目或網路相關論壇)之方法,表示有關發行市場或
        有價證券交易投資判斷之不實資訊,其傳播、散布甚為迅速、廣
        泛且普及,極易為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所閱聽觀覽,足以影響投
        資人之正確判斷,因而明定罰責,以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與
        公平性。而前者之適用範圍,除有價證券之發行、買賣外,尚及
        於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私募;後者則適用於發行市場或有價證券之
        交易。二者規範目的有別,適用範圍不一。是以該當於第 174條
        第 1項第 6款之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等方法傳播、散布不
        實投資判斷資訊罪者,並不當然完全符合於證券詐欺罪之構成要
        件,此 2罪間要無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存在。行為人就有價證券
        之買賣,如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等表示不實投資判斷資訊
        為方法,而達其遂行證券詐欺罪犯行之目的,即應成立上開 2罪
        ,於刑法修正前,並有行為時牽連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臺上字第311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就一卡公司股票
        交易,利用媒體將該公司不實資訊,刊登於報章、雜誌之行為,
        應依行為時同法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處罰,其復以內容不
        實之報刊、雜誌等文書對外欺罔而出售一卡公司股票,自符合同
        法第20條第 1項之規定,應依行為時即93年 4月28日修正前之證
        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論處,已如前述(詳參理由參、二、(
        一)所述)。被告○○○在緊接時間內,以相同手法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第56條
        規定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連續利用不知情記
        者將前揭有關投資判斷之一卡公司不實資訊,刊登於報章、雜誌
        ,達其售賣一卡公司股票之證券詐欺犯行,其所犯上開行為時之
        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及93年 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
        易法第 171條第 1款之 2罪間,有方法目的關係,依修正前之刑
        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為時即93年 4月 8日修正
        前之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處斷。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所為,
        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 1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
        定(按被告 2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44條於95年 1月11日修正
        ,惟該條第 1項有關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並未修正
        ),應依同法第 175條第 1項規定論處(按被告 2人行為後,證
        券交易法第 175條於 101年 1月 4日修正增訂同條第 2、 3項,
        而該條第 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4條第 1項之法定刑部分並未修正
        ,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蓋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
        交易法第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
        行紀、居間,即係所謂之證券業務,同法第15條規定甚明。又該
        法第 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
        罰其行為之負責人」(按被告 2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 179條
        於 101年 1月 4日修正增訂第 2項有關外國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
        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之規定,同條第 1項
        並未修正,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可知法人違反證券交易
        法時,應由實際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負責。再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之行為,已包含違反同法第22條第 3項、第
        1 項之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
        有之公司股票之規定(被告 2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22條,於95
        年 1月11日修正第 1項,刪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非特定
        人公開出售所有之公司股票之規定,僅明定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之規定,並於
        該第 4項、第 5項明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檢附之書件、審
        核程序及遵行事項;嗣該條於 101年 1月 4日再度修正該條第 1
        項並未修正,第 3項準用之規定為文字調整修正),此部分遂不
        另論罪。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之犯行,既謂業務
        ,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被
        告 2人與羅唯禮、金正華、袁昌樺就事實二、(三)部分;被告
        2 人與李建華、羅唯禮、金正華間就事實二、(四)部分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2人所犯違反
        行為時93年 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之罪及同
        法第 175條之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行為時93年 4月 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處
        斷。
  (四)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
        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聲請,並審酌下列事項,認
        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
        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
        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 條定有明文。而本法第 7條並非規定案件一旦逾 8年未判決確
        定,法院即當然認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
        予酌量減輕其刑,法院仍應綜合審酌第 7條各款情形,如認被告
        受迅速審判之權利確已受侵害且情節確屬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
        必要時,始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94年11月14日
        迄今已逾 8年,尚未判決確定,被告○○○、○○○之辯護人分
        別於刑事綜合辯護意旨狀及本院審理時聲請酌減被告○○○、陳
        俟杰之刑(本院更三審卷二第 217頁、本院更四審卷第 250頁反
        面),本院審酌被告○○○雖曾因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脫免
        執行,逃逸無蹤而經執行檢察官於 100年12月14日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執字第5823號通緝在案(被告○○○之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本院更二審 101年 2月 9日、
        101 年 3月 8日、 101年 4月25日、 101年 6月26日、 101年 8
        月14日準備或審判期日均未到庭,固因此造成本案訴訟程序之延
        滯,惟扣除此部分屬被告○○○延滯訴訟之期間,自一審繫屬之
        日起迄今仍逾 8年。爰審酌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被告陳俟
        杰逃亡而遭通緝、或扣除被告○○○逃匿期間而導致訴訟遲滯期
        間,仍逾 8年,亦無停止審判、被告○○○、○○○另案長期在
        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
        之聲請迴避等情。且被告 2人所涉犯罪事實,證據資料繁雜,非
        經相當時日之調查,難以釐清;再本案久懸未結,亦肇因於事實
        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未盡周延,致上級審 4次發回更審;另經
        檢察官就被害人王偉隆部分,遲至 101年10月26日函送併辦,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治生 101偵 20593字第 73256號函
        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考(本院更三審卷一第 214頁至第 216
        頁),以致延遲審結期限。是此訴訟程序延滯之不利益,更難歸
        由被告 2人承受。綜上,本案侵害被告 2人受迅速審判之權利,
        情節重大,被告 2人復依此聲請酌減其刑,爰依前開規定均酌量
        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對被告 2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就被告陳
    俟杰關於犯罪事實二、(二)接受不知情報紙、雜誌記者訪問之方法
    ,表示有關發行市場或有價證券交易投資判斷之不實資訊,觸犯行為
    時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之罪部分,原判決於事實欄未載
    明此部分係被告○○○一人所為,且漏未就被告○○○併論此罪名,
    於法有違。(二)關於被害人部分,除起訴書所載被害人陳張懷文等
    67人外,被告○○○、○○○共同詐騙其餘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犯行,
    有連續犯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加以審理,原
    審漏未審酌,自有未合。(三)原判決認鈴木旭亦為共同正犯,惟依
    卷附相關證物及證人供述,鈴木旭提供相關資料供鑑價,係作為供一
    卡公司內部經營規劃之用,縱鈴木旭確有提供上開不實資料供被告陳
    俟杰轉交泛美公司製作鑑價報告,實難定鈴木旭與被告○○○、陳姵
    錡之間,就上開提供不實鑑價報告並而對外販售一卡公司股票之行為
    ,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洽。(四)
    原判決未及就刑法上開修正比較新舊法,且未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
    予以被告○○○、○○○減刑,亦有未合。被告○○○、○○○否認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固無足採,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
    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暨
    定執行刑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憑藉民眾對公司營運狀況及專利技術暨相
    關KNOW HOW資訊價值,查證不易,國人對於高科技產品投資需求甚殷
    等情,伺機共同訛詐投資人,對投資人造成之危害甚鉅,且嚴重破壞
    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性,再參酌渠 2人犯罪目的係為圖個人暴利,未
    為實際營業行為,渠 2人均為一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就犯罪事實二
    (一)、(三)、(四)部分,所分擔之犯行不分軒輊,且犯後均飾
    詞卸責,對被害人未予任何補償,未見悔意,及被告○○○雖無接受
    不知情報紙、雜誌記者訪問之方法,表示有關發行市場或有價證券交
    易投資判斷之不實資訊之犯行,惟被告○○○前有向不特定人販售揚
    崴公司股票之犯行,復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惡性較被告陳
    俟杰為重,暨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均量處被告○○○
    、○○○有期徒刑 3年。扣案之公司簡介及泛美公司鑑價報告等物,
    業經被告 2人或共犯交付各該投資人,已非被告或共同被告所有,故
    而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條第 1項前段、第 364條、第 299條第
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第44條第 1項、第 175條第 1項,
93年 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 1款、第 174條第 1項第 6款
,刑法第 2條第 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
55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法官  陳坤地
                                                    法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
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雅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3年 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
    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損害者。
93年 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
    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
    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
    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
    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
    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
    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
    ,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
    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93年 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
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
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
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之被害人一覽表附註: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下稱偵一卷。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下稱偵二卷,本
│    卷第1宗稱「偵二卷1」,第2宗稱「偵二卷2」。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下稱偵三卷,本
│    卷第1宗稱「偵三卷1」,第2宗稱「偵三卷2」。
│**本表係依扣押物編號 7一卡公司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財政部台北市
│  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資料製作(扣案證物外放)
├──┬───┬──┬────┬─────┬─────┬────
│編號│姓  名│數量│單張金額│總金額    │介紹人    │過戶時間
├──┼───┼──┼────┼─────┼─────┼────
│1   │劉昭麟│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7.26
│    │      │    │        │          │          │
│    │      │    │        │          │          │
├──┼───┼──┼────┼─────┼─────┼────
│2   │吳世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黃│91.07.26
│    │      │    │        │          │守德      │
│    │      │    │        │          │          │
├──┼───┼──┼────┼─────┼─────┼────
│3   │何宏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王春寶│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7.25
│    │      │    │        │          │          │
│    │      │    │        │          │          │
├──┼───┼──┼────┼─────┼─────┼────
│5   │吳禮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5
│    │      │    │        │          │          │
│    │      │    │        │          │          │
│    │      ├──┼────┼─────┤          ├────
│    │      │1張 │9萬5千元│9萬5千元  │          │91.07.31
│    │      │    │        │          │          │
│    │      │    │        │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2
│    │      │    │        │          │          │
│    │      │    │        │          │          │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2
│    │      │    │        │          │          │
│    │      │    │        │          │          │
├──┼───┼──┼────┼─────┼─────┼────
│6   │徐尹方│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7   │陳城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5
│    │      │    │        │          │          │
│    │      │    │        │          │          │
├──┼───┼──┼────┼─────┼─────┼────
│8   │管淑瑩│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0.31
│    │      │    │        │          │          │
│    │      │    │        │          │          │
├──┼───┼──┼────┼─────┼─────┼────
│9   │施純傑│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之│91.07.24
│    │      │    │        │          │不詳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林彥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11  │潘伯彥│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12  │崔建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13  │陳俊達│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2張 │4萬5千元│9萬元     │          │91.11.12
│    │      ├──┼────┼─────┤          ├────
│    │      │2張 │4萬5千元│9萬元     │          │91.10.18
├──┼───┼──┼────┼─────┼─────┼────
│14  │王以平│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15  │陳永錚│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16  │劉柏│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    │      │    │        │          │          │
│    │      │    │        │          │          │
├──┼───┼──┼────┼─────┼─────┼────
│17  │黃建人│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2
│    │      │    │        │          │          │
│    │      │    │        │          │          │
├──┼───┼──┼────┼─────┼─────┼────
│18  │黃志名│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之│91.07.22
│    │      │    │        │          │不詳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林忠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李│91.07.19
│    │      ├──┼────┼─────┤志祥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7.22
│    │      ├──┼────┼─────┤          ├────
│    │      │4張 │9萬8千元│39萬2千元 │          │91.08.1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      ├──┼────┼─────┤          ├────
│    │      │3張 │1萬元   │3萬元     │          │91.08.12
│    │      ├──┼────┼─────┤          ├────
│    │      │7張 │9萬8千元│68萬6千元 │          │91.08.12
├──┼───┼──┼────┼─────┼─────┼────
│20  │楊肅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9
│    │      │    │        │          │          │
│    │      │    │        │          │          │
├──┼───┼──┼────┼─────┼─────┼────
│21  │翁瓊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9
│    │      │    │        │          │          │
│    │      │    │        │          │          │
├──┼───┼──┼────┼─────┼─────┼────
│22  │金南華│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張│91.07.19
│    │      ├──┼────┼─────┤懷珊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李清文│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19
│    │      │    │        │          │          │
│    │      │    │        │          │          │
├──┼───┼──┼────┼─────┼─────┼────
│24  │洪啟榮│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19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8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8
├──┼───┼──┼────┼─────┼─────┼────
│25  │楊仁榮│2張 │9萬5千元│19萬元    │世成公司許│91.07.17
│    │      ├──┼────┼─────┤秀玲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6.26
│    │      ├──┼────┼─────┤          ├────
│    │      │1張 │8萬9千元│8萬9千元  │          │91.06.28
│    │      ├──┼────┼─────┤          ├────
│    │      │1張 │9萬5千元│9萬5千元  │          │91.07.29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09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09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27
│    │      ├──┼────┼─────┤          ├────
│    │      │12張│2萬5千元│30萬元    │          │91.11.04
├──┼───┼──┼────┼─────┼─────┼────
│26  │胡宜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5
│    │      │    │        │          │          │
│    │      │    │        │          │          │
├──┼───┼──┼────┼─────┼─────┼────
│27  │鄭天生│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5
│    │      │    │        │          │          │
│    │      │    │        │          │          │
├──┼───┼──┼────┼─────┼─────┼────
│28  │羅東賓│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5
│    │      │    │        │          │          │
│    │      │    │        │          │          │
├──┼───┼──┼────┼─────┼─────┼────
│29  │吳家茂│1張 │9萬5千元│9萬5千元  │不詳      │91.07.15
│    │      ├──┼────┼─────┤          ├────
│    │      │12張│2萬5千元│30萬元    │          │91.11.04
├──┼───┼──┼────┼─────┼─────┼────
│30  │賀瑞麟│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7.12
│    │      │    │        │          │          │
│    │      │    │        │          │          │
├──┼───┼──┼────┼─────┼─────┼────
│31  │洪俊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2
│    │      │    │        │          │          │
│    │      │    │        │          │          │
├──┼───┼──┼────┼─────┼─────┼────
│32  │沈文儀│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12
│    │      │    │        │          │          │
│    │      │    │        │          │          │
├──┼───┼──┼────┼─────┼─────┼────
│33  │張金水│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川式資訊公│91.07.12
│    │      │    │        │          │司劉夢珊  │
│    │      │    │        │          │          │
│    │      │    │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9.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陳信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2
│    │      │    │        │          │          │
│    │      │    │        │          │          │
├──┼───┼──┼────┼─────┼─────┼────
│35  │施文瑞│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2
│    │      │    │        │          │          │
│    │      │    │        │          │          │
├──┼───┼──┼────┼─────┼─────┼────
│36  │林明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展雲公司陳│91.07.12
│    │      ├──┼────┼─────┤秋蘭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熊澤龍│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不│91.07.10
│    │      ├──┼────┼─────┤詳之人    ├────
│    │      │2張 │5萬4千元│10萬8千元 │          │91.08.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陳澤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0
│    │      │    │        │          │          │
│    │      │    │        │          │          │
├──┼───┼──┼────┼─────┼─────┼────
│39  │楊乃嘉│20張│9萬8千元│196萬元   │遠展公司宋│91.07.09
│    │      ├──┼────┼─────┤奕璇      ├────
│    │      │6張 │1萬元   │6萬元     │          │91.08.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劉嘉烽│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8
│    │      │    │        │          │          │
│    │      │    │        │          │          │
├──┼───┼──┼────┼─────┼─────┼────
│41  │張佑齊│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8
│    │      │    │        │          │          │
│    │      │    │        │          │          │
├──┼───┼──┼────┼─────┼─────┼────
│42  │翁國耀│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8
│    │      │    │        │          │          │
│    │      │    │        │          │          │
├──┼───┼──┼────┼─────┼─────┼────
│43  │邱國棟│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44  │徐保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元富公司不│91.07.05
│    │      ├──┼────┼─────┤詳之人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4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4
│    │      │    │        │          │          │
├──┼───┼──┼────┼─────┼─────┼────
│45  │王少清│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張│91.07.05
│    │      │    │        │          │桂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馬嘉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元富公司蔡│91.07.05
│    │      │    │        │          │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朱麗雲│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之張德│91.07.05
│    │      │    │        │          │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韓劍平│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曾│91.07.05
│    │      │    │        │          │雯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陳淑香│3張 │9萬元   │27萬元    │不詳      │91.07.05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洪錦昇│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51  │范治成│5張 │9萬8千元│49萬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52  │王靜苓│10張│9萬8千元│98萬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53  │張浩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1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
│54  │黃啟華│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3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3
├──┼───┼──┼────┼─────┼─────┼────
│55  │徐茂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56  │徐健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57  │廖本榕│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陳秋│91.07.05
│    │      │    │        │          │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王良旗│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59  │吳家茂│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    │      │    │        │          │          │
│    │      │    │        │          │          │
├──┼───┼──┼────┼─────┼─────┼────
│60  │詹國昌│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7.03
│    │      ├──┼────┼─────┤秀玲、陳元├────
│    │      │1張 │1萬元   │1萬元     │彥        │91.08.08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08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唐世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3
│    │      │    │        │          │          │
│    │      │    │        │          │          │
├──┼───┼──┼────┼─────┼─────┼────
│62  │官淑英│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7.03
│    │      │    │        │          │          │
│    │      │    │        │          │          │
├──┼───┼──┼────┼─────┼─────┼────
│63  │張麗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3
│    │      │    │        │          │          │
│    │      │    │        │          │          │
├──┼───┼──┼────┼─────┼─────┼────
│64  │祝孝剛│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7.03
│    │      ├──┼────┼─────┤秀玲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11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李彩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8
│    │      │    │        │          │          │
│    │      │    │        │          │          │
├──┼───┼──┼────┼─────┼─────┼────
│66  │彭世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6.28
│    │      │    │        │          │秀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林法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莊│91.06.28
│    │      │    │        │          │寶純      │
│    │      │    │        │          │          │
├──┼───┼──┼────┼─────┼─────┼────
│68  │郭昭真│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6.28
│    │      │    │        │          │          │
│    │      │    │        │          │          │
├──┼───┼──┼────┼─────┼─────┼────
│69  │李正立│5張 │9萬5千元│47萬5千元 │不詳      │91.06.28
│    │      ├──┼────┼─────┤          ├────
│    │      │10張│2萬5千元│25萬元    │          │91.11.01
├──┼───┼──┼────┼─────┼─────┼────
│70  │周浩民│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6.27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2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12
│    │      ├──┼────┼─────┤          ├────
│    │      │5張 │2萬5千元│12萬5千元 │          │91.11.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邱熙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6
│    │      │    │        │          │          │
│    │      │    │        │          │          │
├──┼───┼──┼────┼─────┼─────┼────
│72  │章如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展雲公司徐│91.06.26
│    │(名義├──┼────┼─────┤瑋玲      ├────
│    │人章文│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4
│    │芸)  │    │(增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林君燁│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6
│    │      │    │        │          │          │
│    │      │    │        │          │          │
├──┼───┼──┼────┼─────┼─────┼────
│74  │蔡立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6
│    │      │    │        │          │          │
│    │      │    │        │          │          │
├──┼───┼──┼────┼─────┼─────┼────
│75  │張博禛│10張│9萬8千元│98萬元    │不詳      │91.06.26
│    │      ├──┼────┼─────┤          ├────
│    │      │3張 │1萬元   │3萬元     │          │91.08.09
├──┼───┼──┼────┼─────┼─────┼────
│76  │易世正│5張 │9萬5千元│47萬5千元 │不詳      │91.06.26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9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29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陳明峰│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金融投│91.06.24
│    │      │    │        │          │資顧問有限│
│    │      │    │        │          │公司楊家雯│
│    │      │    │        │          │          │
├──┼───┼──┼────┼─────┼─────┼────
│78  │楊焱名│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4
│    │      │    │        │          │          │
│    │      │    │        │          │          │
├──┼───┼──┼────┼─────┼─────┼────
│79  │俞敬臣│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24
│    │      │    │        │          │          │
│    │      │    │        │          │          │
├──┼───┼──┼────┼─────┼─────┼────
│80  │鄭秀清│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4
│    │      │    │        │          │          │
│    │      │    │        │          │          │
├──┼───┼──┼────┼─────┼─────┼────
│81  │黃啟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1
│    │      │    │        │          │          │
│    │      │    │        │          │          │
├──┼───┼──┼────┼─────┼─────┼────
│82  │劉綠絹│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公司之│91.06.21
│    │      │    │        │          │謝茂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陳月英│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公司之│91.06.21
│    │      │    │        │          │謝茂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盧寬偉│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6.21
│    │      │    │        │          │          │
│    │      │    │        │          │          │
├──┼───┼──┼────┼─────┼─────┼────
│85  │余孟勳│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1
│    │      │    │        │          │          │
│    │      │    │        │          │          │
├──┼───┼──┼────┼─────┼─────┼────
│86  │賴昭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林│91.06.21
│    │      │    │        │          │瑞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王慶然│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1
│    │      │    │        │          │          │
│    │      │    │        │          │          │
├──┼───┼──┼────┼─────┼─────┼────
│88  │許昭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林│91.06.21
│    │      │    │        │          │瑞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陳美麗│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19
│    │      │    │        │          │          │
│    │      │    │        │          │          │
├──┼───┼──┼────┼─────┼─────┼────
│90  │李洪源│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14
│    │      │    │        │          │          │
│    │      │    │        │          │          │
├──┼───┼──┼────┼─────┼─────┼────
│91  │陳恆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17
│    │      │    │        │          │          │
│    │      │    │        │          │          │
├──┼───┼──┼────┼─────┼─────┼────
│92  │賀新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14
│    │      │    │        │          │          │
│    │      │    │        │          │          │
├──┼───┼──┼────┼─────┼─────┼────
│93  │張國惠│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全盛公司陳│91.06.14
│    │      ├──┼────┼─────┤秋蘭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6.03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6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6
├──┼───┼──┼────┼─────┼─────┼────
│94  │林文基│17張│9萬8千元│166萬6千元│遠展公司楊│91.06.13
│    │      │    │        │          │宜忠      │
│    │      │    │        │          │          │
├──┼───┼──┼────┼─────┼─────┼────
│95  │張素月│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展雲公司、│91.06.07
│    │      │    │        │          │遠展公司呂│
│    │      │    │        │          │孟儒      │
│    │      │    │        │          │          │
│    │      │    │        │          │          │
├──┼───┼──┼────┼─────┼─────┼────
│96  │周大為│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7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9.11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1
├──┼───┼──┼────┼─────┼─────┼────
│97  │葉俊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陳文健│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7
│    │      │    │        │          │          │
│    │      │    │        │          │          │
├──┼───┼──┼────┼─────┼─────┼────
│99  │任文煇│5張 │8萬元   │40萬元    │不詳      │91.06.07
│    │      │    │        │          │          │
│    │      │    │        │          │          │
├──┼───┼──┼────┼─────┼─────┼────
│100 │葉志國│10張│8萬元   │80萬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1 │陳素麗│20張│8萬元   │160萬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2 │邱國棟│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3 │蘇靜茹│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4 │覃月蓉│2張 │8萬元   │16萬元    │元富公司陳│91.06.05
│    │(起訴 │    │        │          │淑貞      │
│    │書誤載│    │        │          │          │
│    │為彈月│    │        │          │          │
│    │蓉)  │    │        │          │          │
├──┼───┼──┼────┼─────┼─────┼────
│105 │張開源│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6 │李慈軒│15張│9萬8千元│147萬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7 │黃榮義│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8 │林活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09 │方成泓│4張 │9萬8千元│39萬2千元 │不詳      │91.06.05
│    │      │    │        │          │          │
│    │      │    │        │          │          │
├──┼───┼──┼────┼─────┼─────┼────
│110 │許書銜│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5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0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09
├──┼───┼──┼────┼─────┼─────┼────
│111 │楊鄧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    │妹    │    │        │          │          │
│    │      │    │        │          │          │
├──┼───┼──┼────┼─────┼─────┼────
│112 │林永潔│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某不詳公司│91.06.05
│    │      ├──┼────┼─────┤之王松貞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0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09
│    │      │    │        │          │          │
│    │      │    │        │          │          │
├──┼───┼──┼────┼─────┼─────┼────
│113 │李漢仁│3張 │8萬元   │24萬元    │元富公司不│91.06.05
│    │      ├──┼────┼─────┤詳之人    ├────
│    │      │2張 │8萬元   │16萬元    │          │91.05.29
│    │      ├──┼────┼─────┤          ├────
│    │      │10張│4萬7千元│47萬元    │          │91.10.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柯國霖│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3
│    │      │    │        │          │          │
│    │      │    │        │          │          │
├──┼───┼──┼────┼─────┼─────┼────
│115 │陳影珮│3張 │8萬8千元│26萬4千元 │遠展公司呂│91.06.03
│    │      ├──┼────┼─────┤孟儒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      │    │        │          │          │
│    │      │    │        │          │          │
├──┼───┼──┼────┼─────┼─────┼────
│116 │甘正弘│3張 │8萬8千元│26萬4千元 │不詳      │91.05.31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117 │鄭又晉│5張 │9萬8千元│49萬元    │李玉昭    │91.05.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李中興│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標準投顧公│91.05.31
│    │      ├──┼────┼─────┤司李玉昭  ├────
│    │      │2張 │5萬4千元│10萬8千元 │          │91.08.07
├──┼───┼──┼────┼─────┼─────┼────
│119 │許惠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5.31
│    │      │    │        │          │          │
│    │      │    │        │          │          │
├──┼───┼──┼────┼─────┼─────┼────
│120 │黃添樑│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5.29
│    │      │    │        │          │          │
│    │      │    │        │          │          │
├──┼───┼──┼────┼─────┼─────┼────
│121 │陳張懷│2張 │8萬元   │16萬元    │元富投資顧│91.05.29
│    │文    │    │        │          │問徐淑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林金泉│5張 │9萬8千元│49萬元    │不詳      │91.05.29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11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11
├──┼───┼──┼────┼─────┼─────┼────
│123 │冼秋萍│1張 │9萬8千元│          │遠展國際股│91.05.29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呂孟儒    │
│    │      │    │        │          │          │
│    │      │    │        │          │          │
├──┼───┼──┼────┼─────┼─────┼────
│124 │張名任│100 │1萬元   │100萬元   │袁昌樺    │91.05.30
│    │      │張  │        │          │          │
│    │      │    │        │          │          │
├──┼───┼──┼────┼─────┼─────┼────
│125 │江品學│200 │1萬元   │200萬元   │不詳      │91.05.30
│    │      │張  │        │          │          │
│    │      │    │        │          │          │
├──┼───┼──┼────┼─────┼─────┼────
│126 │陳權位│150 │1萬元   │150萬元   │不詳      │91.05.30
│    │      │張  │        │          │          │
│    │      │    │        │          │          │
├──┼───┼──┼────┼─────┼─────┼────
│127 │曾享淳│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5.27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30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30
├──┼───┼──┼────┼─────┼─────┼────
│128 │蔡錦雯│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5.27
│    │      │    │        │          │          │
│    │      │    │        │          │          │
├──┼───┼──┼────┼─────┼─────┼────
│129 │林建達│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5.27
│    │      │    │        │          │          │
│    │      │    │        │          │          │
├──┼───┼──┼────┼─────┼─────┼────
│130 │童月鶴│2張 │8萬元   │16萬元    │不詳      │91.05.27
│    │      │    │        │          │          │
│    │      │    │        │          │          │
├──┼───┼──┼────┼─────┼─────┼────
│131 │周萬銘│2張 │8萬元   │16萬元    │不詳      │91.05.27
│    │      │    │        │          │          │
│    │      │    │        │          │          │
├──┼───┼──┼────┼─────┼─────┼────
│132 │鄭奇芳│10張│1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05.02
│    │      │    │        │          │          │
│    │      │    │        │          │          │
├──┼───┼──┼────┼─────┼─────┼────
│133 │林倩瑜│10張│5萬元   │50萬元    │不詳      │91.04.25
│    │      │    │        │          │          │
│    │      │    │        │          │          │
├──┼───┼──┼────┼─────┼─────┼────
│134 │王瓊瑤│10張│5萬元   │50萬元    │不詳      │91.04.25
│    │      │    │        │          │          │
│    │      │    │        │          │          │
├──┼───┼──┼────┼─────┼─────┼────
│135 │曾淑敏│50張│5萬元   │250萬元   │不詳      │91.04.25
│    │      │    │        │          │          │
│    │      │    │        │          │          │
├──┼───┼──┼────┼─────┼─────┼────
│136 │曾裕  │130 │5萬元   │650萬元   │不詳      │91.04.25
│    │      │張  │        │          │          │
│    │      │    │        │          │          │
├──┼───┼──┼────┼─────┼─────┼────
│137 │李蘇瑞│50張│1萬元   │50萬元    │不詳      │91.04.25
│    │珠    ├──┼────┼─────┤          ├────
│    │      │150 │1萬元   │150萬元   │          │91.04.19
│    │      │張  │        │          │          │
├──┼───┼──┼────┼─────┼─────┼────
│138 │章喜元│40張│10萬元  │400萬元   │不詳      │91.04.19
│    │      │    │        │          │          │
│    │      │    │        │          │          │
├──┼───┼──┼────┼─────┼─────┼────
│139 │鍾維達│30張│10萬元  │300萬元   │不詳      │91.04.18
│    │      ├──┼────┼─────┤          ├────
│    │      │30張│10萬元  │300萬元   │          │91.04.19
├──┼───┼──┼────┼─────┼─────┼────
│140 │陳永錚│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09
├──┼───┼──┼────┼─────┼─────┼────
│141 │倪湘娟│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09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02
├──┼───┼──┼────┼─────┼─────┼────
│142 │王源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    │      │    │        │          │          │
│    │      │    │        │          │          │
├──┼───┼──┼────┼─────┼─────┼────
│143 │廖秀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    │      │    │        │          │          │
│    │      │    │        │          │          │
├──┼───┼──┼────┼─────┼─────┼────
│144 │廖慶和│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8
│    │      │    │        │          │          │
│    │      │    │        │          │          │
├──┼───┼──┼────┼─────┼─────┼────
│145 │林高生│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不詳      │91.08.08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08
│    │      ├──┼────┼─────┤          ├────
│    │      │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          │91.09.09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09
├──┼───┼──┼────┼─────┼─────┼────
│146 │楊志雄│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08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08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7.31
├──┼───┼──┼────┼─────┼─────┼────
│147 │魏煌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07
│    │      │    │        │          │          │
│    │      │    │        │          │          │
├──┼───┼──┼────┼─────┼─────┼────
│148 │邱垂源│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08.07
│    │      │    │        │          │          │
│    │      │    │        │          │          │
├──┼───┼──┼────┼─────┼─────┼────
│149 │洪榮燦│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7
│    │      │    │        │          │          │
│    │      │    │        │          │          │
├──┼───┼──┼────┼─────┼─────┼────
│150 │王麗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7
│    │      │    │        │          │          │
│    │      │    │        │          │          │
├──┼───┼──┼────┼─────┼─────┼────
│151 │林敏蓉│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上新資訊有│91.08.07
│    │      │    │        │          │限公司何珮│
│    │      │    │        │          │          │
├──┼───┼──┼────┼─────┼─────┼────
│152 │徐浩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李│91.08.07
│    │      │    │        │          │玉昭      │
│    │      │    │        │          │          │
│    │      │    │        │          │          │
├──┼───┼──┼────┼─────┼─────┼────
│153 │高墀忠│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公司之│91.08.07
│    │      │    │        │          │黃先生    │
│    │      │    │        │          │          │
│    │      │    │        │          │          │
├──┼───┼──┼────┼─────┼─────┼────
│154 │陳永發│10張│9萬8千元│98萬元    │元富公司之│91.08.05
│    │      │    │        │          │不詳陳小姐│
│    │      │    │        │          │          │
├──┼───┼──┼────┼─────┼─────┼────
│155 │侯芳松│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張│91.08.05
│    │      │    │        │          │桂瑛      │
│    │      │    │        │          │          │
├──┼───┼──┼────┼─────┼─────┼────
│156 │郭心鈴│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    │      │    │        │          │          │
│    │      │    │        │          │          │
├──┼───┼──┼────┼─────┼─────┼────
│157 │陳雪娥│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05
│    │      │    │        │          │          │
│    │      │    │        │          │          │
├──┼───┼──┼────┼─────┼─────┼────
│158 │林暖俐│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    │      │    │        │          │          │
│    │      │    │        │          │          │
├──┼───┼──┼────┼─────┼─────┼────
│159 │張若婷│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08.07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09
│    │      ├──┼────┼─────┤          ├────
│    │      │5張 │5萬元   │25萬元    │          │91.11.18
├──┼───┼──┼────┼─────┼─────┼────
│160 │葉茂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    │      │    │        │          │          │
│    │      │    │        │          │          │
├──┼───┼──┼────┼─────┼─────┼────
│161 │吳燿宇│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    │      │    │        │          │          │
│    │      │    │        │          │          │
├──┼───┼──┼────┼─────┼─────┼────
│162 │葉江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    │      │    │        │          │          │
│    │      │    │        │          │          │
├──┼───┼──┼────┼─────┼─────┼────
│163 │孫國清│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    │      │    │        │          │          │
│    │      │    │        │          │          │
├──┼───┼──┼────┼─────┼─────┼────
│164 │曾昭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2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9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29
├──┼───┼──┼────┼─────┼─────┼────
│165 │劉維元│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01
│    │      │    │        │          │          │
│    │      │    │        │          │          │
├──┼───┼──┼────┼─────┼─────┼────
│166 │洪大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0.31
├──┼───┼──┼────┼─────┼─────┼────
│167 │劉一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    │      │    │        │          │          │
│    │      │    │        │          │          │
├──┼───┼──┼────┼─────┼─────┼────
│168 │宋靜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    │      │    │        │          │          │
│    │      │    │        │          │          │
├──┼───┼──┼────┼─────┼─────┼────
│169 │陳安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    │      │    │        │          │          │
│    │      │    │        │          │          │
├──┼───┼──┼────┼─────┼─────┼────
│170 │鄭宏益│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1
│    │      │    │        │          │          │
│    │      │    │        │          │          │
├──┼───┼──┼────┼─────┼─────┼────
│171 │張詩岳│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1
│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4
├──┼───┼──┼────┼─────┼─────┼────
│172 │林世凡│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1
│    │      │    │        │          │          │
│    │      │    │        │          │          │
├──┼───┼──┼────┼─────┼─────┼────
│173 │陳鴻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謝│91.07.31
│    │      ├──┼────┼─────┤茂雄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2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2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4 │高麗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0
│    │      │    │        │          │          │
│    │      │    │        │          │          │
├──┼───┼──┼────┼─────┼─────┼────
│175 │陳坤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0
│    │      │    │        │          │          │
│    │      │    │        │          │          │
├──┼───┼──┼────┼─────┼─────┼────
│176 │林錦池│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世成公司徐│91.07.30
│    │      ├──┼────┼─────┤偉玲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04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04
│    │      ├──┼────┼─────┤          ├────
│    │      │8張 │2萬5千元│20萬元    │          │91.10.31
├──┼───┼──┼────┼─────┼─────┼────
│177 │陳佳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世成公司張│91.07.30
│    │      │    │        │          │偉玲      │
│    │      │    │        │          │          │
├──┼───┼──┼────┼─────┼─────┼────
│178 │李靜夫│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世成公司顧│91.07.29
│    │      ├──┼────┼─────┤忠賢、陳秋├────
│    │      │3張 │2萬5千元│7萬5千元  │蘭        │91.11.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9 │陳益青│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9
│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1
├──┼───┼──┼────┼─────┼─────┼────
│180 │盧英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9
│    │      │    │        │          │          │
│    │      │    │        │          │          │
├──┼───┼──┼────┼─────┼─────┼────
│181 │張慶信│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9
│    │      │    │        │          │          │
│    │      │    │        │          │          │
├──┼───┼──┼────┼─────┼─────┼────
│182 │何斌聖│5張 │9萬5千元│49萬元    │不詳      │91.07.29
│    │      │    │        │          │          │
│    │      │    │        │          │          │
├──┼───┼──┼────┼─────┼─────┼────
│183 │賴翁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9
│    │琴    │    │        │          │          │
│    │      │    │        │          │          │
├──┼───┼──┼────┼─────┼─────┼────
│184 │李正立│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19
├──┼───┼──┼────┼─────┼─────┼────
│185 │張原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6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6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4
├──┼───┼──┼────┼─────┼─────┼────
│186 │賀瑞麟│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6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6
├──┼───┼──┼────┼─────┼─────┼────
│187 │方成泓│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6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6
├──┼───┼──┼────┼─────┼─────┼────
│188 │熊筱曼│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
│    │      │    │        │          │          │
├──┼───┼──┼────┼─────┼─────┼────
│189 │陳燕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李│91.08.15
│    │      │    │        │          │小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0 │許博彰│3張 │10萬元  │30萬元    │不詳      │91.08.1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191 │葉玉玲│1張 │10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08.1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20
│    │      ├──┼────┼─────┤          ├────
│    │      │2張 │10萬元  │20萬元    │          │91.09.20
├──┼───┼──┼────┼─────┼─────┼────
│192 │詹智欽│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28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8
├──┼───┼──┼────┼─────┼─────┼────
│193 │周鴻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
│    │      │    │        │          │          │
├──┼───┼──┼────┼─────┼─────┼────
│194 │黃偉倫│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
│    │      │    │        │          │          │
├──┼───┼──┼────┼─────┼─────┼────
│195 │王信何│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196 │蕭隆裕│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世成公司黃│91.08.15
│    │      ├──┼────┼─────┤姿瑜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197 │劉明達│4張 │9萬8千元│39萬2千元 │趨勢公司洪│91.08.15
│    │      ├──┼────┼─────┤懷祖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30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 │張天寶│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199 │周維誠│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
│    │      │    │        │          │          │
├──┼───┼──┼────┼─────┼─────┼────
│200 │高彥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上新資訊公│91.08.15
│    │      │    │        │          │司何珮甄  │
│    │      │    │        │          │          │
│    │      │    │        │          │          │
├──┼───┼──┼────┼─────┼─────┼────
│201 │林定一│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1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1
├──┼───┼──┼────┼─────┼─────┼────
│202 │林麗娟│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5
│    │      ├──┼────┼─────┼─────┼────
│    │      │3張 │10萬元  │30萬元    │不詳      │91.08.12
├──┼───┼──┼────┼─────┼─────┼────
│203 │沈文儀│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204 │商牧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4
│    │      │    │        │          │          │
│    │      │    │        │          │          │
├──┼───┼──┼────┼─────┼─────┼────
│205 │陳國泰│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4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14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0.31
├──┼───┼──┼────┼─────┼─────┼────
│206 │簡美娜│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4
│    │      │    │        │          │          │
│    │      │    │        │          │          │
├──┼───┼──┼────┼─────┼─────┼────
│207 │謝志明│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4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208 │何斌聖│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4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
├──┼───┼──┼────┼─────┼─────┼────
│209 │黃信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3
│    │      │    │        │          │          │
│    │      │    │        │          │          │
├──┼───┼──┼────┼─────┼─────┼────
│210 │溫俊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3
│    │      │    │        │          │          │
│    │      │    │        │          │          │
├──┼───┼──┼────┼─────┼─────┼────
│211 │石漢堯│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3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
├──┼───┼──┼────┼─────┼─────┼────
│212 │吳家茂│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3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3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30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30
├──┼───┼──┼────┼─────┼─────┼────
│213 │鄭天生│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3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214 │卓晴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2
│    │      │    │        │          │          │
│    │      │    │        │          │          │
├──┼───┼──┼────┼─────┼─────┼────
│215 │黃榮義│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2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
├──┼───┼──┼────┼─────┼─────┼────
│216 │許時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2
│    │      │    │        │          │          │
│    │      │    │        │          │          │
├──┼───┼──┼────┼─────┼─────┼────
│217 │吳明弦│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2
│    │      │    │        │          │          │
│    │      │    │        │          │          │
├──┼───┼──┼────┼─────┼─────┼────
│218 │朱冠禹│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2
│    │      │    │        │          │          │
│    │      │    │        │          │          │
├──┼───┼──┼────┼─────┼─────┼────
│219 │李彬州│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8.12
│    │      ├──┼────┼─────┤秀玲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12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1
│    │      │    │        │          │          │
│    │      │    │        │          │          │
├──┼───┼──┼────┼─────┼─────┼────
│220 │李慈軒│5張 │1萬元   │5萬元     │不詳      │91.08.09
│    │      │    │        │          │          │
│    │      │    │        │          │          │
├──┼───┼──┼────┼─────┼─────┼────
│221 │王以平│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222 │張凱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2
│    │      │    │        │          │          │
│    │      │    │        │          │          │
├──┼───┼──┼────┼─────┼─────┼────
│223 │唐世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2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224 │江廖桃│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許偉│91.08.30
│    │慧    │    │        │          │玲        │
│    │      │    │        │          │          │
├──┼───┼──┼────┼─────┼─────┼────
│225 │賴瑞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某公司之陳│91.08.30
│    │      │    │        │          │楹宣      │
│    │      │    │        │          │          │
├──┼───┼──┼────┼─────┼─────┼────
│226 │張慶祥│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30
│    │      │    │        │          │          │
│    │      │    │        │          │          │
├──┼───┼──┼────┼─────┼─────┼────
│227 │黃安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李│91.08.30
│    │      │    │        │          │小姐、洪懷│
│    │      │    │        │          │祖        │
│    │      │    │        │          │          │
├──┼───┼──┼────┼─────┼─────┼────
│228 │吳賢銘│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國際股│91.08.30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邱慧慈    │
│    │      │    │        │          │          │
├──┼───┼──┼────┼─────┼─────┼────
│229 │陳正沛│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不│91.08.30
│    │      ├──┼────┼─────┤詳之林小姐├────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11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0 │許嘉衡│1張 │1萬元   │1萬元     │世成公司許│91.08.29
│    │      ├──┼────┼─────┤秀玲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29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1 │簡正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杜│91.08.28
│    │      │    │        │          │添喜      │
│    │      │    │        │          │          │
│    │      │    │        │          │          │
├──┼───┼──┼────┼─────┼─────┼────
│232 │汪煒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李│91.08.28
│    │      │    │        │          │元鈞      │
│    │      │    │        │          │          │
│    │      │    │        │          │          │
├──┼───┼──┼────┼─────┼─────┼────
│233 │陳運開│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28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8
├──┼───┼──┼────┼─────┼─────┼────
│234 │李順記│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7
│    │      │    │        │          │          │
│    │      │    │        │          │          │
├──┼───┼──┼────┼─────┼─────┼────
│235 │楊富評│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26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26
├──┼───┼──┼────┼─────┼─────┼────
│236 │趙惟珍│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26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6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4
├──┼───┼──┼────┼─────┼─────┼────
│237 │黃柏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川式資訊公│91.08.26
│    │      │    │        │          │司        │
│    │      │    │        │          │          │
├──┼───┼──┼────┼─────┼─────┼────
│238 │楊宗男│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洪│91.08.26
│    │      │    │        │          │懷祖      │
│    │      │    │        │          │          │
├──┼───┼──┼────┼─────┼─────┼────
│239 │劉維元│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26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6
├──┼───┼──┼────┼─────┼─────┼────
│240 │劉昭麟│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26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26
├──┼───┼──┼────┼─────┼─────┼────
│241 │楊正裕│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    │      │    │        │          │          │
│    │      │    │        │          │          │
├──┼───┼──┼────┼─────┼─────┼────
│242 │龍凱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    │      │    │        │          │          │
│    │      │    │        │          │          │
├──┼───┼──┼────┼─────┼─────┼────
│243 │張裕斌│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幸福公司洪│91.08.23
│    │      │    │        │          │詩媛      │
│    │      │    │        │          │          │
├──┼───┼──┼────┼─────┼─────┼────
│244 │靳昌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    │      ├──┼────┼─────┤          ├────
│    │      │1張 │4萬5千元│4萬5千元  │          │91.12.05
├──┼───┼──┼────┼─────┼─────┼────
│245 │莊仕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    │      │    │        │          │          │
│    │      │    │        │          │          │
├──┼───┼──┼────┼─────┼─────┼────
│246 │鍾金琨│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23
│    │      │    │        │          │          │
│    │      │    │        │          │          │
├──┼───┼──┼────┼─────┼─────┼────
│247 │樊湘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    │      │    │        │          │          │
│    │      │    │        │          │          │
├──┼───┼──┼────┼─────┼─────┼────
│248 │羅俊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    │      │    │        │          │          │
│    │      │    │        │          │          │
├──┼───┼──┼────┼─────┼─────┼────
│249 │張宗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幸福公司洪│91.08.21
│    │      │    │        │          │詩媛      │
│    │      │    │        │          │          │
├──┼───┼──┼────┼─────┼─────┼────
│250 │謝志成│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1
│    │      │    │        │          │          │
│    │      │    │        │          │          │
├──┼───┼──┼────┼─────┼─────┼────
│251 │紀懿玲│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21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1
├──┼───┼──┼────┼─────┼─────┼────
│252 │羅家任│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1
│    │      │    │        │          │          │
│    │      │    │        │          │          │
├──┼───┼──┼────┼─────┼─────┼────
│253 │鍾英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9
│    │      │    │        │          │          │
│    │      │    │        │          │          │
├──┼───┼──┼────┼─────┼─────┼────
│254 │王祥元│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5 │陳彥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9
│    │      │    │        │          │          │
│    │      │    │        │          │          │
├──┼───┼──┼────┼─────┼─────┼────
│256 │張賢德│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
│257 │歐陽宜│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    │璋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
│258 │蔡綜祐│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9
│    │      │    │        │          │          │
│    │      │    │        │          │          │
├──┼───┼──┼────┼─────┼─────┼────
│259 │陳榮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某不詳公司│91.10.04
│    │      │    │        │          │陳小姐    │
│    │      │    │        │          │          │
│    │      │    │        │          │          │
├──┼───┼──┼────┼─────┼─────┼────
│260 │蔡淑月│2張 │1萬元   │2萬元     │不詳      │91.10.04
│    │      │    │        │          │          │
│    │      │    │        │          │          │
├──┼───┼──┼────┼─────┼─────┼────
│261 │林國燈│1張 │10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10.04
│    │      │    │        │          │          │
│    │      │    │        │          │          │
├──┼───┼──┼────┼─────┼─────┼────
│262 │王秋惠│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10.04
│    │      │    │        │          │          │
│    │      │    │        │          │          │
├──┼───┼──┼────┼─────┼─────┼────
│263 │林郭月│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10.01
│    │雲    │    │        │          │          │
│    │      │    │        │          │          │
│    │      │    │        │          │          │
├──┼───┼──┼────┼─────┼─────┼────
│264 │陳麗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楊先│91.10.01
│    │      │    │        │          │生        │
│    │      │    │        │          │          │
│    │      │    │        │          │          │
├──┼───┼──┼────┼─────┼─────┼────
│265 │周榮萍│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10.01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10.01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16
├──┼───┼──┼────┼─────┼─────┼────
│266 │姚鵬  │10張│1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10.01
│    │      │    │        │          │          │
│    │      │    │        │          │          │
├──┼───┼──┼────┼─────┼─────┼────
│267 │黃德三│80張│1萬元   │80萬元    │袁昌樺    │91.09.27
│    │      │    │        │          │          │
│    │      │    │        │          │          │
├──┼───┼──┼────┼─────┼─────┼────
│268 │姚麗萍│90張│1萬元   │90萬元    │張瑋津    │91.09.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9 │陳賡順│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不詳      │91.09.30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30
├──┼───┼──┼────┼─────┼─────┼────
│270 │傅松喜│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不詳      │91.09.30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30
├──┼───┼──┼────┼─────┼─────┼────
│271 │許博彰│3張 │10萬元  │30萬元    │不詳      │91.09.30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30
├──┼───┼──┼────┼─────┼─────┼────
│272 │王佳容│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25
│    │      │    │        │          │          │
│    │      │    │        │          │          │
├──┼───┼──┼────┼─────┼─────┼────
│273 │賴俊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20
│    │      │    │        │          │          │
│    │      │    │        │          │          │
├──┼───┼──┼────┼─────┼─────┼────
│274 │劉奇傑│30張│5萬元   │150萬元   │不詳      │91.09.18
│    │      │    │        │          │          │
│    │      │    │        │          │          │
├──┼───┼──┼────┼─────┼─────┼────
│275 │周王明│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9.18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18
├──┼───┼──┼────┼─────┼─────┼────
│276 │梁洪陶│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某投顧公司│91.09.17
│    │      ├──┼────┼─────┤之周麗梅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7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7 │郭博文│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9.16
│    │      │    │        │          │          │
│    │      │    │        │          │          │
├──┼───┼──┼────┼─────┼─────┼────
│278 │陳權益│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16
│    │      │    │        │          │          │
│    │      │    │        │          │          │
├──┼───┼──┼────┼─────┼─────┼────
│279 │鍾坤杰│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9.16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6
├──┼───┼──┼────┼─────┼─────┼────
│280 │陳志隆│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某投顧公司│91.09.12
│    │      │    │        │          │不詳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1 │簡立維│2張 │1萬元   │2萬元     │陳秋蘭    │91.09.12
│    │      ├──┼────┼─────┤          ├────
│    │      │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          │91.09.12
│    │      ├──┼────┼─────┤          ├────
│    │      │8張 │2萬5千元│20萬元    │          │91.11.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2 │陳人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11
│    │      │    │        │          │          │
│    │      │    │        │          │          │
├──┼───┼──┼────┼─────┼─────┼────
│283 │張秀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洪小│91.09.09
│    │      │    │        │          │姐        │
│    │      │    │        │          │          │
│    │      │    │        │          │          │
├──┼───┼──┼────┼─────┼─────┼────
│284 │陳昭全│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5 │蕭恢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劉夢│91.09.09
│    │      │    │        │          │珊        │
│    │      │    │        │          │          │
│    │      │    │        │          │          │
├──┼───┼──┼────┼─────┼─────┼────
│286 │董書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9.09
│    │      │    │        │          │          │
│    │      │    │        │          │          │
├──┼───┼──┼────┼─────┼─────┼────
│287 │陳景庸│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9.09
│    │      │    │        │          │秀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8 │彭志綱│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9.09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09
├──┼───┼──┼────┼─────┼─────┼────
│289 │辛松樺│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不│91.09.09
│    │      │    │        │          │詳之某小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0 │辛玫芬│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不│91.09.09
│    │(起訴│    │        │          │詳之某小姐│
│    │書誤載│    │        │          │          │
│    │為辛政│    │        │          │          │
│    │芬)  │    │        │          │          │
├──┼───┼──┼────┼─────┼─────┼────
│291 │簡基壆│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9.0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05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5
├──┼───┼──┼────┼─────┼─────┼────
│292 │施秀青│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9.05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05
├──┼───┼──┼────┼─────┼─────┼────
│293 │秀香│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之│91.09.05
│    │(起訴├──┼────┼─────┤某顧問    ├────
│    │書誤載│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05
│    │為涂秀│    │        │          │          │
│    │香)  │    │        │          │          │
│    │      │    │        │          │          │
├──┼───┼──┼────┼─────┼─────┼────
│294 │陳蕙瑩│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9.04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04
├──┼───┼──┼────┼─────┼─────┼────
│295 │陳國卿│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3
│    │      │    │        │          │          │
│    │      │    │        │          │          │
├──┼───┼──┼────┼─────┼─────┼────
│296 │潘展琮│9張 │9萬8千元│88萬2千元 │不詳      │91.09.03
│    │      ├──┼────┼─────┤          ├────
│    │      │3張 │1萬元   │3萬元     │          │91.09.03
├──┼───┼──┼────┼─────┼─────┼────
│297 │陳易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9.02
│    │      │    │        │          │          │
│    │      │    │        │          │          │
├──┼───┼──┼────┼─────┼─────┼────
│298 │葉文隆│3張 │4萬5千元│13萬5千元 │不詳      │91.11.18
│    │      ├──┼────┼─────┤          ├────
│    │      │2張 │4萬5千元│9萬元     │          │91.10.18
├──┼───┼──┼────┼─────┼─────┼────
│299 │林俊清│6張 │5萬4千元│32萬4千元 │不詳      │91.11.06
│    │      │    │        │          │          │
│    │      │    │        │          │          │
├──┼───┼──┼────┼─────┼─────┼────
│300 │陳國卿│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不詳      │91.11.04
│    │      │    │        │          │          │
│    │      │    │        │          │          │
├──┼───┼──┼────┼─────┼─────┼────
│301 │吳秋菊│18張│1萬元   │18萬元    │元富投顧公│91.10.31
│    │(吳乃│    │        │          │司王嘉銘  │
│    │一)  │    │        │          │          │
│    │      │    │        │          │          │
├──┼───┼──┼────┼─────┼─────┼────
│302 │鄧吉榮│10張│1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10.29
│    │      ├──┼────┼─────┤          ├────
│    │      │6張 │5萬元   │30萬元    │          │91.10.17
├──┼───┼──┼────┼─────┼─────┼────
│303 │林高生│8張 │2萬5千元│20萬元    │不詳      │91.10.30
│    │      ├──┼────┼─────┤          ├────
│    │      │4張 │4萬5千元│18萬元    │          │91.10.24
├──┼───┼──┼────┼─────┼─────┼────
│304 │李賜榮│100 │1萬元   │100萬元   │○○○    │91.10.29
│    │      │張  │        │          │          │
│    │      ├──┼────┼─────┤          ├────
│    │      │50張│1萬元   │50萬元    │          │91.10.29
│    │      ├──┼────┼─────┤          ├────
│    │      │10張│1萬元   │10萬元    │          │91.10.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5 │吳致遠│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10.17
│    │      │    │        │          │          │
│    │      │    │        │          │          │
├──┼───┼──┼────┼─────┼─────┼────
│306 │游潤  │8張 │5萬元   │40萬元    │不詳      │91.10.17
│    │      │    │        │          │          │
│    │      │    │        │          │          │
├──┼───┼──┼────┼─────┼─────┼────
│307 │羅乃倫│1張 │5萬元   │5萬元     │不詳      │91.10.17
│    │      │    │        │          │          │
│    │      │    │        │          │          │
├──┼───┼──┼────┼─────┼─────┼────
│308 │林玉龍│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10.04
│    │      │    │        │          │          │
│    │      │    │        │          │          │
├──┼───┼──┼────┼─────┼─────┼────
│309 │曹士剛│5張 │5萬元   │25萬元    │袁昌樺    │未辦理過
│    │      │    │        │          │          │
│    │      │    │        │          │          │
├──┼───┼──┼────┼─────┼─────┼────
│310 │王偉隆│2張 │2萬元   │4萬元     │不詳      │未辦理過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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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184頁至第186│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頁、第287頁 │票3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至第290頁   │登記表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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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同│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市國 │
  │號11樓    │184頁至第186│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頁、第295 頁│徵稅額繳款書1份         │
  │          │至第29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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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財│
─┤東路1段25 │、第89頁、第│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
  │號11樓    │90頁。偵二卷│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2第184頁至第│1份、一卡公司股票轉讓登 │
  │          │186頁、第308│記表1份                 │
─┤          │頁至第30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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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股 │
─┤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偵一卷第91頁│登記表1份、同意書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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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推銷人劉夢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珊名片影本1份、同意書1份│
  │號11樓    │67頁、第1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
  │          │頁至第149頁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          ├──────┤款書1份、一卡公司簡介、 │
  │          │轉讓通報表、│股票2張、一卡公司股票轉 │
  │          │轉讓過戶聲請│讓登記表2份             │
  │          │書暨證交易稅│                        │
  │          │一般代徵稅額│                        │
  │          │繳款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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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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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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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手書過程表1│
─┤東路1段25 ├──────┤張                      │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                        │
  │          ├──────┤                        │
  │          │偵二卷2第66 │                        │
  │          │頁、第11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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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          ├──────┤                        │
  │          │偵二卷2第67 │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67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                        │
  │          │偵二卷2第67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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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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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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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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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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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東路1段25 │、第89頁。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號11樓    │二卷2第66頁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第126頁至 │書1份、元富投資顧問股份 │
  │          │第130頁     │有限公司委任契約書表1份 │
  │          │            │、發票1張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67頁、第69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至第71頁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登記表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66頁、第135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發 │
  │          │頁至第138頁 │票1張、同意書1份、股票1 │
  │          │            │張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66頁至第67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第131頁至 │意書1份、股票2張        │
  │          │第132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1份、│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號11樓    │66頁、第114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頁至第120頁 │書1份、發票1份、股票1張 │
  │          │            │、一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
  │          │            │1份、臺北銀行活期存款存 │
  │          │            │摺1份(帳號000-000-00000│
  │          │            │-6)、一卡公司股東股權申│
  │          │            │購書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東路1段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號11樓    │偵一卷第88頁│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                        │
  │          │偵二卷2第66 │                        │
  │          │頁、第126頁 │                        │
  │          │至第13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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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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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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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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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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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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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61 頁第150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至第153頁   │意書1份、股票1張、一卡公│
  │          │            │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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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東路1段25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書3份、同意書2份、股票4 │
─┤          ├──────┤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
  │          │偵一卷第87頁│表4份                   │
  │          ├──────┤                        │
  │          │偵二卷1第254│                        │
  │          │頁至第271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                        │
  │          │偵一卷第92頁│                        │
  │          ├──────┤                        │
  │          │偵二卷2第60 │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東路1段25 │、偵二卷1第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號11樓    │219頁至第221│書1份、同意書1份、股票1 │
  │          │頁          │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
  │          │            │表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60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                        │
─┤          ├──────┼────────────┤
  │          │偵一卷第90頁│                        │
─┤          ├──────┤                        │
  │          │偵一卷第93頁│                        │
  │          ├──────┤                        │
  │          │偵二卷2第59 │                        │
  │          │頁至第62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59頁至第6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票2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偵二卷2第61 │登記表2份(以90年7月25日│
  │          │頁、第38頁至│出生之孫女章文芸名義購買│
  │          │第41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                        │
─┤          ├──────┤                        │
  │          │偵一卷第90頁│                        │
─┤          ├──────┤                        │
  │          │偵一卷第94頁│                        │
  │          ├──────┤                        │
  │          │偵二卷2第59 │                        │
  │          │頁至第62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60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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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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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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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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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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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32頁、第36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至第37頁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登記表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32頁、第34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至第35頁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登記表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5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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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稱買1張9萬5│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千元),惟應以財政部台北│
  │號11樓    │32頁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金額│
  │          │            │較具可靠性。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東路1段25 │、偵二卷1第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號11樓    │226頁至第229│書1份、同意書1份、股票1 │
  │          │頁          │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
  │          │            │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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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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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86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32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一│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號11樓    │32頁、第297 │、同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 │
  │          │頁至第299頁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                        │
  │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被害人稱買1張,價格為9萬│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3千元,惟應以財市國稅局 │
  │號11樓    │31頁至第33頁│年度證券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            │較具可靠性。            │
  │          │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前夫以其名義購買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31頁至第3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4頁        │                        │
  │          │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          ├──────┤                        │
  │          │偵一卷第87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其子幫其購買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2頁至第14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4張、一│
─┤東路1段25 │、第87頁。偵│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4份 │
  │號11樓    │二卷2第15頁 │、同意書2份、財政部臺北 │
─┤          │、第254頁至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第260頁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     │
  │          │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6頁│                        │
─┤          ├──────┤                        │
  │          │偵一卷第94頁│                        │
  │          ├──────┤                        │
  │          │偵二卷2第14 │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一卡公司股 │
─┤東路1段25 │、第89頁。偵│票轉讓登記表2份、股票4張│
  │號11樓    │二卷2第13頁 │、同意書2份、財政部臺北 │
  │          │、第20頁至第│                        │
  │          │22頁背面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第89頁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稱各買5萬元│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共10張),惟應市國稅局│
  │號11樓    │14 頁       │年度般代徵稅額繳較具可靠│
  │          │            │性。                    │
  │          │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第87頁。偵│                        │
  │號11樓    │二卷2第14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13頁、第23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至第26頁    │意書1份、元富投資顧問股 │
  │          │            │份有限公司收據1份、台北 │
  │          │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 │
  │          │            │份、委託授權同意書1份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                        │
  │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14頁、第17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至第19頁    │意書1份、股票1張、一卡公│
  │          │            │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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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其中90張係張瑋津借名登│
  │東路1段25 │            │  記)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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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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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6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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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                        │
─┤          ├──────┤                        │
  │          │偵一卷第9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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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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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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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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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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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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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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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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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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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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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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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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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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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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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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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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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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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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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          ├──────┤                        │
  │          │偵一卷第93頁│                        │
─┤          ├──────┤                        │
  │          │偵一卷第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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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7頁│                        │
─┤          ├──────┤                        │
  │          │偵一卷第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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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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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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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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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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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9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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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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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93頁至第195│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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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22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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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22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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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7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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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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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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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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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偵一卷第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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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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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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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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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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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                        │
─┤          ├──────┼────────────┤
  │          │偵一卷第9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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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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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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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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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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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同│
─┤東路1段25 ├──────┤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市國 │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徵稅額繳款書1份、一卡公 │
  │          │偵一卷第90頁│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          ├──────┤                        │
  │          │偵一卷第94頁│                        │
  │          ├──────┤                        │
  │          │偵二卷2第   │                        │
  │          │184頁至第186│                        │
  │          │頁、第251頁 │                        │
  │          │至第2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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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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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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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東路1段25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份、一 │
─┤          │、94頁;偵二│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          │卷2第185頁、│、股票1張、同意書2份    │
─┤          │第247頁至第 │                        │
  │          │24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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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8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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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東路1段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書2份、股票1張、一卡公司│
  │          │偵二卷2第185│股票轉讓登記表2份       │
  │          │頁、第154頁 │                        │
  │          │至第15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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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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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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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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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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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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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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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8頁│                        │
─┤          ├──────┤                        │
  │          │偵一卷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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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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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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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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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85頁、第247│                        │
  │          │頁至第249 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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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8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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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                        │
  │          │偵一卷第9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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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9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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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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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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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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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9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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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東路1段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書3份、股票1張、一卡公司│
  │          │偵一卷第90頁│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一卡 │
  │          ├──────┤公司股票(股權)認購確認│
  │          │偵二卷2第193│單1份                   │
  │          │頁至第195 頁│                        │
  │          │、第261頁至 │                        │
  │          │第2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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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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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93頁至第195│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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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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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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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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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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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9頁│                        │
─┤          ├──────┤                        │
  │          │偵一卷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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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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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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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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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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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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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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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89頁│                        │
─┤          ├──────┼────────────┤
  │          │偵一卷第90頁│                        │
─┤          ├──────┤                        │
  │          │偵一卷第9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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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89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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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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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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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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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自稱買10張 │
─┤東路1段25 ├──────┤),惟應以財政部台北市國│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稅局年度證券交易一般代徵│
─┤          ├──────┤稅額繳款書所載金額較具可│
  │          │偵一卷第94頁│靠性。                  │
  │          │、偵二卷2第 │                        │
  │          │194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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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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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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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3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3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2頁至第205│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4 頁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                        │
  │          │偵一卷第92頁│                        │
  │          ├──────┤                        │
  │          │偵二卷2第202│                        │
  │          │頁至第205 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東路1段25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書3份、同意書2份        │
─┤          ├──────┤                        │
  │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2頁至第205│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2頁至第205│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0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0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
  │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4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4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3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04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稱購買1張)│
─┤東路1段25 ├──────┤,惟應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
  │號11樓    │偵一卷第91頁│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 徵稅額繳款書所載金額較 │
  │          │偵二卷2第202│ 具可靠性。             │
  │          │頁至第20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1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60頁至第161│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登記名義人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為林郭月雲)            │
  │號11樓    │210頁至第211│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10頁至第211│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
  │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稱匯款50幾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萬給張瑋津,袁士華未介紹│
  │號11樓    │222 頁      │其購買),應以財政部台北│
  │          │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較│
  │          │            │具可信性。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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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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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                        │
  │          │偵一卷第93頁│                        │
  │          ├──────┤                        │
  │          │偵二卷2第210│                        │
  │          │頁至第211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稱購買1張)│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應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號11樓    │210頁至第21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頁          │額繳款書所載,較具可信性│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稱購買10張,但應│
─┤東路1段25 ├──────┤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
  │號11樓    │偵一卷第92頁│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          ├──────┤款書所載,較具可信性。  │
  │          │偵一卷第94頁│                        │
  │          ├──────┤                        │
  │          │偵二卷2第22 │                        │
  │          │1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2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10頁至第211│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10頁至第211│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10頁至第211│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同│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市國 │
  │號11樓    │202頁至第   │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205頁、第   │徵稅額繳款書1份(均正本 │
  │          │224頁證物袋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93頁至第195│                        │
  │          │頁、第202頁 │                        │
  │          │至第205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195頁       │                        │
  │          │            │                        │
  │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                        │
  │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稱以每張9萬8 千 │
─┤東路1段25 ├──────┤元買4張,惟應以財政部台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較│
  │          │偵二卷第2宗 │具可信性。              │
  │          │第204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3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二卷2第 │                        │
  │號11樓    │220頁至第223│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                        │
─┤東路1段25 ├──────┤                        │
  │號11樓    │偵一卷第94頁│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偵查筆錄1份(稱每張1萬元│
  │東路1段25 │            │買50張,股票託○○○保管│
─┤號11樓    ├──────┤,其不知為何其名下股票轉│
  │          │偵一卷第94頁│至吳乃一等人)          │
─┤          ├──────┤                        │
  │          │偵一卷第94頁│                        │
  │          ├──────┤                        │
  │          │偵二卷2第221│                        │
  │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偵查筆錄1份             │
  │東路1段25 │、偵三卷2第 │                        │
  │號11樓    │213 頁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臺北市南京│偵一卷第94頁│                        │
  │東路1段25 │            │                        │
  │號11樓    │            │                        │
─┼─────┼──────┼────────────┤
戶│未辦理過戶│            │                        │
  │          │            │                        │
  │          │            │                        │
─┼─────┼──────┼────────────┤
戶│未辦理過戶│北檢101偵   │證人指稱實際支出116000元│
  │          │20593號併案 │                        │
  │          │            │                        │
─┴─────┴──────┴────────────┘

相關法條

1.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歷史版次)
  1. 第9條 (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
  1.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3.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4.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2.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歷史版次)
  1. 第6條 (有價證券之定義)
  1.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2.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3.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1. 第15條 (證券業務種類)
  1.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1.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2.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3.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1. 第18條 (核准經營)
  1.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2.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 第20條 (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一))
  1.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2.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4.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1. 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1.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2.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4.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1. 第28-2條 (股份之買回)
  1.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2.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3.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2.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3.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4.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5.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6.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7.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1. 第30條 (申請審核應備之文書)
  1.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2.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3.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 第43條 (有價證券買賣之給付或交割)
  1.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4.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混合保管方式保管之有價證券,由所有人按其送存之種類數量分別共有;領回時,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5.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處理保管業務,得就保管之股票、公司債以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名義登載於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名簿或公司債存根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股票、公司債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將所保管股票及公司債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所持有數額通知該股票及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時,視為已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或已將股票、公司債交存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六十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6.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1. 第43-1條 (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管理)
  1.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2.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1.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2.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3.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3.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4.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1. 第43-5條 (停止公開收購之要件及變更公開收購申報)
  1. 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1.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2.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3.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2. 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之必要,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
  3. 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4.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 第44條 (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
  1.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2.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3.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4.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1. 第56條 (違法證券商之處分)
  1.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
  1. 第93條 (設立之持許或許可)
  1. 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1. 第155條 (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
  1.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1.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2. 二、(刪除)
    3.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4.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5.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6.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7.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2.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4.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1. 第171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1.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2.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3.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2.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3.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4.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5.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6.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8.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9.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1. 第174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1.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2.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
    3.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
    4.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5.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6.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7.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8.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9.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 一、律師對公司、外國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
    2. 二、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
    3.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3.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5.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項第二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6. 外國公司為發行人者,該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會計主管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規定,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
  7.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1. 第175條 (罰則)
  1.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3.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1. 第179條 (違反之罰)
  1.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2.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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